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2010年,全国农村共发生火灾75万余起,造成1.2万余人死亡、1万余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60余亿元,四项指数分别占总数的37.5%、62.7%、53.1%和41.1%。火灾已经成为威胁农民人身安全,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事故之一。•大稼村火灾视频从刚才的火灾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还仅仅停留在墙上,许多问题还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背道而驰,依法治国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目录•一、消防法律体系•二、法律法规中对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三、法律责任•一、消防法律体系何为法律法律的作用“消防”法治的历史渊源消防法律体系法律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作用何为法律法律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社会作用:政治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消防”法治的历史渊源•我国古代将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称为“火政”,并设置了“火官”,提出要“修火宪”、“掌水火”。“修火宪”就是制定防火的法令规章。秦汉时期的《秦律》、《汉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宋代的《宋刑统》、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民国时期的《刑法》等都有关于火灾处罚的规定。1023年,我国北宋时期就诞生了世界上第一支由国家建立的城市消防队(比欧洲早近500年)。“消防”法治的历史渊源•“消防”一词的由来•“消防”一词最早来源于日本。最早见于清雍正二年(1724年),武州新仓郡的《王人帐前书》,有“发生火灾时,村中的‘消防’就赶到”的记载。清朝后期“消防”一词开始普及。当时由日本传来“消防”的含义是消灭与预防火灾、水患等灾害,后来约定俗成,“消防”一词才具有现在“火灾消防”的特定含义。“消防”法治的历史渊源•重庆消防工作历史悠久•在我们重庆,开创消防工作之先河应始于1905年(清光绪31年)时重庆创立警察局。当时即将消防列为警务要政,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消防”法治的历史渊源•新中国诞生后,党和政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和依靠群众同火灾作斗争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1957年9月,国务院提出了“加强灭火工作”的规定,并颁布了《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的《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留了《消防监督条例》关于消防组织建设的基本内容。•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已于同年5月1日施行。•消防法律体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上位法下位法效力逐级下降消防法律法规的分类一、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也包括司法解释。消防方面及其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法规•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赋予的职权制定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正在起草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在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需要及实际,在不抵触宪法及法律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消防条例三、规章•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为国务院各部委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06号令107号令108号令等•制定地方性规章的权限与地方法规相同。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四、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中央1号文件2004年至2010年,中央连续下发了7个以“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为主题的1号文件。五、消防技术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各级标准之间存在着对象及适用领域和效力范围的不同,又存在内在联系•国家标准是主体,效力最高,上级标准是下级标准的制定依据,下级标准是上级标准的补充,各级标准不得相互抵触•二、法律法规中对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法律法规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中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标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对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具体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的规定对农村群众义务的规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具体规定•宏观规划方面•火灾预防方面•支持、帮助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队伍宏观规划方面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宏观规划方面二、编制、实施消防规划火灾预防方面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44%56%用火不慎、吸烟、小孩玩火等人为因素其它火灾预防方面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利用赶集向群众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组织宣传队到农村宣传消防知识火灾预防方面《消防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预防方面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预防方面三、督促协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火灾预防方面四、支持、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帮助、支持指导就村民委员会如何开展好消防工作给予引导。1、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尊重和肯定。2、给予必要物质、经费支持。火灾预防方面五、建立消防组织乡镇专职消防队农村义务消防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的规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消防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的规定一、开展消防宣传在村庄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标语对村名委员会消防工作的规定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村庄公共消防设施对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的规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村庄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培训对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的规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某村的防火公约对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的规定建立消防组织某农村组织多的妇女义务消防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农村群众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对农村群众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保护消防设施对农村群众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预防火灾对农村群众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报告火警对农村群众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后的《重庆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5月14日经第三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市重要的消防地方法规,《条例》在加强和推动我市消防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对政府职责进行了归纳总结,同时对消防规划管理、应急救援建设、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重庆市消防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二是增加了基层组织的消防工作职责。新《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重庆市消防条例》一是根据本系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是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管的部门抄告程序。明确了政府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重庆市消防条例》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在我市因人为因素发生的火灾事故中,有37.5%是违反电气安装使用规定引起的,有27.4%是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的,有6.3%由玩火引起,有4.8%由吸烟引起,有4%由违章操作引起。而这些人为因素,基本上都可以通过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来控制和减少。电气火灾用火不慎玩火引起吸烟引起违章操作《重庆市消防条例》完善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确立11月9日为“消防活动日”是增设的一项重要的宣传工作制度,通过地方立法来确定这一制度体现了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确立了“消防活动日”制度《重庆市消防条例》《条例》按照培训对象的不同,对消防安全培训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明确了消防安全培训的主体《重庆市消防条例》《条例》对有关消防地方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规定,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消防验收以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确立了消防地方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重庆市消防条例》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和引导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重庆市消防条例》确立了火灾风险责任机制《条例》在第十六条中增设了有关专职消防队撤销的相关内容,即“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的,应当经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明确了专职消防队撤销的程序《重庆市消防条例》《条例》在第十七条增设一款有关给予专职消防队员社会保障的规定,即“专职消防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补充了对专职消防队员福利待遇的保障《重庆市消防条例》《条例》在第十七条增设一款有关给予专职消防队员社会保障的规定,即“专职消防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消防员健康的保障《重庆市消防条例》《条例》在第五十五条增加了有关保障消防员职业健康的原则性规定,即“消防职业活动中消防员的职业健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补充了对专职消防队员福利待遇的保障《重庆市消防条例》为保持法制统一,《条例》未对第二、三、四章涉及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设定法律责任,并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确保了与上位法的统一为弥补《消防法》的立法空白,进一步完善了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体系,解决基层执法的实际难题,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状况,《条例》增加了对个人(个体工商户)有关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破解了对个人违法处罚难的监管难题《重庆市消防条例》《条例》对上位法未明确规定的一些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解决了现行《条例》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的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的力度《重庆市消防条例》中央1号文件2004年至2010年,中央连续下发了7个以“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