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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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1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要按照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教育规划纲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二○一一年五月六日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一、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一)提高学前三年教育普及水平1.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2011年起对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保教费实行补助。(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制订办园标准,严格准入制度和收费管理,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物价局)3.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优先保证幼儿园建设用地。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新建改造扩建一批、多元主体举办一批、盘活资产新设一批、改善提升扩大一批。(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务员局)4.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对城乡办园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税法规定和有关要求的,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制度。(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地税局)5.通过扩大培养规模、转岗培训等方法,多渠道补充幼教师资。(教育厅、省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发展改革委)6.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深化教育内容和方法改革,提高保教质量。加强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管,防止“小学化”倾向。(教育厅)7.重视发展0-3岁婴幼儿教育。(教育厅、卫生厅、省妇联、计生委)8.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闲置的校舍举办幼儿园。在乡镇和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逐步健全以乡镇中心园为核心、辐射至各村的农村学前教育网络,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提高农村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二)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9.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快“双高普九”进程,确保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10.坚持政府负责、公办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充分吸纳,并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政策。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和结对帮扶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网络。(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妇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社科院、省关工委)11.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帮助学习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教育厅、财政厅)12.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促进学生快乐成长。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总结推广特色教学经验,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强化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教育厅)(三)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13.坚持普职协调发展,合理确定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比例,提高初中毕业生升学率。(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14.完善学习困难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制度,提高高中阶段在校生巩固率和毕业率。(教育厅、财政厅)15.鼓励和引导普通高中向城市、县城集中办学。推进优质普通高中建设,探索完善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的帮扶和交流制度,充分发挥优质高中的示范辐射作用。(教育厅、发展改革委)16.坚持优质发展和多样发展相结合,促进办学形式多样化,支持民办普通高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教育厅、民政厅)17.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求。鼓励普通高中发挥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形成办学特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教育相关的选修课程,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支持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18.实施特殊教育提升工程,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残联)19.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实现特殊教育向学前和高中阶段“两头延伸”,扩大残疾人高等教育规模。(教育厅、省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出台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和特教教师津贴。在省市教研部门配备专职教研人员。(教育厅、省委编办、公务员局、财政厅、省残联)21.优先扶持民族乡、村标准化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少数民族中学及民族班的学生提供助学金。(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公务员局、民族宗教厅)22.完善升学考试照顾政策,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升学率。继续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认真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班。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更多人才。(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族宗教厅)23.继续推动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教育厅、公务员局、民族宗教厅)24.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育厅、省委宣传部、民族宗教厅、省委统战部、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团省委)(五)积极推进教育强县建设25.建立“教育强县”评估指标体系和督导制度,围绕政府行为、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教育资源配置等重点,着眼于巩固扩大“双高普九”成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和终身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26.根据城乡规划,结合常住人口密度、生源、交通等条件,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原则,合理布局中小学,与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边远地区办好必要的小学教学点。(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27.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审计厅、物价局)28.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按照编制标准配齐各学科教师,促进师资均衡配置。按照国家和省定教育技术装备标准配置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艺术教学器材和图书资料,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实验室、功能室、图书室和卫生室建设。(教育厅、财政厅、公务员局、省委编办)29.新建和扩建学校项目优先安排到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增长较快的地区,确保有足够学位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编办、公务员局)(七)切实缩小校际、城乡差距30.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加大薄弱校改造力度,加强软硬件建设,切实缩小校际差距。鼓励优质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在集团内实行“师资互派、资源共享、统一教学、捆绑考核”,扩大优质学校辐射范围。提高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完善小学免试就近入学、小学升初中招生划片或电脑派位等办法,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的规定。(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31.统一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办学经费、教师编制、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标准,适当向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委编办、公务员局)32.完善以县为主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县域内的公办教师实行“县管校用”。对长期扎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评先评优、住房等方面予以优惠照顾。(教育厅、财政厅、公务员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33.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解决寄宿制学校教师异地任教和支教教师住宿问题。(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34.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巩固提升“营养早餐工程”,有条件的地区对路途较远的农村走读生提供接送服务或交通补贴,切实改善农村就学环境。(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35.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推进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培训、教科研等方面的对口帮扶,提高对口支援实效。(财政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三、创新发展职业教育(八)大力发展职业教育36.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条件保障、建设规划、资源配置、税收优惠等方面,制定和完善支持政策。(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局、地税局)37.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基础上,从2011年秋季开始对中职学校一年级学生免除学费,到2014年全面实行中职教育免学费制度。(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8.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通道,逐步建立中职毕业生注册升学制度,进一步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全面实施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着力提高学生创业就业能力。(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信息化局)39.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和表彰,在全社会形成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团省委)40.增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开放性,扩大覆盖面,加强职前与职后教育衔接,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职业院校应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开展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职业院校开展就业培训在政策、经费上予以保障,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多形式、多层次职业教育的需求。(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经贸委、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信息化局、省科协)(九)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41.设区市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学校布局、专业设置的统筹,强化资源整合及综合利用。(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42.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发挥示范院校的龙头带动作用。(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43.加强统筹规划,构建省、市、校职业教育实训体系。重点建好校内实训基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发展校外生产性实习基地。同时,依托行业企业、职教集团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行业或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卫生厅、信息化局)44.强化县级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的统筹,办好县级职教中心,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新农村建设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创建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委农办)45.密切教育、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的合作,加强农林类职业院校和涉农专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林类职教集团的作用,提升农业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质量。(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水利厅)(十)推进职业教育结构布局调整46.各级政府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人才需求预测和专业设置动态调整的联动机制,经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出企业需求和紧缺的技术工种清单,教育部门及时组织职业院校合理安排招生计划、调整专业设置,集中力量培养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对有行业发展需求、有社会效益、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加强建设,扩大办学规模;对人才需求饱和、缺乏发展前景、就业率低的专业,减少或停止招生,进行改造撤并。积极推进国家示范专业创建和面向区域产业的专业改革试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教育厅、发展改革委)47.依据全省产业发展布局以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做好区域职业教育专业布局调整。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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