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劳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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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业劳动法律制度教学主要内容一、招聘应聘与劳动关系的建立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三、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培养目标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依据企业的要求独立制订企业招聘广告能帮助企业处理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第一节企业招聘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案例导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制定招聘广告某单位招聘总经理秘书,其招聘广告的录用条件为:25岁以下,女性,未婚,广州市城镇户口,两年以上秘书工作经历,大学中文本科毕业,能熟练使用计算机,打字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熟练使用Word和Excel办公软件,汉族,不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该公司的招聘广告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劳动行政部门以该单位的招聘存在性别、地域、民族和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为理由,对其进行了处罚。思考:该案有何启示?一、企业招聘的概念概念企业招聘是指企业为了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和工作分析的要求,寻找、吸引那些有能力又有兴趣的人员到达企业接受考核,并从中选出适宜人员予以录用的过程。二、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途径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途径(五)其他合法途径(四)利用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三)委托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三、企业招聘广告的发布招聘广告的条件(一)招聘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二)制定明确的录用条件(三)不得存在就业歧视条款(四)在商品上使用虚假质量标志【案例分析】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患了“乙肝”为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合同林某曾是上海市某公司一名助理工程师,通过网上招聘被北京迅佳易技术工程公司录取。随后,林某按照迅佳易技术工程公司的要求办理了体检等程序。但在林某正式办理上海公司的离职手续后,北京迅佳易技术工程公司却拒绝与林某签订合同。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迅佳易技术工程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的经理称其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所以北京迅佳易技术工程公司为了保护在岗职工的健康有权利拒绝录用。林某提起劳动仲裁,但对于仲裁处理结果不满意,于诉讼时效之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迅佳易技术工程公司公开向他赔礼道歉;赔偿因受乙肝歧视而遭受的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最终判令北京迅佳易技术工程公司赔偿林某未能及时就业遭受的经济损失300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保存好与招聘有关的材料(1)如果通过报纸或其它纸质媒介发布招聘广告时,用人单位应该将刊登广告的报纸或其它纸质媒体原件保存好。(2)如果用人单位是通过招聘网站发布广告的,用人单位最好把招聘广告以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之中,或者通过公证的形式对于网站发布招聘广告的网页进行保存。四、企业知情权运用与职前调查第一、劳动者的自然信息。第二、劳动者专业技能信息。第三、劳动者当前劳动关系的状态。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案例导入]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陈某为某私营企业老总,某日其亲戚李某介绍他的儿子到陈某企业工作,陈某觉得是熟人介绍,就不与李某的儿子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否合法呢?一、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1、劳动合同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地位具有从属性3、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社会保险4、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3、劳动报酬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期限条款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3、竞业限制2、保密条款1、试用期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培训、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三)劳动合同的种类人数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口头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订立的时间不同当事人不同内容不同作用不同效力不同(二)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合同期限、争议解决机制、责任承担等内容。2、集体合同的形式集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四)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概况1994年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的规定,2008年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做出全面完整的规定2012.12修改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合法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二)劳动合同订立时点、效力《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的生效分为两种情况:1、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2、自双方约定之日起生效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三)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行为。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四)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五)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程序1、提出要求2、作出答复3、签订协议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六)劳动合同变更的效果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后,被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依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没有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内容仍然有效。因变更劳动合同,给一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一般由要求变更劳动合同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及赔偿数额的大小的确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引起劳动合同的变更,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的。2、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的。3、发生短期停工的。4、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约定解除(二)法定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三)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劳动争议处理[案例导入]哪些案件不可以提起劳动诉讼李某是一名家政公司的签约工作人员。2008年4月底,李某在该家政公司的介绍之下,与何某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双方的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08年5月至2008年11月。在服务期限内,何某怀疑李某有偷东西的行为,导致李某十分不满。李某于2008年7月离开何某处,表示不再愿意提供家政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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