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经营管理1、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是什么?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2、《农村承包法》规定了发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发包方的权利有:(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承包方的权利有:(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的义务有:(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4、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5、土地承包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答:(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示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6)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是多久?答: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答:(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8、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外迁的,对其承包地有哪些规定?答: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9、《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哪些情况下发包方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答: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在承包期内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10、《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预留机动地有何规定?答:2003年3月1日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2003年3月1日前未留机动地的,2003年3月1日后不得再留机动地。11、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有何规定?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12、承包期内对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承包的土地有何规定?答: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1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1)依法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1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答:(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土地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15、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有哪些?怎样进行?答: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16、怎样确认农村无效承包合同?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首先先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合同无效:(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2)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3)违背民主议定原则的;(4)采取欺诈、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签订的;(5)发包人无权发包的;(6)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产生的财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政策合理解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假种子指哪些?答:假种子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准的内容不符的。18、劣种子指哪些?答:劣种子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19、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该怎么办?答: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0、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是否需要办证?答:《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要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它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同时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21、农民在购种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1)注意种子供销门市是否合法经营。代销种子必须有委托书、合同书(协议书)、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等。销售种子必须在固定经营场所,不得到处串换。(2)注意种子代销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3)注意种子代销是否开发票,发票必须品种、数量、价格等;代销人员要作售种登记,以备查证。(4)注意种子包装是否完好。包装内外有无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农民用种后,应保存好发票、标签及包装袋等。22、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谁负责?答: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其追偿。23、农民在购买肥料时应注意些什么?答:(1)注意肥料产品包装上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2)注意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是否使用中文。(3)注意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下列要求:①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②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份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③标明产品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24、哪些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25、经营农药是否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哪个部门核发?答:经营农药应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6、农药“三证”是什么?答:农药三证指:农药登记证、准产证、产品标准证。27、经营哪些农药是违法行为?答:经营“三证”不全的农药;未登记含有农药的化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假冒伪劣农药;包装上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又无说明书或标签残缺不清的;超过保质期的报废农药;省农业厅明文禁止使用的农药,短斤少两农药。28、发现假冒伪劣农药应及时向那些部门举报?答:应向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举报。29、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的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药使用者说明哪些事项?答: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30、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将受哪些处罚?答: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二、农村税费与改革31、从2002年起,负担政策有何重大调整?答:从2002年起,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农民承担的税费将有所减轻。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一是取消过去长期执行的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二是取消屠宰税;三是取消或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两调整”:一是调整农业税政策;二是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一改革”:就是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农民上缴村提留改革为采取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方式收取,实行乡管村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附加比例统一确定为改革后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的20%。32、中央提出农村税费改革后务必做到哪“三个确保”?答:“三个确保”即指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确保实现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政党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政党需要的改革目标。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积极性,维护农村稳定。33、农村税费改革后要做到“两上墙”、“三定”、“八到户”具体指什么?答:“两上墙”即:改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