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法规培训-内法规宣贯-江苏-高速船介绍-XXXX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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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内法规”高速船介绍2011年11月30日《内法规》目录通则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内河航区分级第3篇吨位丈量第4篇载重线第5篇船舶安全通则、构造、消防、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完整稳性船舶操纵性与驾驶室可视范围特殊船舶附加要求第6篇危险货物运输第7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结构和设备第8篇船员舱室设备第9章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第10篇高速船第10篇高速船—目录第1章通则第2章构造第3章吨位丈量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第5章消防第6章救生设备第7章通信与导航设备第8章信号设备第9章方向控制系统第10章舱室布置与脱险措施第11章防污染第10篇高速船—主要修订内容1将《内河高速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中有关高速船法定要求的部分剥离出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纳入汽油挂机高速船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分舱的基本要求对储备浮力和设计水线作了相应修改,并在载重线标志中增加了航区(段)的标注对免除破损后的浮力和稳性要求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制,即当储备浮力等于或大于满载排水量的100%时,免除破损后的浮力和稳性要求的船舶,仅限于船长小于或等于20m的高速客船和所有高速货船对破损后最终水线进行了调整,即应位于任何可能进一步进水的开口下缘以下。对10m及以下高速船也作了相应修改第10篇新增水密及风雨密完整性要求,考虑到高速船一般为富裕干舷船,其门槛高度,舱口盖、通风筒和空气管的围板高度,较原规定均有适当降低对10m及以下敞开艇完整稳性的初稳性高度要求,改为非强制性规定,即按简易公式较核不能满足时,可按详细计算方法校核结合IMO《海上高速船安全规则》以及《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2008)等对消防部分的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救生设备配备定额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撤离许用时间内安全撤离,并提出需要通过撤离演习验证撤离时间要求第10篇高速船—主要修订内容2第10篇适用范围适用于航行我国内河水域的下列船舶:船长L≥15m,其最大航速V≥3.7▽0.1667m/s的船舶;船长L=5m~15m,其最大航速V≥3.7▽0.1667m/s,且V≥18km/h的船舶不适用于军船、非营业性游艇、渔船一般要求船舶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客船不应设置汽油舷外挂机客船的载客人数应不超过450人;所有的旅客和船员都有座位;不应设置乘客用的卧铺货船不应装载危险物品,且载货量不大于100t营运要求船上应备有法定证书,还应备有包括“高速船操作手册”、“高速船航线操纵手册”和“高速船维修手册”等内容的技术文件第1章通则第10篇第10篇第2章构造船体结构机械装置电气设备内河高速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第10篇第3章吨位丈量吨位丈量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一般规定船舶在排水状态营运时,应具有完整和破损情况下足以保证安全的浮力和稳性。船舶在非排水状态和过渡状态(水翼船)营运时,应具有足以保证安全的完整稳性。船舶在一旦发生任何系统故障时,应具有足以保证其由非排水状态和过渡状态安全转至排水状态的稳性。排水状态:系指船舶不论在静止或运动时,其全部或大部分重量由静水力支承的一种状态。非排水状态:系指船舶处于正常航行时,其重量主要由非静水力支承的状态。过渡状态:系指船舶介于排水状态和非排水状态之间的状态。设计水线: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其最大营运重量或满载排水量所对应的水线。