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实质性法律:个案研究Jos.NormandWong加拿大司法部APEC–曼谷,2003.7.2220032一个小故事•“ILoveYou”病毒出现后,联合国授权在许多国家进行调查,以便尽快了解各国处理数字犯罪能力的概况。•美国的McConnell国际咨询公司指导了这次调查•最初的报告中发现:加拿大的法律仅仅适用于40%的计算机犯罪行为3政治结果•加拿大在高级通讯技术方面成为世界领先者,而且曾经一度是世界上互联网使用比例最大的国家(现在有65%的人口经常性地使用它–而美国的使用比例是68%(2002年的数据))。•McConnell公司的发现,令加拿大政府相当困窘。•道歉报告4故事中的道德意义1.研究人员必须负责地进行研究2.周期性地审查所制定的法律,以确定它们是否仍充分地包括技术的进步和这种技术是否被犯罪分子所利用。5制定实体法•政策需要考虑的事项:–平衡公众与个体利益:人权关注•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中提出的宪法检测(Constitutionaltest)(第一节)–研究这种行为–咨询特殊利益团体–政治环境–当前的合法政体6欧洲委员会计算机犯罪条约•条约中大多数实体法上的罪行已经包括在加拿大法律中,只需要做少量的修正•诉讼法:为了签署这个条约,加拿大需要形成一套创造命令方案和保留命令方案。7通讯的窃听•欧洲委员会计算机犯罪条约第三章–非法窃听•为了能加入这个条约组织,实体法必须符合条约要求•在加拿大的法律中,对这种犯罪行为已有明文规定(分别是1985年制定的刑法的第六部份和1985年增补的关于黑客行为的内容)。•新技术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现象,要求法律制定者必须不断对现存的法律进行适当的修定。8非法窃听的行为如何界定•刑法第六部份(1974)–只包括对私人通讯•刑法342.1节(1985)–“任何人,欺诈地或非正义地……导致计算机系统的任何功能……被窃听,”9第六部份回顾•加拿大刑法中关于入侵私人“空间”的规定•在184节中指出“任意窃听私人通讯……”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私人通讯是这样定义的:通讯中的发起方不希望该次通讯被他人窃听,这样的通讯就是私人通讯。Cont’d10第六部份回顾•这种犯罪行为不包括以下特例:–当事一方同意–法院指令——授权进行窃听–提供特定服务的电信行业–从事射频频谱管理的工作人员11新技术:入侵检测系统•防火墙、病毒扫描等技术被广泛采用•监控网络上的所有行为•报告并复制下所有可疑的行为,以提供管理员分析•造成了许多“假阳性”(falsepositives)•能够截获电子邮件•将很有可能在刑法第六部份增加一条罪行12入侵检测系统•政府希望采用这项技术•促使我们回顾我们的实体法(184节和342.1节)•政策决议:–促进新技术的使用–政客们会赞同人们采用各种合理的方式来保护他们计算机网络13挑战•找出一种方法来,让政府和私营部门能够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采用这项新技术。14框架:加拿大的法律传统•尽最大可能制定出通用的法律•技术中立•界定真正的罪行,而不是犯罪行为所采用的工具15制定实体法•政策需要考虑的事项:–平衡公众与个体利益:人权关注•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中提出的宪法检测(Constitutionaltest)(第一节)–研究这种行为–咨询特殊利益团体–政治环境–当前的合法政体16全面的方案需要更深入的考虑•提议修改的内容会对刑法中现在有其它规定造成怎么样的影响?•他们是否具有一致性?是否开创了先例?•一般的传统反论:特例必须是明确的。•其它选择——非立法机构或其它的法案。17解决方案•给184节中的罪行增加一个例外•明确赋予政府法定的权力,使其可以采用合理的方式来保护和管理自己的信息网络。•应当把例外尽可能的约束在具体行为上。•既然政府是使用这种例外的首批实体之一,那么对“老大哥”(英国小说《1984》中的独裁者)的理解就相当重要。18后知之明:得到的教训•国际合作的标准平台存在的重要性——不存在计算机犯罪者的天堂。•增加新的(明显的)罪行时,必须考虑到现有的国家法律•应该不断地修定法律,保证它和我们所处的不断变化着的环境相适应。•不应该有采用一种方案就解决所有问题的观点,因为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方案。•典型的法律和公约(或条约)能够有效地指导制定高效的国家法律和增强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合作。19个人信息Jos.NormandWong辩护律师刑法政策处加拿大司法部5038-284惠灵顿大街渥太华,ON,加拿大K1A0H8E-mail:nwong@justice.gc.ca电话:613-941-2341传真:613-94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