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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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中国福建政府公报2010年第21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号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污染集中控制区)环境整治,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水平(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1.造纸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线、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以及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2.皮革行业。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折牛皮标张,下同)以下生皮加工皮革企业(无论是原皮加工还是蓝湿皮、二层皮加工,下同)一律立即关闭淘汰。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以上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于2011年底前淘汰;现有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上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于2014年底前淘汰;过渡期内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对违反规定继续加工原皮的,将责令立即关闭淘汰。3.纺织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4.化纤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5.食品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落后酒精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6.有色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备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7.其他行业。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规定,限期淘汰其他行业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各设区市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向省政府上报辖区内各工业园区属于淘汰的企业、生产线、生产装置名单,并抄送省经贸委、环保厅;由省经贸委牵头核实后督促所在市、县(区)政府落实。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要求供电、供热、供水企业停止供电、供热、供水,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1.开展区域清洁生产。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报省经贸委、环保厅备案,分期分批实施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所有工业园区内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经贸委组织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于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3.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工业园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经贸委组织实施。4.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节水减污。现有工业园区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要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节水和废水回用计划,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按计划实施节水和水回用工程。(三)发挥规划环评引导作用1.限期完成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尚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必须于2010年8月完成委托、年底前完成报告编制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附件1),正在开展规划环评的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报告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审查(附件2),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后上报审查(附件3)。2.落实规划环评意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含产业规划)应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特别是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3.项目布局严格执行规划及其环评要求。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规划功能、产业类型和发展布局,引入符合规划功能、规划环评、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下放、委托审批。未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评报告编制或修编的工业园区,自2011年1月1日起,暂停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审批。未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规划环评委托工作的工业园区,由省环保厅约谈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二、健全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机制(一)严格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规定1.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措施。所有排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自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排污。对已实行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方可排入集中处理设施;对尚未实行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的标准方可排放。对超过接管标准或者排入环境标准的排污企业,由所在市、县(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2.落实排污者付费规定。实行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内排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集中处理的付费规定,及时支付治理费用。对不按规定支付治理费用也未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标准的企业,由所在市、县(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3.清理违法排污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省环保厅会同省外经贸厅组织各地在201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业园区内已入驻企业清理整顿,对未经环评审批的一律停止建设、限期补办,补办环评无法通过审批的一律予以关闭;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已建治理设施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一律停产整改;对虽通过环保验收但验收时提出的整改要求未落实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对已通过环保验收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限期治理并限产限排或停产整顿,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一律关闭。对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将该企业环境违法的信息通报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采取限贷、停贷措施。对未按要求向省环保厅上报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影响将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的市、县(区)环保部门,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二)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1.已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0个已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附件4),以及泉州市现有8个已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染集控区,要进一步配套管网,完善清污分流系统,实现工业园区废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扩建工程(附件4)。2.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要确保区内企业排放符合接管标准。杏林台商投资区等32个已将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附件5),必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要求,其中排放水量大于0.2万吨/日的印染、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必须于2010年底前安装排污口流量计和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3.未实行集中治理的要抓紧完成集中治理工作。其中,计划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的莆田华林经济开发区等32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附件6),要在2010年底前将可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全部接入集中处理;因污水无法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而计划单独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长乐经济开发区等18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附件7),以及南安市电镀集控中心要在2010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并投入使用;未确定污水集中处理方式的宁德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等11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附件8),2011年底前要建成集中治理设施或者将工业园区污水经排水许可论证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或者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园区,暂停工业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审批。4.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已接入和计划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当地政府要组织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全面清查区内排污企业行业性质、产能、用排水情况;组织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类别、性质、数量进行调查、甄别;组织建设等部门对接管排水许可进行科学论证。对电镀、制革行业等不适宜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的标准,原则上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确需接入的,由建设部门组织专题论证。5.鼓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产业化运作。支持各类经济实体投资建设、运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鼓励工业园区内企业筹资建设、股份制运作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工业园区内排污企业按“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向污水集中处理企业支付排污费用。市、县(区)政府负责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规划和监督,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开发区管委会,未设立开发区管委会的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工业园区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污水处理厂筹建和融资。(三)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1.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已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底前安装进、出水流量计和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以及其他特征污染物(如电镀集控区的重金属等)在线监测设备,完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建设。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污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限期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建设规范由省环保厅制定实施。2.强化环保执法督查。由省环保厅、监察厅牵头会同外经贸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工业园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对列入省级“挂牌督办”的工业园区,暂停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审批。全面清理限制环保执法行动的“土政策”,对违反规定继续执行或出台限制环保执法政策的地方,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3.实行环境监管分级负责。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督查各市、县(区)对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情况。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的日常环境监察和督查,对省确定的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停产关闭和“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和后督查。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境问题日常督查督办。4.增强执法监管力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和监管效能。对排污量大、治理工作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工业园区,要派驻专职环保执法人员跟踪督查。三、明确工业园区环境整治责任(一)属地管理各市、县(区)政府是工业园区环境整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整治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落实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整治要求,并组织开展辖区内所有市、县自行设立的工业园区整治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设区市政府要于2010年9月向省政府上报本辖区所有工业园区整治工作方案,抄送省环保厅。(二)部门联动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实施监督管理,共同推进整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工业园区环境整治的统筹协调,加强园区排污和污染源监管,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不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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