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实务•公司法律实务研讨班•“有权利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障权利与赋予权利同等重要;保障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行使民事诉权或提起商事仲裁获得私法上的救济••教材:钱卫清著《公司诉讼---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或《公司诉讼---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最新公司法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田田•2006.9目录•引言•第一讲、公司纠纷与司法救济•第二讲、公司设立纠纷与司法救济•第三讲、股东权的司法救济•第四讲、控股股东侵权的司法救济•第五讲、公司法人格否定诉讼及其司法运作•第六讲、股权转让纠纷及其救济•第七讲、董事经理责任纠纷与司法救济•第八讲、公司清算纠纷及其司法救济引言依法设立与依法经营是各国企业产生与运行的通则中国的企业立法是个庞杂的体系------不同所有制、城乡之别、中外之别: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依出资人责任形式划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是企业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公司立法的多源性中国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例如到今年7月10日,合肥市“一人公司”注册总数已达到240余户)、股份有限公司复式公司形式:企业集团(关联企业),截至2005年底,安徽省纳入统计调查范围的企业集团共有204家。中国的国有企业改制引言1993年《公司法》实施十余年后,中国市场已经从制定《公司法》时行政因素占主导地位转变为市场化力量逐步占主导位置,《公司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修订公司法成为全社会的声音。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经删改、增减、修改所涉及到的条文占原公司法条文总数的近三分之二。有专家评价修改后的公司法确实是21世纪最先进的公司法,不仅是借鉴和引进了各国公司法行之有效的最先进的公司法制度和规则,同时这些制度和规则使我们最大限度的适应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由于经济是在不断发展的,《公司法》仍然存在需要完善之处这次修改公司法时注意到公司利益及其相关利益的平衡,不仅在制度规则上有很大变化,也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政策上有很大转变,关注公司法理念、立法政策的变化对认识公司法具体制度的修改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引言新《公司法》的八大改动•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双双降低•2.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3.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去留”•4.“一人公司”写入法律•5.设专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6.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7.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8.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引言与英美法系以救济和程序为中心不同,大陆法系的民事法律体系是以实体权利为中心。中国基本上可归于大陆法系的传统,其民商法理论也一样,合法利益的损失必须先通过证实某种民事权利受到了侵犯才能获得法律的救济。受害人请求保护的利益,必须构成权利的内容和利益,或至少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密切联系。引言•——权利救济的途径•认识法律程序具有独立价值•和解(当事人之间)调解(仲裁与诉讼之外,由第三人主持)•商事仲裁(准司法性救济)•民事诉讼(司法性救济)•法院行使应诉管辖权例•2000年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中国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决对双方具有终裁的约束力”。2001年1月,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A公司要提起仲裁,但又不愿意在北京进行仲裁。双方经协商又签订了一份在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签订后不久,A公司向上海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未向法院说明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也因合同中原来的仲裁条款印制不清而未发现双方的仲裁意思。法院受理该案后,向B公司送达了诉状副本,B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法院行使应诉管辖权例•法院经过审理,判决B公司败诉。B公司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法院上诉,上诉理由是: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管辖,请求宣布该判决无效。•⑴分析本案中仲裁协议的有关情况。•⑵A公司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在法院应诉?请说明理由。•⑶B公司的答辩导致了什么结果?上海市中级法院受理本案是否合法?•⑷上海市高级法院是否会支持B公司的上诉请求?应诉上海高院提起上诉提起诉讼上海中院仲裁协议2001.1(仲裁条款)中国A公司美国B公司二审一审买卖合同(2000)法院行使应诉管辖权例图示第一讲、公司纠纷与司法救济一、公司利益冲突分析㈠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博弈格局1、股东(公司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2、董事、经理人员与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关系3、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4、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例:2006年8月15日,朗讯科技诉前任高管陈先生拖欠个人所得税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陈先生在职期间,公司先后为垫付了34笔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139万余元)第一讲、公司纠纷与司法救济一、公司利益冲突分析㈡利益冲突与公司法的制度安排1、股东与公司--资本三原则(法定资本、资本不变、资本维持)、有限责任原则2、董事、经理与股东和债权人--诚信义务原则、经营判断原则3、股东与债权人--有限责任原则、资本三原则4、股东与股东之间--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平等原则补充例:2006年8月9日下午,合肥“众成房产”案在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淮南、卫晓燕夫妇因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和12年,并分别判处罚金40万元和26万元。