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操作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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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操作实务指引《一》双方财产情况明细,目的,进一步了解双方财产状况,为分割财产做好信息收集。一、房产1、购房时间、地点2、所购房屋状态,现房还是期房3、该房是否已经建成交付业主,目前实际使用,居住情况4、房屋权属状况,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信息5、房产性质,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还是公房,安置房等6、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7、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8、购房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揭9、购房贷款的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截止目前尚欠的贷款余额10、房产有无其他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11、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口情况12、房产装修及出资情况13、其他房产相关情况14、二、存款1、双方名下有无存款,存款数额及来源,相互是否知晓2、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3、近期内存款账户的交易记录4、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5、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6、目前各账户归谁掌管7、是否存在以第三人名义开户存有夫妻存款的情况三、汽车1、汽车品牌,款式,牌照号2、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有无贷款及还贷情况3、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4、目前车辆市值5、有无车辆抵押情况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四、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的证券公司2、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3、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市大约市值4、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5、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股的情况五、公司股权及企业投资权益情况1、企业名称及营业地2、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3、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及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4、企业注册后有无工商登记的变更事项5、企业财务状况,比如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状况6、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的市场前景7、持有股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转让股权的情况8、当事人对企业投资权益分割的态度9、其他企业相关信息六、家具家电1、购买金额,品牌,数量,出资来源,大约现值七、贵重金属及古董等其他价值较大的动产财物情况八、是否有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具有特殊意义物品情况九、保险利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股票,基金等其他未来确定应获得的收益(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详细了解)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十一、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十二、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十三、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持有情况十四、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十五、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十六、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如何界定: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归夫妻共同所有;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应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管理经营的,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说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权,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认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归个人所有;判断标准: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三》制定初步调解方案目的: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时间成本,调解程序将贯穿该案的始终,并随着案件的推进,与委托人沟通后,调解方案随时调整。1、如果对方当事人直接询问协议条件,在未做好充分准备之前,律师可不予直接回答,而是建议当事人考虑具体方案,留有缓冲时间再与委托人确认方案,以平衡双方心理,避免直接冲突和草率承诺;2、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离婚事宜,律师应注意控制现场气氛,应主动调解和缓和对方的紧张情绪,与对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口气温和,态度坦诚,立场适度中立,不宜一味强调委托人单方利益,引起对方当事人反感,从而导致协商没有意义;3、若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应及时组织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到法院经调解离婚;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开庭审理不能到场则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5、人民发来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6、(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93条)注意:离婚调解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确系以协议离婚规避法律,诉讼调解书对住房的处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离婚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的,法院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连同婚姻,房屋,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一并进行再审。《四》协议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一、对于离婚协议签署后的反悔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情形中一方在财产中的让步很难构成撤销的事由。只有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名下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此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须注意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司法解释之规定了“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对该条款的效力由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质审查;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三、由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按照协议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但当回事了已经依照该协议实际履行,作出处分的除外。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三第14条》《四》证据的收集,目的,进入诉前准备阶段,围绕诉讼方案和策略进行证据收集。证据收集A、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名律师共同进行为宜;遇有多名证人时应分别询问调查;B、何种情形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国家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以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设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条)4、C、离婚诉讼中的证据种类: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设计多方面的内容,如诉讼请求的陈述,反驳对方的请求的陈述,证据的陈述,关于其他程序实现的陈述,但是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2、书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孩子的出生证,房屋买卖合同,车辆行驶证,发票等;3、物证(多为间接证据,单独一个物证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相结合,如,被摔坏的笔记本,照相机,送给第三者的礼物等);4、证人证言(一般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人民法院的勘验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民事权益有关的现场,物品进项实地勘察,测量,绘图,拍照和物证检验的诉讼活动);一、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据,婚前相识方式,恋爱情况及结婚登记情况,夫妻关系成立的证据,双方婚史情况。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明材料2、被告住所地的相关证明,如共同居住的房产证,居委会,物业公司证实被告形成居住地的相关证明,被告的户籍登记情况二、夫妻感情方面证据,以证实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如婚姻基础差,多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等;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因此原告实际是通过证明各种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来证明这个问题的;包括婚后夫妻感情发展状况,夫妻矛盾产生过程,感情破裂原因,是否经过调解,离婚协商情况,有无和好的可能;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一方存在婚外情等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于下列情形,一方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的,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的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的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感情状况的证实证据收集1、共住人员如家政服务人员,邻居,朋友,同事及亲属等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2、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公安人员调查笔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报告等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3、离婚协议,保证书,电子邮件,信件,短信,日记等;4、反映夫妻感情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文件;5、有关单位如妇联,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介入婚姻纠纷的调解记录;6、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注意:A、“嫖娼,一夜情”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同居,偶尔嫖娼,一夜情,虽然有违夫妻忠诚的义务,但不能成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将分析对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因素,综合判断;B、妻子有生育能力而不生育,丈夫以此为由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以适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对于主观上愿意生育但无生育能力则不适用;C、婚后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生活起诉离婚的,也可适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D、一方是植物人,在安排好对植物人的监护后,配偶一方对植物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相关规定:《最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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