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法第一节车船税法一、概念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和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征收的一种税。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二、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车辆和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三、征税范围在中国境内车辆和船舶。四、税目和税率实行定额税率。不同种类,税率不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载客汽车每辆60元至660元包括电车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按净吨位每吨3元至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排量区间中间值排量区间中间值1.0升(含)450元1.0-1.6升(含)720元1.6-2.0升(含)1200元2.0-2.5升(含)1800元2.5-3.0升(含)3270元3.0-4.0升(含)4920元4.0升7200元乘用车(载客9人以下)车船税新方案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按1吨计算。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以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二)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的单位税额×车辆数(净吨位数或自重吨位数)例:某交通运输企业拥有载货汽车50辆(每辆载重30吨),客车10辆,该企业所在省规定货车年纳税额每吨60元,大客车每辆180元。应纳税额=50×30×60+10×180=91800元例:某航运公司拥有机动船30艘(其中净吨位为600吨的12艘,单位税额3元,2000吨的8艘,单位税额4元,5000吨10艘,单位税额5元。解:应纳车船税=12*600*3+8*2000*4+10*5000*5=335600元。(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六、税收优惠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七、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二)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三)纳税申报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节车辆购置税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一、特点1、征收范围单一;2、征收环节单一,在消费领域中的特定环节征收;3、税率单一;4、征收方法单一:从价;5、征收具有特定目的:取之于应税车辆,用之于交通建设;6、价外征收,不转嫁。二、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三、征税对象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四、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按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六、税收优惠(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七、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一)纳税期限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二)纳税地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例: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10年9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向某汽车制造公司购进18辆国产汽车,每辆不含税价10万元,4辆作为业务车供本公司自用,2辆用于抵某船运公司24万元的债务,其余12辆出口,出口离岸价12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同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为11万元(税务机关认为每辆10万元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2)进口已使用8000公里的旧货车2辆,关税完税价格共计8万元、缴纳关税16000元、增值税16320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同类新车最低计税价格为每辆12万元。(3)向某汽车厂购进一辆自用的载货汽车及挂车、配套的备用件,分别取得机动车统一发票载货汽车价税合计210600元,挂车价税合计93600元,备用件价税合计3744元。(4)接受某汽车制造厂赠送的小汽车1辆,经核定同类车辆的最低的计税价格为10万元,小汽车的成本为7万元,成本利润率8%。接受一工业企业使用过的旧轿车一辆冲抵该企业拖欠外贸公司的费用5万元。(1)应纳车辆购置税=11万元*4*10%=44000元(2)应纳车辆购置税=(8万+1.6万)*10%=9600元(3)应纳车辆购置税=(210600+93600+3744)÷(1+17%)*10%=26320元(4)应纳车辆购置税=10万*10%=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