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政策法规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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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政策法规学习交流朱冬梅内贸法规一览类别文件名称文号颁布日期生猪管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酒类流通管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直销行业网点设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3号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典当管理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二〇〇五年二月九日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成品油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二手车管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管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零售供应公平管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拍卖管理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日生茧收购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7年第4号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塑料袋管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8号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洗染业管理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八日生猪屠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权限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订设置规划。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商务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查,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示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执法单位未定点从事生猪屠宰商务主管部门取缔,没收产品、工具及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借、转让证书或标志牌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未规范化操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出厂(场)未检验或不合格产品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屠宰厂、其他单位或个人注水或其他物质商务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工具设备、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屠宰场从事此行为,还要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注水和其他物质,取消资格屠宰注水或其他物质生猪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及其他物质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资格为生猪屠宰方面的违法行为提供场所的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从事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厂的生猪产品、未检验或不合格的产品以及注水或其他物质生猪产品工商、卫生、质监部门没收产品、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以上“取消资格”指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程序申请人书面申请、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书面征求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发放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县级商务部门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接受不安全生猪产品信息的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变更备案;接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报告;监督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病害猪数量;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转报《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培训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对不符合无害化处理的屠宰厂(场),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及罚款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酒类流通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酒类: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酒类流通: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江苏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相关法规适用范围管理权限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一、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登记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1、领取并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2、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1)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3、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江苏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规定:酒类批发经营者先备案,再申领随附单。首次申领《随附单》必须携带《备案登记表》原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购领经办人的有效证件方可申领《随附单》;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还必须提供有效的加盖企业公章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随附单》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对再次申领《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须提供已使用过的《随附单》存根联,以及《备案登记表》、《生产许可证》(指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复印件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申领新的《随附单》。《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区县经贸(商贸)部门到所属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申领随附单*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移送工商局处理等再生资源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回收废旧金属的,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相关法规适用范围备案登记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罚则违法行为执法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工商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未向商务部门备案商务局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回收废旧金属未向公安局备案公安局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公安局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公安局责令改正,罚款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局警告,罚款特许经营title《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