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规定摘录一、《农村土地承包法》摘要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的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三):其他权利。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第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发布,国办发明【2004】21号)第五条、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和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各地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四川成都市律协城乡统筹委员会委员张洪律师收集整理201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