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培训动产质押借款合同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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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从几则报道谈起报道1:中新网5月6日电典当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具有方便快捷、手续简便等特点,是银行信贷融资的补充,对于解决群众应急性资金需求,缓解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典当业发展较快,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4433家,2010年度累计发放当金1801亿元。随着典当业的快速发展和典当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加强典当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持续发展。法制办会同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均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1年6月5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我国至今仍缺乏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统一调整典当行业的权威性法律。典当业游走在法律边缘。报道2:深圳部分典当行捞钱凶猛违规发放“信用融资”南方都市报2011年5月13日昨日有消息称,深圳部分典当行只需要客户存入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以获得高于保证金两三倍的“信用融资”款进行炒股。而按传统的做法,典当行传统的股票典当融资业务只能折现市值的七八成。广州一典当行资深人士对南都记者透露,典当行此类融资往往是跟券商进行合作,客户必须在指定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而按照典当监管条例,典当不能信用放款,没有当物,凭保证金放款属于违规。这种方式对于典当行是保赚不赔的,而对于融入资金方来说,风险极大,而且即便盈利,抵消掉融资成本,炒股收益率也要达到20%以上。目前,广州只有极少数典当行进行此类保证金交易,没有深圳凶猛。举个例子,一客户通过这种方式向典当行融资,存入保证金100万,典当行向其放款200万,即这个客户就有300万资金进行股票操作,典当行先预收一个月的费用。一个月后,如客户盈利,可通知典当行还款200万,典当行收回本金后将账户余款划回到客户自己的账户中。但假如一个月后,客户的股票市值低于240万,典当行则通知客户是否追加资金,当股票市值低于210万,则强行平仓,收回本金200万,将余额退回给客户。而这个余额,除去费用外,客户拿到的可能不到10万,即损失了90万以上的保证金。典当行在其间按照融资金额即200万按日或按月来收取利息,日利率在万分之五到万分之十之间。典当行保赚不赔而典当行之所以敢这样放大杠杆借款是做好了风险准备的。记者了解到,典当行通过证券融资管理系统监控融资客户的账户。而这个系统通常是与券商营业部进行对接。通过典当行借款的客户往往是能承受高风险的短线炒股者,在获得放大杠杆倍数的融资额后,账户资金量大大增加,券商从中获得较多的经纪费用。这亦是券商愿意跟典当行合作的原因。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小券商会利用这个系统打开与典当行的合作之门。这是小券商取得客户资源的一种创新手法,但大的券商一般不介入。事实上,券商和典当行的这种做法均游走在灰色地带之间。◆典当行业务范围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典当行可以从事的业务种类包括:(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3)房地产抵押业务(外省、市、直辖市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5)鉴定评估与咨询业务(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它典当业务。不得从事业务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典当行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第十九条典当行收当的当物应当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依法可以抵押的不动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禁止抵押的不动产,典当行不得收当。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问题:典当行的业务创新业务集中在三种业务上,各典当行之间、典当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与民间借贷机构之间将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创新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监管存在不可回避的矛盾,典当业务创新需要法律把脉。扎实的金融知识、充分了解典当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能识别和评估风险、具有交易框架和合同设计能力。业务创新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些现行的法律规定。如何充分体现竞争优势?资金?费率?速度?服务?为了长远发展之目的,使自己的企业更具竞争力并保证其行业领先地位,典当行需要提供更具个性的服务,尽力培养专业的研发人员,加大研发力度,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加大典当业务品种创新的力度。报道3:未交付当物,典当合同成无效借贷由于未交付当物,原本的典当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性质,由于当物未实际交付,也未办理质押登记,典当公司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亦无效。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典当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延利公司返还原告典当公司借款,驳回原告典当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2008年9月,张家港延利公司以冷轧带钢1600吨作为当物向典当公司借款400万元,签订了《全国统一当票》及《借款合同》,中鼎公司、朱某等人对延利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延利公司未交付当物。后延利公司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典当公司遂起诉要求延利公司返还借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依据签订的以房地产、财产权利、动产为其向债务人出借款项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应当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故典当公司与延利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属借贷合同。