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事法律制度专题•课程设计:贾爱玲•联系方式:13067842318•QQ:1123057931••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于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规范作出了规定,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一些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民法通则》共9章,156条。为了更好的适用该法,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2.《物权法》:《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3、《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第二次修正;2013年8月第三次修正。•1984年3月12日,《专利法》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1992年9月,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5、《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6、《婚姻法》:•7、《继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于1985年9月11日公布。第一讲当前农村民事纠纷的特点及其对策一、当前农村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纠纷年度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群体纠纷其他纠纷2007554385182109200877442231042010200978143221110115201084154531351117201187255141470126合计38222335135794377•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离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等三大方面。•其中,离婚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维持在60%左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约占民事案件比例的30%;•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一直保持在10%的水平。•1、离婚纠纷是农村民事纠纷的大头•2、交通事故纠纷居高不下且快速增长•3、民间借贷矛盾纠纷突出•4、民事纠纷中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多二、当前民事纠纷增多的原因•1、农村文化建设薄弱•2、农村法律意识薄弱•3、基层化解纠纷组织的能力不强三、当前农村民事纠纷的思考•1、开展宣传教育,强化群众的法律和政策意识•2、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基层服务水平•3、发挥各方作用,建立纠纷预防和调解机制第二讲邻里纠纷法律制度及典型案例分析一、涉农邻里纠纷的基本情况•1、生产中产生的矛盾占30%•2、因饲养家禽家畜产生的矛盾占25%•3、因房屋(宅基地)产生的矛盾占20%•4、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占10%•5、因小孩产生的矛盾占5%•6、因伦理道德产生的矛盾占5%•7、因风俗习惯等其它原因产生的矛盾占5%二、涉农邻里纠纷的特点及成因•1、引起纠纷的原因比较简单•2、矛盾纠纷从产生到激化时间较短,犯罪发生在瞬间•3、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采取以暴制暴的错误处置方式•涉农邻里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发展引发利益冲突,导致纠纷产生•2、法制观念淡薄,不能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3、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三.当前农村家庭邻里纠纷化解的途径及困难(一)当前农村家庭邻里纠纷化解的途径•1.调解(找村干部、找司法所)•2.打官司(二)当前化解邻里纠纷存在的困难•1、有的村调解委员会工作不主动、有的乡镇干部不负责任、有的司法所人员不作为•2、邻里纠纷本身调解难度大•3、普法教育还没有取得彻底的成效四、涉农邻里纠纷案件的处理应注意的问题(一)明确农村家庭邻里纠纷调处的主体•1、建立健全村级调解委员会。•2、强化乡镇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能。•3、加强对乡镇司法所的管理。(二)完善调处农村家庭邻里纠纷的原则------坚持情理法的高度统一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甲、乙、丙三个承包经营人承包的土地相毗连,土地都是长期依靠同一条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处于下游。由于大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满足土地灌溉的需要。这时,甲或乙都不能截断溪流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确处理用水相邻关系,把有限的水用于三人最需要、经济效益最大的地块,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2.团结互助•在乙必须通过甲的土地才能从公用通道到达乙的土地时,甲应当允许。•再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高地的自然流水应当允许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损失。3.公平合理•相邻一方因架设电线、埋设电缆、管道必须使用他方的土地,他方应当允许,但使用的一方应当选择危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安设。对所占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且应于事后清理现场。4.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5.依法给予补偿•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解题思路和依据】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因此A项应选。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当属于相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自然可以解决。•【答案】A第三讲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1、婚姻法:•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公布实施,现行的婚姻法在1980年9月颁布,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4月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订。•2、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3、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4、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二.农村婚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策(一)农村婚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男女仓促结婚的越来越多•2.不进行婚姻登记或补登,早婚、私婚现象越来越多•3.借婚索取彩礼的数额越来越大•4.当前农村离婚率越来越高•5.农村婚姻纠纷解决途径不畅通•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二者的区别•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1)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2)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继承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应按如下原则处理:•(1)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及其效力•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其婚姻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撤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法定期间”是指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请求。•1、区别:•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限制性的,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关于重婚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为重婚罪:(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3)有配偶的人与他人有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半年或一年以上)且生儿育女的;(4)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同居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这种新的规定可以更好地制止和处罚重婚纳妾行为?(二)解决农村婚姻问题的建议与对策•1.要在农村大力宣传新修正的《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2.要保障农村青年坚持婚姻自主,自由恋爱•3.针对农村彩礼越收越多的情况,大力宣传新婚姻观•4.严格执法,查处婚姻违法行为•5.树立全社会都有责任义务管理调解婚姻纠纷的思想。三、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1、当事人年龄小,婚龄普遍不长。•结婚年龄小,对婚姻的认识程度不够,加之不良的婚姻习惯导致其他非感情因素介入的太多。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深,视婚姻如儿戏,在草率成婚,婚后也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占多数。存有家庭暴力也是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之一。•3、外出打工人员离婚居多,且多数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双方长期两地分居,难有相聚的机会,也使夫妻在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4、婚约彩礼纠纷占有一定的比例。•当事人因文化素质偏低,道德水平、法律意识不高。•5、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子女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四、农村离婚夫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农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又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具体范围为:•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