基准面:系指水密甲板或由风雨密结构覆盖的非水密甲板的等效结构,该结构具有足够强度并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保持其风雨密完整性。乘员的分布及重量:船员和旅客的计算重量均取每人75kg第10篇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分舱、储备浮力和设计水线高速船的水密舱壁的设置包括:船首水密防撞舱壁的设置位置:0.05L——0.05L+3m。机舱前后端的水密舱壁;尾尖舱水密舱壁;船长小于或等于15m以及采用表面桨、喷水推进等特殊推进装置的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免设尾尖舱水密舱壁。储备浮力所有高速船在设计水线状态下应具有足够的储备浮力,以满足本章的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要求在储备浮力的计算中,只能计入以下的舱室:位于基准面以下的水密舱室;位于基准面以上的水密或风雨密舱室。在考虑破损稳性时,应假定进水在平衡情况下不能越过水密界限,在进水的中间阶段或在满足剩余稳性要求所需正复原力臂范围之内不能越过风雨密界限。第10篇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第10篇设计水线设计水线应按下列规定永久、清晰地勘划在船体的两外侧设计水线、基准线应记载在高速船安全证书船舶应在其首、尾勘划清晰的水尺标志,如首部或尾部设水尺标志有困难或难以观察时,可在船中部适当位置处设水尺标志。第10篇排水状态下的完整稳性稳性的基本衡准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风压稳性衡准数急流稳性衡准数初稳性高度和复原力臂曲线全速回航稳性要求单体船和双体船在排水状态下的完整稳性应符合同类船型的普通船型稳性要求。横摇角计算根据船型特点和航区按同类船型的普通船型稳性要求规定确定;通过船模试验确定。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非排水状态下的完整稳性所有客船在静水情况下,由于乘客分布而产生最不利的横倾力矩与横风倾侧力矩M共同作用下的总横倾角应不大于10°;所有船舶在静水中高速回航时的横倾角应不大于8°。全垫升气垫船的特殊稳性衡准初横稳性高度GMt应满足:GMt≥0.4Bq式中:Bq——气垫宽度,m。初纵稳性高度GMl应满足:GMl≥Lq式中:Lq——气垫长度,m。水面效应船的特殊稳性衡准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第10篇垫升状态的稳性应符合:式中:——稳性衡准数;——最小倾复力臂,m;——风压倾侧力臂,m。垫态复原力臂曲线不同与普通船型的复原力臂曲线。它可分为垫态段(OA)、过渡态段(AB)和排水态段(BC),如图所示,各段曲线的确定方法如下: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1fqllKkqlfl第10篇OA段:=,用斜率为GM的直线表示该区间的复原力臂曲线;AB段:=,计算出排水状态的复原力臂曲线,在上所述直线上取定的一点A;在排水状态曲线取定的一点B,连接A、B两点的线段取为该区间的复原力臂曲线;BC段:上述排水状态的复原力臂曲线即为该区间的复原力臂曲线。其他参数垫态初稳性高度GM、临界横倾角、垫态横摇角。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008~0c~80o8cjc~c1第10篇过渡状态下的完整稳性本规定仅适用于水翼船。水翼船处于过渡状态的时间应不超过2min。在过渡状态中,由于乘客集中一舷所引起的横倾角应不超过12°。过渡状态下的稳性可通过计算方法或船模试验确定,并通过实船试验核实,实船试验时,当船舶进入排水状态、起飞、稳定翼航状态、再回到排水状态时,其结果将会表明过渡状态的稳性情况。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第10篇第10篇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破损后的浮力和稳性免除仅限于船长小于或等于20m的高速船和所有货船在设计状态下;船舶储备浮力等于或大于其满载排水量的100%。破损范围的假设船舶遭受在船长范围内任一点位置处的破损,但不包括舱壁间距超过下述规定的纵向破损范围的主横水密舱壁;船侧和底部破损的纵向范围均为0.1L或3m+0.03L或11m,取较小者;船侧破损的横向范围应为0.2B或0.05L或5m,取较小者。如船舶设置充气围裙或无浮力船侧结构,则穿破横向范围应不小于主浮力船体或舱结构宽度的0.12倍。底部破损的横向范围应为船底的全宽或7m,取较小者;主横向水密舱壁间距小于上述规定的纵向破损范围时,应假设一个或数个横向水密舱不存在;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对于双体船或水面效应船,应核算一个片体的任一主舱破损不对称浸水的状况。