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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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学习要点掌握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及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了解工程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了解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了解工程建设监理与各方的关系了解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解根据FIDIC条款,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有哪些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任务一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概述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监理的对象不是工程本身,而是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的行为及其权利、义务的履行状况。)二、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沿革工程监理试点阶段(1988--1993)推行工程监理制自1988年起,经历三个阶段工程监理稳步推进阶段(1993--1995)工程监理全面推进阶段(1996年至今)三、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四、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一)依法监理的原则;(二)科学、公正的原则;(三)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合同条款FIDIC条款)FIDIC条款国际惯例五、强制监理范围现阶段我国必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范围是:⑴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⑵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⑶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⑷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⑸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任务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内容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⑴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⑵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⑶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⑷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⑸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业主)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为了更好地理解监理程序,以框图形式介绍《北京市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定》中对监理程序的规定。它将监理程序划分为签订监理合同阶段、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工程保修阶段、结束监理合同阶段。与签订监理合同阶段、招投标阶段相对应的程序框图如图:签订监理合同的程序招标投标阶段的监理咨询程序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内容⒈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内容:⑴结合项目特点,收集设计所需技术经济资料;⑵编写设计大纲;⑶组织方案竞赛或设计委托合同;⑷拟订和商谈设计委托合同;⑸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基础资料;⑹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折,搞好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设计;⑺配合设计进度,组织设计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⑻组织各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⑼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造型;⑽组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或咨询;⑾审核工程估算、概算;⑿审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⒀审核施工图纸;⒁检查和控制设计进度;⒂组织设计文件的报批。⒉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⑴拟订项目招标方案并征得业主同意;⑵办理招标申请;⑶编写招标文件;⑷编制标底,标底经业主认可后,报送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⑸组织投标;⑹组织现场勘察,并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⑺组织开标、评标及决算工作;⑻与中标单位商谈签订承包合同。⒊材料等物资供应的监理工作内容:⑴制定材料等物资供应计划和相应的资金需求计划;⑵通过对质量、价格、供货期、维修服务等条件的分析和比选,确定材料、设备等物资的供应厂家;⑶拟订并商谈材料、设备的订货合同。⒋施工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⑴施工阶段质量控制;⑵施工阶段进度控制;⑶施工阶段投资控制。⒌合同管理:⑴拟定本项目合同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⑵协助业主拟定项目的各类合同条款,并参与各类合同的商谈;⑶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跟踪管理;⑷协助业主处理与项目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纠纷事宜。⒍其他委托服务:⑴协助业主办理项目报建手续;⑵协助业主办理项目申请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线路等协议或批文;⑶协助业主制定商品房营销方案等。任务三工程建设监理与各方的关系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有业主、监理单位及承包商三方:一、建设单位(业主)与承建单位(承包商)的关系业主与承包商实质上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实践证明:业主对承包商干预得越多,工程完成得越差,合同执行得也越槽;而业主干预得越少,完全由监理工程师来组织、协调、控制,则工程完成得越好。二、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业主和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以下两个文件予以明确:⑴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⑵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文件。三、监理工程师与承建单位(承包商)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与承包商的关系上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监理工程师不能与承包商有任何经济关系。综上所述,一项工程的实施,是由各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三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共同完成的。正确处理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者的关系,是保证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的关键。案例一任务四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一、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许可制度为国家实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工程监理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制度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以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三、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一)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义务制度(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权利制度(三)监理的民事责任制度任务五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建设单位(业主)的权利⒈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业主有以下权力:⑴授予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权力;⑵批准合同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力;⑶完善或补充合同实施的权力;⑷提出仲裁的权力。⒉我国法规的规定业主还享有以下权利:⑴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决定权;⑵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⑶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⑷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⑸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二、建设单位(业主)的义务⒈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业主有以下义务:⑴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⑵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纸;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款;⑷业主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现场;⑸协助承包商的义务。业主除了上述职责之外,还具有按照合同规定、协助承包商完成下列各项工作的义务:①在承包商提交标书前,有义务向承包商提供有关辅助材料,并应协助承包商进行勘察现场工作;②业主有协助承包商办理设备进口的海关手续的义务;③业主有义务协助承包商获得政府对承包商的设备再出口的许可。⒉我国法规的规定业主对监理单位有如下义务:⑴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监理酬金;⑵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⑷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出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⑸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⑹应当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⑺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①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②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⑼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⑽未经监理单位书面同意,业主不得转让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三、建设单位(业主)的责任⑴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⑵由于增加了工作量,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⑶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⑷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⑸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⑹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的时间计算。任务六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监理单位的权利⒈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主要有:⑴质量管理方面:①对现场材料及设备有检查和控制的权力;②对承包商施工的监督权力;③对已完的工程有确认或拒收的权力;④对工程采取紧急补救的权力;⑤有要求解雇承包商雇员的权力;⑥批准分包商的权力。⑵进度管理方面:①审批承包商的进度计划;②发布停工、复工令的权力;③控制施工进度的权力。⑶财务管理方面①有确定变更价格的权力;②批准使用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的权力;③批准承包商的付款。⑷合同管理方面:①颁发移交证书与缺陷责任证书;②批准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③发布工程变更令;④解释合同中有关文件。⒉我国法规的规定,监理单位享有以下权利:⑴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监理单位应有以下监理权:①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②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定权与否定权;③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提出建议的建议权;④对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⑤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⑥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进行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⑦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⑧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⑨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⑩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⑵在业主授权下,可对合同规定的第三方的义务提出变更;⑶在委托工程范围内的调解与作证权。二、监理单位的义务⒈FIDIC合同条款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应承担的义务:⑴认真执行合同文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⑵协调施工有关事宜、秉公办事的义务;⑶回避义务。⒉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单位应承担的义务:⑴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监理范围内的监理业务;⑵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⑶监理机构使用的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此类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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