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海港股权分置和以股抵债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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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港股权分置和以股抵债的法律意见书1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和以股抵债的法律意见书桂云律意字(2006)第310-1号致: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6号——以股抵债》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桂云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海港”)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和以股抵债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法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和以股抵债相关参与主体的合法性、股权分置改革和以股抵债方案的内容和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实施以股抵债方案后公司是否具备持续上市条件、以及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及法律文件等进行了核查,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相关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与公司不存在影响和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在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公司的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港股权分置和以股抵债的法律意见书2流通股股份,也未持有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和以股抵债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和以股抵债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根据前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和以股抵债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的主体资格(一)公司设立、发行上市情况公司原名为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函[1987]147号文批准,由北海市风机厂(以下简称“风机厂”)、北海市印刷厂、北海市造纸厂、北海市技术交流站(以下简称“技术交流站”)及北海市烟花炮竹总厂(现变更为北海通用烟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炮竹厂”)共五家单位集资创立,成立时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12月,经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函[1989]159号文批准,北海市港务局(现变更为北海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北海港务局”)以截止至1989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港股权分置和以股抵债的法律意见书3年12月底的全部净资产投入公司,并对外保留北海港务局的牌子。同时,该文同意公司向社会发行集资股票2,000万元。1990年1月至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北海分行以北银发字[1989]211号文件批复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总额为2,000万股的个人集资股票。1993年11月,为使股份制运作规范化,公司委托柳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公司截止至1993年9月30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柳资评字(1993)第158号《评估报告书》。北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北海市国资局”)以北国资字(1993)第129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桂评认字(1993)043号文对上述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北海市国资局还以北国资字(1993)第131号文同意将公司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从净资产总额中剥离出去,并以北国资字(1993)132号文核定公司股权结构为:股本总额6,613万股,其中国家股4,513万股,法人股100万股,社会公众股2,000万股。国家股4,513万股由北海市国资局持有。1993年12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体改生字[1993]249号文件批准公司为规范化股份制企业试点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北海分行以北银发[1993]226号文确认公司所发行的2,000万股股票具备社会公众股的性质和特征。1995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审字[1995]60号文件确认公司股本总额为66,130,000股,其中国家持股为45,130,000股,法人持股为1,000,000股,社会公众持股为20,000,000股,并同意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上市流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市字[1995]第21号文件同意,公司20,000,000股个人集资股票作为社会公众股于1995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桂新力A(后变更为“北海新力”),股票代码为:0582(后变更为“000582”)。自2005年5月30日起,因公司变更名称,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港股权分置和以股抵债的法律意见书4同意,公司的股票简称变更为“北海港”,公司股票代码仍为“000582”。(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1、1996年6月,公司以1995年底总股本66,13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股,公司总股本增至72,743,000股;2、1997年5月,公司以1996年底总股本72,743,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股本8股,公司总股本增至145,486,000股;3、1999年8月,公司以1998年底总股本145,486,000股为基数,按10:3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公司总股本增至188,471,800股。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88,471,800股,其中:非流通股131,271,800股,占总股本的69.65%;流通股57,200,000股,占总股本的30.35%。前述非流通股份中,国家股53,859,080股,占总股本的28.58%;国有法人股75,652,720股,占总股本的40.14%;社会法人股1,760,000股,占总股本的0.93%。(三)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为广西北海市海角路145号,办公地址在广西北海市成都路1号石步岭港区;法定代表人为徐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450000100020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847.18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建港口、码头;装卸管理及服务;交通运输及船舶修理,机械加工及修理,外轮代理行业的投资及外轮理货,培训,住宿,饮食,汽油、煤油、润滑油的购销(以上项目仅供分支机构使用);国内商业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机电配件、金属材料(政策允许部份)、五金交电化工(不含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建筑材料、装卸材料、渔需品的购销。2005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公司名称由“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北海市北海港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港股权分置和以股抵债的法律意见书5股份有限公司”。该次更名事项已于2005年5月26日在广西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四)其他情况经本所核查,公司已通过2005年度工商年检。公司章程规定其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下列情形:1、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2、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3、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和实施以股抵债的主体资格。二、非流通股股东的主体资格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司现有非流通股股东共7家,即北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海市国资委”)、北海市机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投资”)、北海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昂交通”)、风机厂、技术交流站、炮竹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具体情况如下:(一)北海市国资委,为代表北海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属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为76581480-7;法定代表人为颜昌茂;地址为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32号;实际控制人为北海市人民政府。(二)机场投资,为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营业执照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港股权分置和以股抵债的法律意见书6注册号为(企)4505001290327;注册地址为北海市银海区北海机场旧航管楼;法定代表人为陈东;经营范围: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经营、物业经营与管理,国内商业及物资贸易(法律、法规政策允许部分);实际控制人为北海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三)高昂交通,为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人民币;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4505001290305;注册地址为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交通局大院;法定代表人为罗景允;经营范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经营(不许建设、施工)、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丙级(限分支机构经营);实际控制人为北海市交通局。(四)风机厂,为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为1,730万元人民币;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4505001930919;注册地址为北海市四川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为徐光;经营范围:主营风机,兼营机械制造、修理、汽车配件。(五)技术交流站,为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为87万元人民币;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4505001930335;注册地址为北海市贵州路;法定代表人为陈兴统;经营范围:主营推广、组织技术商品生产、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资经营、新技术研究,兼营科技新产品、设备仪器及零配件零售。(六)炮竹厂,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830.18万元人民币(实缴2446.58万元人民币);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桂北总副字第001368号;注册地址为北海市高平路水果场;法定代表人为许华丽;经营范围:烟花产品生产(按安全许可证经营);筹建烟花销售、烟花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要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筹建期间不准经营)(限2007年3月13日前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名称并将实物资产过户到公司名下)。(七)东方资产,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1003246;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大街410号;法定代表人为梅兴保;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港股权分置和以股抵债的法律意见书7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业务。经核查,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中的机场投资、高昂交通、风机厂、技术交流站、炮竹厂、东方资产已通过2005年度工商年检。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注意到:1、非流通股股东东方资产未明确表示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机场投资承诺:为东方资产垫付对价股份;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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