如两个片体的首尖舱或尾尖舱同时破损浸水会导致严重后果,也应予以核算。破损后的浮态破损后最终水线的位置:对于客船,应位于舱壁甲板(相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边线以下;对于货船应位于任何可能进一步进水的开口下缘以下。破损后,船舶的横倾角对客船应不超过10°,对货船应不超过15°。如此要求明显不切实际,则只要设有安全扶手和有效的防滑措施,可允许对客船不超过15°,对货船不超过20°。不致因任何可能产生乘客舱室或脱险通道的进水明显阻碍乘客的撤离。应确保有关人员易于到达和操作应急设备、应急无线电、供电设备和广播系统。第10篇破损后的剩余稳性单体船、水翼船、全垫升气垫船破损后,在对称浸水情况下,当采用固定排水量法计算时,应至少有0.05m的正值剩余初稳性高度。其剩余复原力臂曲线在平衡角以外至进水角或消失角至少有7°的正值范围,该范围内的最大复原力臂值应不小于0.15m。双体船、水面效应船破损后,在浸水最终阶段,复原力臂曲线的正值范围应不小于5º,该范围内的最大复原力臂值应不小于0.2m。第10篇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水密及风雨密完整性稳性计算中涉及到的风雨密开口包括: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开口舱口盖通风筒和空气管水密开口的要求包括:水密分隔的开口舷窗第10篇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对船长10m及以下高速船的要求适用条件:营运时风级不超过4级(蒲氏风级);距岸不超过5km,且满载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的航程不超过2h;航行时所有人员一般不允许站立;船上任何可移动的物体均应可靠固定。下述条件的高速船应设置浮力体:总长小于5.5m的艇;平均干舷小于下列两式中较大者的艇:或式中:——船中干舷、船首端处干舷和船尾端处干舷三者的算术平均值;——满载排水量,t;——总长,m;B——艇宽,m。敞开艇。第10篇FBLFOA5.45.0FOALF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完整稳性要求甲板艇和敞开艇的完整稳性同同类船型普通船型的稳性要求;敞开艇的完整稳性也可以按初稳性高度校核的简易公式计算方法进行衡准;凡载客艇均应校核满载排水状态旅客集中一舷时的稳性;应通过实艇回转试验确定其不致倾覆且横倾角不超过12°时的最大主机转速或舵角。应满足进水状态下的不沉性和稳性要求对于甲板艇,应在任一主舱破损浸水后满足下述要求:最终水线位于任何可能进一步进水的开口下缘以下;剩余的横稳性高度不小于0.05m;不对称浸水时,最终横倾角不超过12°。对于敞开艇,凡是新艇或批量建造的首艇都应通过灌水试验来验证其不沉性并满足下述要求:所有装备齐全,每个乘员按28kg重量计,其装备和乘员均可用压铁代替就位,油水装满,浮力体起作用;向艇内灌水直至艇内与艇外的水面持平;在完成上述项后,在乘员总重量不变的前提下,将其中(10+5n)kg的乘员重量移至一舷护舷材的任何位置处,艇仍不致倾覆。第10篇第4章浮力、稳性与分舱第5章消防1一般规定除第6节外,本章要求适用于船长≥15m的高速船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系指存有易燃物质或易燃液体,并和潜在火源(电气设备、热表面等)相互靠近而易于失火的处所,包括主推进机器处所、厨房等,以及直接通向上述处所的围壁通道中等失火危险处所——系指具有一定失火危险的处所,包括辅机处所、设有铺位的船员舱室、服务处所以及直接通向上述处所的围壁通道结构防火结构材料分隔布置第10篇船体、上层建筑、结构舱壁、甲板、甲板室和立柱应以认可的具有足够结构性能的不燃材料(或认可的等效材料)建造较大/中等失火危险处所应用符合本章要求的阻火分隔进行围闭—分隔的舱壁和甲板的结构防火时间应与本篇10.7.1.2中要求的撤离时间相协调—阻火分隔上的门及其关闭装置应具有与阻火分隔同等的阻火能力公共处所、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的舱壁、天花板和衬板的暴露表面以及隐蔽或者不能到达之处至少应以低播焰材料制成用作隔热和隔声的绝缘材料应为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家具应尽可能用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制造所有织物如窗帘、地毯、座椅套等应尽可能采用低播焰性材料有人值班机舱除有一个常用出入口外还应设有一个脱险通道控制站的布置应符合:应尽量设置在远离较大/中等失火危险处所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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