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艾滋病防治政策法律环境及法律需求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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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艾滋病防治政策法律环境及法律需求的报告上义律师事务所云南戴托普药物依赖治疗康复中心亚太艾滋病服务组织委员会(APCASO)国际发展法律组织(IDLO)汤荣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际零零八年十二月2背景介绍本研究报告是云南戴托普药物依赖治疗康复中心(YunnanDaytopDrugAbuseTreatmentandRehabilitationCenter,Daytop),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YunnanRighteousLawFirm,YRLF),亚太艾滋病服务机构委员会(AsianPacificCouncilofAIDSServiceOrganizations,APCASO),以及国际发展法律组织(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awOrganization,IDLO)的艾滋病与法律合作项目的一个成果。编写本研究报告,目的在于增强云南省从业律师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以及其他边缘和弱势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的能力。本报告在2007年12月曾在为政府和私营机构中从事法律援助人员举办的培训班上进行分享。在2008年,本研究报告将以中英文版本广泛发放,以增强公众对于在防治艾滋病的过程中,更加完善云南省和中国其他省份的法律环境的重要性的认识。在2008年,该合作项目还开发了中文的中国云南:艾滋病与法律指导手册;它面向的读者是非法律从业人员,并列举了在云南省内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以适应艾滋病毒感染人群、弱势和边缘人群的需求。鸣谢本出版物由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汤荣律师编写,由李茂彪先生翻译成英文。英文摘要由LisaHunter女士编写。IDLO特别对盖茨基金会(BillandMelindaGatesFoundation)对该项目的自助表示感谢。产出本报告的合作项目由预防与治疗倡导项目(PreventionandTreatmentAdvocacyProject,PTAP)提供支持;该倡导项目由国际艾滋病服务组织委员会与其区域秘书处和各国合作机构共同在3全球10个国家实施。亚太艾滋病服务机构委员会(APCASO)是亚太地区中国和印度两个项目实施国家的协调机构。免责声明本书的作者和其他编辑,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机构,本着昀善良的愿望并摈除各种可能的偏见,希望本出版物能起到参考书的作用。虽然各方已经尽了昀大努力能使本出版物包含准确和昀新的信息,但我们仍无法对其昀终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作者、编者在此声明,不承担任何本出版物中可能存在的信息错误或节略、以及由此所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和开销等的责任。同时,本出版物所表述的观点,也不能等同于本出版物作者、编者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机构之官方观点。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云南戴托普药物依赖治疗康复中心:ptapcoordinator@gmail.com上义律师事务所:trong99@gmail.comAPCASO:admin@apcaso.orgIDLO:HIVlaw@idlo.int4关于艾滋病防治政策法律环境及法律需求的报告一.报告的背景目前艾滋病虽然不能治愈,但却可以预防。我们不能单纯依靠道德的约束来规避艾滋病蔓延的风险。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需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参与到防治工作中,并在参与的过程中更大程度的满足他们的需求,让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的人们都能够拿出直面彼此的勇气,共同构筑抵御艾滋病的钢铁城墙。健康人是很难体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内心的挣扎和痛苦的。我们开展此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的法律需求评估调查研究,是希望能够为制定艾滋病预防干预策略提供及时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的预防、理解、关爱与支持工作。随着艾滋病发病高峰的到来,随着抗艾药物国产化进程的加快,随着治疗可及性的提高,艾滋病病人死亡率将不断下降、生存期将显著延长,因此我们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的数量会不断增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作为艾滋病的直接受害者,他们不但经受着病痛的折磨,同时还要面对着周围人异样的眼光。因此,我们希望通过此次调查研究,从不同角度了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对法律方面的需求,以及律师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现状,为今后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干预措施提供依据。5二.我国艾滋病防治的政策法律环境艾滋病防治的政策法律环境是对与艾滋病相关的政策法律本身,以及影响这些政策法律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等因素的总体概括。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与艾滋病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等,在中国,广义的政策法律还包括具有法律性质的中国共产党及各级政府文件。二是影响政策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的社会文化背景。包括立法理念、立法程序、公民的守法意识等,要受到社会制度、结构、宗教、伦理道德观念和公民的政策法律意识等许多方面的约束。1.立法历程以历史年代来划分,艾滋病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20世纪80年代艾滋病立法;(2)20世纪90年代艾滋病立法;(3)21世纪初艾滋病立法。20世纪80年代艾滋病立法的理念可以概括为:拒绝、预防、监测、防止、禁止与处罚。本阶段,大多数立法者认为,艾滋病是一种不洁之性病,中国境内的艾滋病主要是由外国人传入的,所以在具体立法时,很自然的把工作重点放在了预防、监测、防止、禁止与处罚等方面。立法的主要特点:一是专门法律空白,标准的法规、规章数量少。二是一般文件当作“准法规”在使用。三是比较重视预防和监测。四是形式残缺,内容粗略。立法的主要内容有:一是立法的目的与立法依据;二是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三是监测管理的对象与主管机关;四是出入境管理;五是监测内容;六是疫情报告;七是治疗;八是处罚。立法的基本标志:《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与实施是立法的基本标志。20世纪90年代艾滋病立法的理念可以概括为:排斥、预防、监测、防治、控制与6禁止、打击、宣传教育。立法的主要特点:一是法规、规章的数量明显增多。二是准法规、准规章继续发挥作用。三是预防、控制与监测开始趋向并重。四是立法技术有所提高。