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的市场化及其法律规制探讨作者:姜瑜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刘国炳论公用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理论月刊2003,(11)公用企业经营、管理市场化是当前我国国企改革一种趋势,但公用企业市场化不同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市场化,关键在于要克服其垄断性,要抓住几个改革的要件,稳妥地实施改革.2.学位论文郭汝齐重庆市市政公用企业市场化研究2006长期以来,重庆市市政公用行业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因而本行业企(事)业与政府主管部门通常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这些国企(事)行使了很多政府的职能,政府对企(事)业也承担着无限责任,企业的亏损包括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都由政府财政来补贴。在这种投资体制和运行管理体制下,通常表现为:政府直接投资,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政企合一、职能不清,市政公用行业的投资、价格等重大决策均由政府制定;缺乏成本约束机制,政府和企业也都缺少足够的动力去追求成本最小化,从而使生产成本膨胀;市政公用行业的价格形成机制不能刺激企(事)业提高生产效率,以企业实际发生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反而导致企(事)业增加成本或虚报成本;国有企业要履行多种政府非赢利性目标,一切亏损包括经营性亏损都由政府财政负担;垄断经营使企业缺乏竞争活力,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低。因此,对市政公用行业投资体制和经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本研究通过广泛查阅和收集资料,并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从市政公用行业特征和重庆市市政公用行业现状分析出发,借鉴公共产品理论和新公共管理思想、尤其是借鉴新公共管理思想中关于强调政府的企业化管理、强调高效率,主张引入企业管理方法的科学内涵、重视市场需求、重视顾客信息反馈等观点,探索将目标管理、成本核算、竞争机制等管理模式引入到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并就重庆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指导思想、改革目标、改革模式、影响市场化改革的条件等进行了探索和研究,旨在探索适宜于重庆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新途径和新模式,为重庆市政公用行业,特别是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研究成果。本文以典型案例分析的方式为支撑,探索了重庆市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模式。重点分析研究了特许经营(市场准入)制模式和公私合伙制模式的特点和适用性等。目前,重庆市城市水业市场化模式的特点是多种模式并存,以国有独资为主,合资合作较少;竞争性特许经营模式将成为重庆市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的主导模式。重庆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所应予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应注重阶段性,应重视制度环境建设,注重政府的责任和角色转变,以及市场化过程中关注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等。3.期刊论文雷瀚林.余文杰我国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08,20(7)公用企业的垄断是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我国刚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对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做了规定,但反垄断法的功能是对市场主体一般地反限制竞争,仅靠反垄断法从外部来对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是很困难的.所以,为了对公用企业的垄断进行合理规制,应该着眼于其内部,通过改革公用企业的政府管理机制、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企业市场化等措施来对其垄断问题进行有效的规制.4.学位论文王大伟公用企业反垄断的政府管制研究2008到目前为止,我国公用企业通过政企分开、引入竞争、改进政府监管和推进企业重组等改革措施,初步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当前公用企业改革中仍然存在着突出的问题,从参与国际竞争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公用企业的发展现状显然尚难以适应WTO的竞争要求。随着公用事业的改革,既有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新的问题又涌现出来。然而,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在我国毕竟是个新课题,采取什么样的市场化模式,市场化以后如何有效监管,如何处理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等,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第一部分,“公用企业政府管制的基本认识”。详细介绍了本文关键词“公用企业”、“政府管制”的内涵并分析了公用企业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只有需要政府管制,才有必要去完善其制度。该部分是全文论述的前提和基础。第二部分,“传统公用企业政府管制理论的否定”。本部分列举了传统政府管制的理论依据,予以否定的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我国公用企业政府管制的现状分析”。详细剖析了我国既有政府管制体制的现状,为构建新的政府管制法律制度奠定基础。第四部分,“重构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的政府管制”,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笔者从立法、管制机构、价格管制等方面对我国公用企业发展中的政府管制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阐述。5.期刊论文姚保松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的法律机制-改革与战略2009,25(10)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性已大大减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正逐渐扩大.为了适应公用企业发展的这种需求,各国通过废除公用企业特权和专有权、限定基本经济利益等手段,放松了对这些行业的管制,实现了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以及产品销售的市场化.我国要打破公用企业的垄断局面,就应完善部门法的规定,建立有效竞争机制,为反垄断法在公用企业领域的适用提供必要的体制支持.6.期刊论文芦建英公用企业市场化经营的法律规制探析-生产力研究2005,(1)长期以来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是以所谓的公用企业合法垄断理论为依据的.这种机制虽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之合理性,但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推进,其理论上与实践上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根据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有效竞争理论以及发达国家成功的改革实践,公用企业建立市场化经营体制和相应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监管机构,已势在必行.7.学位论文吕军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2005公用企业关乎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系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价格高低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成本;公用企业的生产是其他社会产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其行业的整体效率直接关系到其他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因而,如何构建公用企业的竞争机制和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框架模式,推进公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公用企业领域,市场机制作用仍是第一位的,政府干预的作用是有限的。