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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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YX/(WH)AJ026-2006批准:审核:编制:A版生效日期:2006年7月11目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护的法律法规,避免职业危害,保障女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2范围适用于分公司范围内施工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女工保护管理。3名词解释3.1女工保护: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除了对男女职工都必须进行的劳动保护之外,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和劳动条件对妇女肌体健康的特殊影响而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4职责4.1劳动人事科负责女工保护的组织工作,负责开展女工保护专项检查,负责督促女职工保护措施的落实。负责女职工权益和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妇女卫生及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负责定期组织妇女病检查,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负责组织不宜继续从事原岗位作业女工的确定及给予适当安排。4.2工程管理科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负责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工作。4.3安全保卫科在安全检查及日常安全巡查时,同时检查女工保护工作。督促女职工保护措施的落实。4.4政工部门配合开展女职工权益和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妇女卫生及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4.5专业公司负责女职工保护措施的实施工作。4.6工会督促行政落实女职工保护措施,开展女职工权益和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妇女卫生及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维护女职工权益,接受女职工的维权投诉,向行政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行政落实处理。5工作流程5.1在录用员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谁。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接受女职工。5.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5.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5.4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女职工权益和妇女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妇女卫生及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5.5经期保护5.5.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5.5.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5.6孕期和产期保护5.6.1不得安排已婚待孕的女职工从事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5.6.2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5.6.3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5.7.3.1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5.7.3.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5.7.3.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7.3.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7.3.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5.7.3.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5.7.3.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5.6.4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5.6.5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5.6.6怀孕的女职工,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对在生产一线的女职工,相应地减少劳动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5.6.7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5.6.8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二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5.6.9产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按3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5.7哺乳期保护5.7.1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5.7.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5.8.2.1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5.8.2.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7.3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5.8更年期保护5.8.1经县(区)及以上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5.9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提出申诉。5.10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监测和改进6.1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将女职工的健康检查情况、妇女病及治疗情况录入女职工健康档案。6.2每两年组织一次妇女病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对患有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病症的女职工,凭卫生所出具的证明,由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情况作出处理。6.3每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会女工委员参加,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女工保护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制度,侵犯女职工权益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7相关和支持性文件7.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7.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7.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7.4《职业健康管理》程序8记录8.1女职工健康档案8.2女职工维权投诉及处理记录4江苏****公司女职工健康档案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血型婚否工作时间工号所在部门工作岗位体检记录体检日期体检医院体检结果处理意见B超乳房检查宫颈涂片妇科检查5江苏****公司女职工维权投诉及处理记录姓名性别年龄工作时间所在部门工作岗位维权投诉事由处理结果参与处理人员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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