立法的主要内容有:一是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二是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三是监测管理的对象与监测内容;四是主管机关、协管部门与防治机构;五是部门职责;六是宣传教育;七是疫情报告与公布;八是治疗与控制;九是血液和血液制品管理;十是权利与义务;十一是法律责任与行政救济。立法的基本标志:一是《性病管理办法(1991)》、《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995)》与《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的颁布与实施;二是《四川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1995)》与《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修正)(1998)》的颁布与实施。21世纪初艾滋病立法的理念可以概括为:预防、监督、防治、控制、关怀、反歧视、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与社会救助,凸现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气氛。立法的主要特点:一是专门的立法日渐凸现。二是地方性立法呈上升趋势。法律法规的立法不多,但准法规、准规章立法较多。三是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与社会救助成为立法的重要内容。四是开始关注职业暴露问题。主要内容有包括:一是立法的目的与立法依据;二是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三是监测管理的对象与监测内容;四是主管机关、协管部门与防治机构;五是部门职责;六是宣传教育与行为干预;七是自愿检测与社会救助;八是疫情报告与公布;九是治疗与控制;十是血液和血液制品管理;十一是权利与义务;十二是暴露防护;十三是法律责任与行政救济。立法的基本标志:一是《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二是《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2004),三是《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的颁布与实施,四是《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的颁布与实施。20多年来,中国艾滋病立法从无到有,从拒绝到承认,从分散到系统,从惩罚到7关怀,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2.现有政策法律状况在中国,由中国共产党的文件、领导人讲话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文件共同构成广义的法律体系,同时党和国家的政策(在中国,虽然在近些年已引入和开始使用诸如“公共政策”和“社会政策”等概念,但从其制度沿革,及能更确切表达制度的和文化的含义出发,在这里,仍使用“党和国家政策”这一概念)能体现制定法律时所要贯穿的原则及法律实施时的具体做法和策略两个方面,所以这里指的是广义的法律文献及广义的法律实施状况。报告中使用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语汇时,为其严格法定意义上的概念。使用法律一词时则有其不确定性,有时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时则泛指一切在实际上起到法律作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或规范。对后者,有时也使用法律文件、法律文献或法规等语汇。关于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艾滋病防治直接相关的法律,一类是可以适用于艾滋病防治的一般性法律。3.与艾滋病防治直接相关的法律在中国,艾滋病被列为性病的一种,而性病又被列为传染病,所以与艾滋病防治直接相关的法律包括传染病,性病和艾滋病三方面的规定。1、关于传染病防治及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外,和后者相关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全国人大常委会)。8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国务院批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1,国务院批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国务院批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江苏省、河北省、黑龙江省和北京市、上海市,及广州市、青岛市的传染病防治法规。2、关于性传播疾病的规章有:《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卫生部发布)。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辽宁省、吉林省、河南、山东省、河北省,及沈阳市、青岛市、济南市、广州市、太原市的性病防治管理法规。3、关于艾滋病防治的法规性文件有《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国务院批准),该条例总结了历年来艾滋病立法的经验和教训,是目前为止关于艾滋病的昀新立法,它明确禁止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确立了对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方针;确立了自愿咨询检测制度;确立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确立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救助制度;把政府、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明确化、具体化、罚责化;明确了侵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整部法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部颁文件有《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卫生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1999,卫生部)。此外,在艾滋病的防治方面,中国还先后制定过三个国家级的规划,即《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期规划(1990-1992)》和《中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后者由卫生部、国家计委、科技部和财政部制定,于1998年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后,国务院办公厅又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印发省级地方政府和9中央各部委。针对艾滋病防治,云南省、湖北省、浙江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黑龙江省、上海市、四川省、海南省、北京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南省、上海市、广东省、山西省、甘肃省、湖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福建省、辽宁省、安徽省、青海省、河北省、云南省、陕西省、海南省制定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中长期规划。4.适用于艾滋病防治的一般性法律适用于艾滋病防治的一般性法律包括:关于血液与血制品的法律;关于吸毒与毒品的法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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