当前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十分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规范这一行为的有效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实质就是要构建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机制相协调的竞争机制,促进公用企业的良性发展。目前,我国规范公用企业的法制状况已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和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立我国以反垄断法规范和政府管制立法为主要内容的的公用企业法律规制体系,尤为迫切。本文正是基于这一忧虑,分四大部分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这一命题进行了一些思考。第一部分主要从现实出发,对公用企业、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从而进一步阐明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自然垄断性和行政垄断性;并且结合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现状,发掘出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现状的非理性的特殊成因。第二部分的论述核心在于:公用企业具有“可竞争性”,并非完全的“自然垄断”。笔者首先对公用企业垄断正当化的依据——公用企业的经济技术特征进行了阐述;然后于对公用企业“自然垄断性”的惯性思维和公用企业的非竞争化的理论提出诘问,对公用企业进行了可竞争性分析,论证了公用企业竞争化的可欲性;同时,指出我国公用企业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的主要探讨了构建我国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有哪些现实障碍,并对指明了克服这些制度困境的改革思路。妨碍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的因素主要有: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制度基础不完善(有效、健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缺位)和政府规制权力对公用企业的过度介入。而在本部分中,笔者特别通过对公用企业民营化的内涵、一般特点的理论界定,结合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背景,突出指明了公用企业民营化是实现公用企业竞争性的有效方式;并通过公用事业民营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公用事业民营化与公用国有企业改革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突出公用事业民营化在我国的可以适用的问题,旨在说明公用事业民营化是有效的改革思路,公用企业的市场化的改革应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公用领域的民营化体制,并有配套的法律、政策制度环境和规范、适度的政府管制的介入。最后一部分以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公用企业政府规制的市场化改革为引子,探讨了国外对公用企业政府规制的市场化改革的经验,并由这些经验得出启示,主张构建健全的公用企业法律规制体系、进行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行政体制法治化改革和对我国公用事业产权进行法律规制。8.期刊论文杨仕兵.许章勇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法律规制-江淮论坛2003,(5)公用企业领域,市场机制作用仍是第一位的,政府干预作用是有限的.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实质就是要构建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机制互补的二元调节机制,促进公用企业的良性发展.目前,我国规范公用企业的法制状况已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和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立我国以反垄断法规范和管制立法为主要内容的二元结构的公用企业法律规制体系,尤为迫切.9.学位论文林兰燕论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2007现代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定性。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竞争已成为最普通的现象,可谓竞争无处不有、无时不在、无人能外。竞争作为一种动态的活动,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正如“自然选择”一样,市场的良性竞争会使得有效的经营者脱颖而出,以其产品或服务的优势赢得消费者;同时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将走向停滞和衰退。因此,竞争意味着市场的自由进出,而新企业的进入是竞争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应该说唯一对竞争有影响的约束是市场壁垒的存在。在某些情况下,竞争者不能自由或者至少不能轻易地进入市场,这对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企业构成了某种程度上的保护作用。经济性垄断、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和法律禁止新企业的进入,严重的侵蚀了企业的创新精神,破坏了有效的竞争环节,带来了生产效率的降低,最终损害了整个市场经济系统的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权利、福祉。目前,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进程中,构成竞争障碍的因素主要来源于市场在位者,特别是拥有市场支配力的在位者滥用市场优势、故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和政府的制度壁垒。只要消除这两种壁垒,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就能充分绂挥作用,市场的进入就是自由的,会形成良性的局面。市场开放带来竞争,这是建立市场机制和秩序的前提条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保证有效竞争所带来的种种利益终归人们享受,保证最大化的提高经济效力和消费者的福祉,就必须对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消除、规范,必须对垄断的市场结构予以分解,必须构建法律规范的竞争机制和秩序。公用企业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规模经济效益以及成本劣加性等技术经济特征,多年来被认为是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是不具有可竞争性的特殊领域,因此传统反垄断法将公用企业的垄断列为适用除外对象,仅在服务费用和价格方面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管制。从经济角度来看,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性被认为只有垄断经营才能达到效率最大化;从法律角度看,传统上各国的反垄断法普遍对公用企业实行豁免。公用企业垄断或限制竞争的初衷,是考虑到自然垄断所具有的规模经济特性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作用,但却事与愿违。由于垄断所带来的企业缺乏创新力、效率低下、高价格、官僚作风以及公用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漠视消费者权利的弊端,使得高成本、低效率成为了传统公用企业经营模式的特征。我国公用企业的改革一直是市场化改革的盲点,但从世界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发展趋势来看,公用企业合法垄断的地位面临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挑战。从本质上来说,公用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中独立经济实体,市场机制仍然是第一位的,应引入竞争机制;政府的干预应当是有限的,只有在市场机制不能良好运作时会重建市场机制。无论是在公用企业反垄断的过程中,还是公用企业制度市场化改革中,法律都应成为一种重要的推动力量。因此,公用企业建立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和相应的法律规制以及监管机构,构建适用公用企业民营化运行的行政法律体制已势在必行。10.期刊论文赖怡芳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法律探讨-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通过对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历程和现状分析,探讨了我国公用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