公安应用写作一、公安应用文与审美性文章的区别二、公安文书的历史沿革三、公安机关司法文书概述公安应用写作定义:是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依法写作和形成的具有特定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以及公安学术论文写作,公安新闻写作和公安文学创作等。(公务活动既包括公安机关依法自身进行管理和对外联系,也包括依法对社会治安进行管理和办理各类案件)。公安应用写作所要研究的对象是公安机关使用的各类公安应用文体,而公安应用文体的主体部分则是公安文书。因此,公安文书是各类公安应用文体的核心,公安应用写作有时也被称为公安文书。可见公安应用写作的外延比公安文书写作外延宽泛。(书第8页的分类图)解析:公安应用写作既是一种行为,又是一门学科。从写作主体即撰写者的角度而言,公安应用写作是一种行为。从研究和教学的角度而言,公安应用写作是一门学科,它是写作、应用写作学科的一个分支,它是一门边缘学科,它与法律、语言、逻辑及公安专业各学科均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是一门内容边缘性、交叉性很强、实践操作性很强的应用写作学科。公安机关司法文书概述一、公安机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并按照特定体式制作和使用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1、制作主体——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部门;2、法律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3、特定的内容——反映办理刑事案件活动的内容和过程;4、特定的格式——《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5、特定的法律效力二、公安机关司法文书的种类公安机关司法文书种类繁多,样式不一(92种),1、按刑事诉讼活动的侦查程序(六类):立案、管辖、回避类文书;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文书;强制措施类文书;侦查取证类文书;执行类文书;通用文书。2、按文书制作方式(三类):填写类文书;笔录类文书;书写类文书。按文书的实际作用(三类):审批类文书;证据类文书;凭证类文书。三、公安机关司法文书的特点(见书本212-213)四、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作用古人在论述司法文书重要意义时曾说:“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见书本213-215)五、制作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基本步骤和要求制作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基本步骤和要求步骤:(一)选定文书种类(二)占有必要材料(三)制作文书内容(四)检查文书正误(五)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例文:(1)夜晚,我漫步在银行、公司、商店、事务所密集的街头。高楼耸立夜空,像陡峻的山峰,墙壁是透明的玻璃,好象水晶宫。五颜六色的街灯闪闪烁烁,远远近近,高高低低,时隐时现,走在路上,就像浮游在布满繁星的天空(2)现场勘查于当日下午6时半结束。现场进行了各类拍照、录象,法医提取了有关检材,痕迹方面提取了足迹照片,另外还提取了哑铃两个、书包一个、纽扣一枚,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和绘制了现场图各一份。(一)文章构成的四个要素(二)表达方式:叙述、议论、说明主旨、材料、结构、语言1、主旨(1)单一集中,一般都应一文一事,一文一主旨。(2)明白直露,要求主旨直接显示,直接表露,讲究实用,这是与一些文学作品主旨表现愈隐愈好、含蓄有显著的区别。(3)意在笔先,又称主题先行,即在动笔前主旨已经确定。文学创作反对主题先行。言有尽而意无穷言尽意止主旨、材料、结构、语言2、材料(1)绝对的真实性。(2)要素的完备性。(3)严格的互证性。彼此间有内在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印证。(4)来源的法定性,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主旨、材料、结构、语言3、结构公安文书在结构上,除了应遵循一般文章的规律外还有它特殊的体式,即具有相对固定的文面格式和严谨完整的框架。主旨、材料、结构、语言4、语言(1)表意准确,解释单一,使用法言法语。(2)格调庄重质朴。公安文书的语言主要是书面语言,直白平易,通俗易懂,不夸饰,不晦涩艰深,不堆砌华丽词藻。客观冷静,不介入任何主观情绪。与文学作品语言的委婉含蓄或激扬华丽大相径庭。(3)简洁规范,合乎逻辑。公安文书语言要求简洁,内容精要,力戒空话、套话。遣词造句,言简意赅,符合人们的思维规律,以最少的语言,负载最大的信息量。(4)尽量少用长句,多用短句。叙述、议论、说明1、叙述在公安文书写作中,有关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案件)的案情叙述,对要素还有特定的要求。刑事法律案件要求写明作案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及证据等。行政法律案件则围绕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事件及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焦点及证据。公安文书常用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进行叙述。同时根据不同的文种和对象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叙述、议论、说明2、议论公安文书写作的论证过程,一般不作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完整性的阐述而是据事议论。议论简要、适当。公安文书中事实是基础,理由是灵魂。因此,理由部分对制作者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它不仅要制作者对本次事实的特点了如指掌,对有关法律规定、政策精神以及所涉法学理论运用得准确、恰当,具有针对性,而且还应具备分析判断的能力,熟练掌握推理论证的写作方法,以使公安文书收到理由充分、结论准确,令人信服的效果。如果对理由部分加以分析,从内容、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事实论证和法律论证。事实论证首先采用概括记述的表达方法,对犯罪事实或民事纠纷等事实以及有关法律事实进行概括。要求简洁有力,概括而不疏漏、简约而不空洞。它是在正文的第一部分“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形成的、用来反映案件个其次针对事件性质进行论证。比如,刑事案件,在概括写明认定的犯罪事实之后,运用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论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性质、罪责、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性。