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厦海政办〔2010〕87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我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并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省、市范围内组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8月12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行动的开展作出部署。省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市政府紧接着对我市开展专项行动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专项行动,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海沧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由区政府安委办组织督导。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2海沧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2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10〕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2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厦府办〔2010〕185号)精神,按照《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落实的通知》(厦海政办〔2010〕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3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09〕70号)要求,在区及各镇(街)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重点内容和工作分工重点范围:突出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时间要求:从8月19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时间,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内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4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非煤矿山。(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牵头单位: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区城管执法局、海沧公安分局、海沧供电分局等部门配合。(2)打击已关闭矿山的非法开采行为,打击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行为。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海沧公安分局、海沧供电分局等部门配合。(3)打击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期间进行生产行为。牵头单位:区安监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市质监二分局、海沧公安分局等部门配合。2.道路交通。5(1)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客运班线行驶的。牵头单位:区经贸(交通)局,海沧交警大队、区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农林水利局等部门配合。(3)酒后驾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无驾驶证以及准驾不符的,使用摩托车非法载客、非法营运土方车、非法运送学生等。牵头单位:海沧交警大队,区经贸(交通)局、区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配合。3.建筑施工。(1)非法占地违章抢建的。(2)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包括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施工的。(3)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4)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区经贸(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前期办等部门配合。64.危险化学品。(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牵头单位:区安监局,区经贸(交通)局、市质监二分局、海沧环保分局、海沧公安分局、区工商局等部门配合。5.海上交通和渔业船舶。(1)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2)违规建设港口泊位、桥梁,以及不具备生产作业要求且未通过验收的码头违规作业的。(3)海上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配员不足,以及内河船舶违规参加海上施工作业的。(4)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5)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牵头单位:海沧海事处、区农林水利局,海沧街道办、区运管所等部门配合。若遇到疑难问题及时向对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协调解决。6.消防安全。(1)“三合一”、“多合一”场所。7(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3)公共聚集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配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牵头单位:海沧消防大队,区安监局、区经贸局、区建设局、区工商局等部门配合。7.特种设备。(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2)违法使用无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的。(3)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规定监督检验的。(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即行施工的。(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6)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牵头单位:市质监二分局,各镇(街),区建设局等部门配合。88.烟花爆竹。(1)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2)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牵头单位:区烟办,区安监局、区经贸局、区工商局等部门配合。9.民用爆炸物品。(1)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2)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存在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牵头单位:海沧公安分局,区经贸局、区安监局等部门配合。10.冶金。(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牵头单位:区经贸局,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人劳局、市质监二分局等部门配合。9三、方法步骤(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镇(街)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今年以来发生的安全事故,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和单位集中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行动方案。各镇(街)和各牵头单位制定的方案于8月23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由区政府、各镇(街)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加强联合执法。1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10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区直有关部门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督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专项行动期间,区安委办要牵头组织对各镇(街)和重点行业(领域)进行检查,开展综合督查和镇(街)之间的互查。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组织深入检查。10月25日前,各镇(街)和各牵头单位要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总结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领导、督促和协调。各镇街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并严格落实11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