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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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适用法律法规中共朝阳县委党校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大报告关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一,出嫁、离婚、丧偶妇女承包的土地怎么办?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判决:村委会行为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第6条一是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补偿款分配权吴某出生后户口一直随父亲吴某某落户在某村民小组,出嫁后户口一直未迁出该村民小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吴某是家庭承包人之一,其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07年,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被该市人民政府征收,该村民小组成员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2008年2月,该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大会讨论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享有分配资格的村民小组成员每人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5万元,但以吴某是出嫁女、长期没有居住在本村及对本村的承包地未尽义务为由,作出不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给吴某的决定。吴某不服,以村民小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无效,判令村民小组向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5万元。-----法院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第二、村委会能否再分死亡人的承包地?李某与父母承包了6亩土地(每人2亩),李某父亲去世后,村委会因村现有部分新人未能得到承包土地,村委会决定将李某父亲名下的土地收回分给新人可以吗?----不可以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法》第29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土地承包法》第41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第三、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张家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几年来张家一直在县城做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张家在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张家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通知张家转包协议无效,并说张家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该协议有效第10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3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一是私下流转,不申请、不备案二是不按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和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方式;(5)流转土地的用途;(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9)违约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不合法。(1)有的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擅自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2)有的变相抵押或出卖土地承包经营权。(3)有的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别人改变其农业用途。第四、弃耕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是否可以?村民王五,因为家庭负担过重而弃耕土地到深圳打工。2004年以来,中央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减免了全部农业税。王五听说后,就返回农村向村民小组要求返还土地,但村民小组以土地已经发包给其他人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五就想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回土地,并让村里赔偿他的损失。《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㈠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㈡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第五、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作抵押?一种是家庭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和草地。不能设定抵押。一种是以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承包的标的是“四荒”土地。可以设定抵押。第六、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3)若根据前两项仍无法确定的,则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第七、合同尚未到期,又被重新发包给第三人,由谁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八、农户在农转非后是否可以自主处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九、农村村民在出租房屋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农民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一,订婚有法律效力吗?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而不考察原因是什么,也不问是谁的过错造成的。第二,没有拿结婚证,“结婚”后“离婚”怎么办?(事实婚姻、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合法婚姻)的效力一样,受到婚姻等相关法律的全面保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一是双方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解除时法院不能受理。二是在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方面: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结婚的条件(一)结婚的实质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3、禁止有配偶者结婚(重婚)(三)、结婚的形式条件:登记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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