注意必须把有关事实、情节,提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以体现文书整体结构的有机性,体现法律的公正、无私,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即援引法律条文以充分论证事件性质。在引证法律依据时应坚持准确、具体、完整、有序这一原则。所谓准确就是指引用的律条文应与事实相一致,所认定的事实恰恰适用该条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则所引用的法律必须能够准确定罪定性,即不能用刑法分则中的类罪罪名代替案中具体罪名,如不能将“抢劫罪”定为“侵犯财产罪”;也不能用不同犯罪阶段的犯罪行为代替所指控的罪名,如不能写成“杀人预备罪”或“抢劫未遂罪”等。所谓具体,即所引律文必须与事实有直接关系,不能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又如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其中有主犯、从犯,犯一罪、犯数罪以及成年、未成年的,因情况不一,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分别对待,而不能采取“一揽子”的引法,令人无法分清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款。法律论证另外所引法律条文要完整、有序。完整,就是将所要援引的律文全部引出,不能只引一部分,使所得结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凡是律条之下有款、项、目者,均应引到所适用的条款项目,不能只引到某条;有的既要引用实体法条文,还应引用程序法,既要引用分则,还要引用总则的律文,缺一不可,该援引的全引到,才能保证法律的严谨性。所谓引律有序,是指在援引的法律条文较多时,排列顺序要合理、科学,体现出一种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而不能随心所欲、罗列堆砌。比如刑事判决书援引律文的先后次序为: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条文;先引主刑的条文,后引附加刑的条文;适用以他罪论处的条文时,先引用本条条文,再按本条的规定,引用相应的他罪条文……等等。3、说明公安文书中说明的内容,主要是对人的说明、对场景、事物的说明。要求客观准确清晰。例如“痕迹”这个词在刑侦工作中蕴含着如下独特的意义:指犯罪现场痕迹,凡是由于某种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现场物质状态的一切变化,所产生的各种特征和可能与犯罪行为有某种联系而存在的物体,统称为痕迹。这跟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普通名称“痕迹”有很大的区别。词语的单一性可防止有人钻空子,维护法律的尊严。马逸杀犬于道(马主人责任)马逸有黄犬遇蹄而死(双方均有责任)有犬死于奔马之下(糊涂帐一笔)这三句话表达的事实是不同的。二、作业:按照公安司法文书语言的要求,修改下面一段话。被张××一棍打倒在地、口鼻出血的被害人孙××正欲从地上再次爬起时,手持三棱刮刀、脚穿三节头牛皮鞋的黄某又飞起左脚踢在孙××后脑勺并将孙××踢昏倒在地上。历史变革--夏代相传在夏代我国就有了比较完善的刑律:夏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所以夏刑亦称“禹刑”,禹刑不是禹所做的,而是他的后代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命名的。)在近代河南安阳小屯村殷代甲骨文中记载了殷商时代诉讼程序、审判制度、执行刑杀、监禁羁押等。历史变革—西周西周时期,已有一套完备的诉讼、审理制度。法律规定,除轻微案件可以口头陈诉外,一般要具状告官。在诉讼提起后,还要经过侦查、调查与勘验。在诉讼阶段,一般都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作为诉讼活动的记录、凭证和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只是因为年代过于久远,很少流传至今。1975年陕西岐山出土的青铜器匜(YI,古代洗涤用具)上铸有《朕匜铭》,共175个字。记载了西周晚年的一起诉讼案件,铭文中引述了法官伯扬父对牧牛的判决,大意是说某某人指控一个名叫牧牛的人抢走了他的奴隶,最后由名叫伯扬父的法官,对牧牛处以鞭刑和罚金(铜),这篇铭文可以说是迄今为止考证到的最早的判决书。历史变革—秦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一组墓葬,其中在墓葬主人的随葬品中,出土了一大批竹简,墓葬的主人公名叫“喜”,是当地的一名地方法官(官名令史),他是秦始皇统一天下前后担当法官职务的。死后将他常用的竹简随葬于他的棺墓中。(秦墓竹简)竹简内容多是法律规范文书的摘抄和阐释法律的文书以及法律文书。其中《封诊式》通过一些隐去真姓实名的案例,介绍说明一些诉讼活动的模式和一些文书制作的规格,即有查封、勘验、调查的样式。其中的《贼死》、《经死》、《穴盗》等三例勘查笔录,制作水平已达相当高度,文字说明详细严谨,选词用语恰当得体,还有比较规范的结构程式,一般先在文书开头写出标题,空出地位再写法律文书。历史变革—汉代魏晋南北朝汉代。法制有了较大发展,实行州、郡、县三级司法体制,逐级上告。起诉后经过“鞠狱”(审讯)、“断狱”(判决)、“读鞠”(宣判)、“乞鞠”(上诉)等程序,并均有相应文书。魏晋南北朝。基本上沿袭汉代的笔法制作判词,法律文书并无较大变化。历史变革—隋宋明清隋宋明清。自隋朝开创科举制度以来,唐朝正式确立了科举制度,判词这一文体已不仅仅是记述审判活动的文书,而且还是铨选官吏的科目之一。能否有效地掌握、运用这种文体的写作主旨和技巧,能否达到制判要求,是封建统治者选拔人材的一种标准,因而历代文人学士也常有判词传世。他们在饱读诗书经义的基础上,论案析理,赋予判词语言以文学的形象性。以至自唐以来,科举考试中“判”这一科目,一直为骈判所垄断。到宋代中后期,经过一番革新,渐渐摆脱骈体的羁绊,起用散体。到了明代,制作判词要求以“简当为贵”,即文理清楚、言辞简炼,引律恰当,判决公允,冲破了骈四俪六的形式束缚,形成了以散判为主骈散结合的判词体式,但是仍然保留着文学语言的特征,使判词语言风格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形象性、情感性,判词发展到明清时期,不仅出现了判词专集专论,数量和质量也都达到高峰,可以说明清时代是判词的成熟时期。历史变革—清末清末。受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影响,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借鉴了西方法律文书的制作规格。宣统年间,奕匡、沈家本等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对刑事、民事判决书的格式和写作内容做出了统一规定,其中刑事判决书须写明下列项目:①罪犯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②犯罪之事实;③证明犯罪之理由;④援引法律某条;⑤援引法律之理由。民事判决书则写明:①诉讼人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