延利公司未向典当公司交付当物,也未办理质押登记,典当公司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质押而出借款项,违反了“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的规定,属非法金融活动,故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中鼎公司、朱某等人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故认定《保证合同》无效,故不承担民事责任。报道4:典当行审核不慎收赃物被判返还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和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因典当行误收赃物引发的返还财物纠纷尘埃落定。法院判决典当行返还其收当财物,并对已失部分进行赔偿。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期间,陆某利用担任甲典当公司库房保管员负责保管金条的职务之便,先后侵吞库房金库内的金条74根,价值30余万元。之后,陆某自己或由其朋友先后12次将上述金条典当给乙典当公司,所得当金16万余元,均被其使用。2008年3月,陆某因构成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刑。同年,甲典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典当公司返还陆某典当金条74根,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针对甲典当公司的诉请,乙典当公司认为,陆某侵占甲典当公司金条,应由陆某返还;乙典当公司收当金条时,对陆某等人的身份证件、有无公安布控等信息进行了审核,符合典当交易惯例,已形成了合法的典当合同关系;即便金条来源有问题,其收当金条时也不明内情,属于善意收当,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所有权。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典当的金条系陆某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侵占所得的赃物,陆某对金条不享有合法权利,其自己或通过朋友将金条典当给乙典当公司,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未经权利人追认,乙典当公司并不能取得对金条的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出质人出质的动产系其合法占有,是质权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而乙典当公司收当的是陆某犯罪所得的赃物,也不存在适用质权善意取得的条件或前提。而且,乙典当公司在收当金条时未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金条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查验,存在过失。因此,乙典当公司对金条属无权占有,应予返还。判决:乙典当公司向甲典当公司返还其仍占有的金条,并赔偿因该公司变卖部分金条给甲典当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后,乙典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报道5:两人伪造身份证典当12辆租赁轿车获50万2011年02月22日贵州商报手头紧了没钱花,一对男女租辆雅阁开到典当行当得11万元;他们采取办假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的方式,租车销车“一条龙”。昨日凌晨,当二人再次来到贵阳市乌当区某典当行抵押轿车时,被乌当公安分局新天责任区刑警队抓获,目前两人已租赁14辆轿车,其中12辆被拿去典当,得到赃款50万元。他们利用轿车车主的真实信息来伪造车主的身份证、假驾照,实施租车销车“一条龙”诈骗活动。为不引起租赁公司怀疑,所得赃款除给租赁公司租金外,其余都用于购买名包名表、娱乐高消费和赌博,挥霍一空。“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本田雅阁只典当了11万元;还有14万元的轿车当得6万元。”徐鲸威说,犯罪嫌疑人租来典当的轿车都是中高档轿车,目前警方已追回被典当的7辆轿车,剩余的正在追缴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报道6:揭穿当铺经常遇到的4招骗术新民晚报2007年12月(其余部分略)骗术4老婆也调包——【经典案例】假夫妻骗当丈夫急于调头寸,想找典当行抵押房产,但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妻子不同意。丈夫“灵机一动”,花钱雇了个“托儿”,冒充妻子,凭一套假身份证和结婚证,把房子当了。妻子得知后,把丈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无效,因为夫妻俩对房产共享所有权,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即以对方名义与典当公司签合同,事后也未取得妻子追认。【老法师点评】在典当行,除了要分清真货假货,有时还必须认得出真假夫妻典当行称,他们严格审查了“夫妻俩”的结婚证和身份证,才签订抵押合同。但事实上,这些畅通无阻的证件,都是伪造的。典当行明显失职,少了笔生意,多了个教训。在如今的典当业中,房地产业务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纠纷也越来越多。假夫妻、假产证、错误公证等欺诈行为,使房产交易无效的案例时有发生。多数情况下,法院站在原房屋产权人一边,如果典当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查不清证件,看不清人头,结果只能吃不了兜着走。这么多的真实案例让我们感受到典当业承受着法律缺位、人才缺失、管理无序等诸多风险。我们该怎么办?一、动产质押典当的基本理论近两年,我国典当行数量急剧上升、规模迅速扩大。可是,在这繁荣的背后存在着隐忧———业务品种以房地产抵押典当为主,抗风险能力弱。目前我国典当行的业务结构是:房地产抵押典当、动产质押典当和财产权力质押典当分别占60%、20%和20%,有些典当行房地产质押典当甚至占80%以上。(一)典当及典当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房地产作为其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新疆昌吉州百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抵押典当纠纷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办建函[2007]55号)直接将典当行界定为:典当行是经国家批准设立,以抵押和质押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特殊企业。典当——质押或抵押贷款关系,当物是典当法律关系的起点,典当制度均围绕当物来进行设计的。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不在于当户的信用程度如何,而在于当物的价值大小如何。(二)关于动产质押典当的有关规定1、《典当管理办法》2、《民法通则》3、《物权法》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5、《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6、《婚姻法》7、《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当前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是典当业经营与监管的主要依据,但由于其性质上仍属于“部门规章”,立法位阶较低,虽然法规风险基本上已经可以规避,可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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