例:伙同他人非法集资6800多万元,诈骗3000多万元的沈阳龙界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孟凡辉,2005年12月10日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现代法律责任制度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第一讲、公司纠纷与司法救济一、公司利益冲突分析㈢利益冲突的制度约束机制1、内部制衡机制--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2、外部校正机制--公力的合理干预(1)行政干预与监督(2)司法救济补充2005年10月20日第一财经日报消息:科龙三朝董事会成员集体领罚顾雏军被罚20万元,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原董事会成员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作出,近日即将公布,处罚范围包括目前尚在任以及离任的董事,证监会对每个责任人处以3万~20万元不等的罚款。2006年7月,科龙电器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处以60万元罚款,对顾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而对其他董事会成员及相关负责人也给予相应处罚。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新修正案刑法新修正案70%内容涉及经济犯罪及其刑惩其中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第一讲、公司纠纷与司法救济一、公司利益冲突分析补充:“辨诉交易”或“认罪讨价还价”例2005年12月29日中国日报网站消息:安然公司前首席会计师理查德·考西12月28日承认了证券欺诈的罪名,并同意协助指控安然的创始人肯尼思·莱和前首席执行官斯基林,以换取较轻的判刑。据美联社报道,根据考西与控方达成的认罪协议,他将接受7年监禁,并将向政府交纳125万美元的罚款。他将没有权利要求减刑,不过如果政府对他的合作感到满意,可以要求法院将监禁时间缩短为5年。他将在2006年4月21日被正式宣判。根据美国法律,证券欺诈的罪名最高可以被判10年监禁,外加100万美元罚款或两倍于非法所得的罚款。在控辩协议中,考西承认自己与安然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各种虚假的报表。自从2004年遭到正式指控以来,莱、斯基林和考西三人组成了联合辩护阵线。他们原定于2006年1月17日就欺诈等罪名一起受审。不过,考西最新达成的认罪协议使莱和斯基林多了一个对手,少了一个盟友。在考西达成认罪协议以后,法官批准了莱和斯基林的辩护律师的请求,把两人的案件审理推迟两周进行,也就是在2006年1月30日进行。第一讲、公司纠纷与司法救济•二、司法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谁(原告或申请人)•可以向谁(被告或被申请人)•提出何种请求(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其法律依据何在(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作为权利救济要件的请求权基础A公司B公司(股东1)C公司(股东2)D公司买卖合同1、B公司如果以A、D公司合同无效为由请求法院予以解除的话,因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会被驳回诉讼2、B公司如果以A、D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起诉则具有诉权第一讲、公司纠纷与司法救济•三、诉的类别•根据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诉主要分为三类:•(见教材71页“诉的类型”)•㈠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根据诉讼请求的给付内容不同,给付之诉可以分为实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实物给付之诉,是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付一定物品的义务的诉,又可分为特定给付之诉和种类物之诉;行为给付之诉,是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诉第一讲、公司纠纷与司法救济•三、诉的类别•㈡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按照原告的目的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声明的一定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权利主张(法律上的主张)。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是由实体法上的权利和法律关系所决定。例如股东资格确认之诉•㈢变更之诉•是指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股东会瑕疵决议撤销之诉第二讲、公司设立纠纷与司法救济一、设立中公司相关纠纷(教材27页例)㈠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1.认清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当事人1995年签合同时E公司仍属设立中公司(是拟成立的E公司的前身),尚未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只享有有限的人格1997年E公司成立存在两个实体法律关系⑴E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A、B、C、D四公司⑵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A公司与F公司第二讲、公司设立纠纷与司法救济一、设立中公司相关纠纷(教材27页例)2.设立中公司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归属纠纷产生的原因:F公司依约履行了土建工程施工义务;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E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未全部支付本案的诉讼关系当事人原告F公司;被告A公司;第三人E公司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一般视其能否成立而作不同处理例: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的纠纷•1995年初,A、B、C、D四公司商议设立E公司,共同制定了《E公司章程》。由于E公司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故对该公司既定的经营项目-远东批发市场的建筑工程,由A公司包给F公司承建,双方于1995年5月2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批发市场的土建工程。合同约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批发市场的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F公司即进行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部门核定,工程总造价为6亿元。A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工程款4亿元。E公司于1997年7月25日成立,取得法人资格。E公司欠后向F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0万元。尚欠工程款1.6亿元,经F公司多次催收未果,F公司于1997年8月将A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E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剩余的工程款由哪家公司支付?理由如何?E公司设立期间(诉讼第三人)成立后D公司A公司(被告)B公司C公司F公司(原告)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的纠纷例图示第二讲、公司设立纠纷与司法救济一、设立中公司相关纠纷(教材27页案例1)3.公司设立人的责任与合同相对性有冲突本案的特殊之处是,A公司是为拟设立E公司的利益签约,它并非是工程所有人,如果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