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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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六章【藉与基督联合,得以脱离罪的奴役】【罗六1】“这样,怎么说呢?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文意批注〕‘这样’是指前章‘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罗五20)的话;保罗有意在此纠正人们对这句话所持有的错误观念。‘在罪中’意即活在罪掌权的范围内,让罪来支配、左右我们的生活行动,恩典是-----恩典是让罪人有机会得着救恩,并不是叫人对罪麻木不仁。--恩典是叫人‘不’在罪中,过圣洁的生活;而不是叫人‘仍’在罪中,好将恩典显得更多。【罗六2】“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文意批注〕‘死了’一词是过去式,表示是已过的事实,在人相信主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向罪死了’(原文)和‘在罪中活着’两种情况不能同时并存【罗六3】“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么?”【罗六4】“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背景批注〕在写这本书的使徒时代,受浸是紧接着悔改信主时就实行的,受浸---虽然不是人得救的条件,但却是诚心相信的一个表明---受浸是以外面的行动,来见证并宣告里面的信心,在世人、天使和鬼魔的面前,表明从此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受洗’按原文宜译作‘受浸’,因为这个字的原文字义是“浸入水中、沉下水里、被水淹盖”。由此可见,是将受浸者全身浸入水里的。和本节所说‘埋葬’(�全身被掩埋)的意义相符合。结束既往的意思中文和合本圣经将“浸”字译成“洗”字,并未忠于原文的意思,这是和合本少数美中不足的译法之一。---受浸就是搬迁的行动宣言。‘归入’意思是进到一个新的领域里面。乃是归入基督的死,基督如何死了,我们(第一个意义)受浸的人也在祂里面一同死了,我们是从‘在亚当里’改成了‘在基督里’(林前十五22),也就是从‘黑暗的权势’迁到神‘爱子的国里’(西一13)。-----“和祂一同埋葬,”受浸所表明的(第二个意义),乃是和基督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受浸所表明的(第三个意义),乃是有基督复活的新样。-----受浸者全身既被浸入水中之后,�还要‘从水里上来’;表明从死里起来(‘复活’原文是‘起来’)。死与埋葬,既是有所除去并结束;复起之后,当然不再与已往相同。从此得着了基督的新生命,不当再回到往日的生活方式中旧人的样式。天然的不死,属灵的就不生〔灵意批注〕受浸的三个步骤所象征的属灵意义如下:(1)下到水里――归入基督的死。(2)没入水中――与祂一同埋葬。(3)从水里上来――与祂一同复活。【罗六5】“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原文直译〕“我们若在祂死的样式上与祂一同栽种,也要在祂复活的样式上与祂一同生长。”〔原文字义〕“联合”种在一起,长在一起,一同生长〔文意批注〕“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此句的语态是过去完成式,‘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意即与祂同钉十字架、旧人与祂同死(参6,8节)。“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此句的语态是将来式,但并不是说我们需要等到将来,当我们受浸之后从水里上来时,就意味着我们联合于基督的复活――新人与基督同活。先有‘同死’的经历,然后才有‘同活’的经历;今天有些传道人绝口不讲十字架的道理,而光讲‘与主同活’、‘活在灵里’,这是非常危险的事,因为凭肉体而活还以为是活在属灵高超的境界中。我也只能在十字架上遇见他【罗六6】“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原文字意〕“灭绝”使之作废,失去效用,失业。〔文意批注〕‘旧人’是指我们从亚当所承受的天性,因受私欲的迷惑以致败坏(弗四22)。‘知道’(灵里的看见)的意思------基督被钉在十字架上时,我们的旧人也和祂同钉,心中的眼睛被开启(弗一18),才能看见这个荣耀的事实‘罪身’是指旧人所凭以生活行动的身体旧人既已钉死在十字架上,罪就无法再奴役我们的旧人,罪没有旧人的合作,瘫痪在那里无能为力了。我们的肉身,若在旧人的指挥下生活行动,便是‘罪身’;若在新人的指挥下生活行动,便是圣洁的身子(参19,22节)。【罗六7】“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文意批注〕我们脱离罪的权势是借着死,罪不能再在已死的人身上掌权。第六、七两节圣经给我们看见三样事物:(1)罪是一个活的权势,好比主人。(2)旧人是罪的奴仆,平素受罪的指挥支配,但一死就脱离了。(3)罪身是旧人的行动工具,旧人一死,罪身虽然还存在,却已失业而无所事事了。要紧的是必须有灵里的看见,‘知道’旧人已与基督同死的事实。主十字架的代死,叫我们脱离罪的刑罚;与主十字架的同死,叫我们脱离罪的辖制。【罗六8】“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祂同活。”‘信’是相信;这里的‘相信’也和前面的‘知道’一样,同指灵里的看见不过,‘知道’比较偏重于看见既成的事实,而‘相信’比较偏重于看见此后所要成就的事实〔话中之光〕(一)不死就不生(林前十五36),我们是先看见并经历了与基督同死的事实,然后才看见并经历了与基督同活的事实(林后四10~11)。(二)同死是消极的,同活是积极的;同死是为着带进同活【罗六9】“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文意批注〕我们所以会有前节的‘相信’,乃因为有本节的‘知道’,就是在灵里看见了基督曾经死过,现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远远(启一18),凡在基督里的人,已经从死的权下得着了释放(来二14~15)。我们的旧人有两个主人,一个是罪,一个是死(罗五14,17,21)。与基督同死的经历,叫我们脱离罪;与基督同活的经历,叫我们脱离死。【罗六10】“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着。”“只有一次,”即是说只此一次,表明祂的死具有一次永远的功效(来十12,14),罪被对付掉,乃是一个永远不改变的事实。“祂活是向神活着,”‘活着’原文有永活的意思,从此,祂是永永远远活着。【罗六11】“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原文是“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原文是“算”)自己是活的。”〔文意批注〕这里的‘看’字,在原文是‘算’,亦即‘记入账上’的意思(参罗四3注释);我们既已知道并相信与主同死、同活的事实,就要把它记入我们人生的账上,许多时候,我们客观看见是一回事,而主观经历又是另一回事,所以需要运用信心来演算神所成功的事实,直到将它实化在我们人生的经历中。因为神算我们在罪上是死了的人,这是事实,神这样算了,也需要我们算。(四)六节将事实告诉我们之后,十一节就将我们所当作的告诉我们。十一节教导我们如何实行六节的方法。这方法接受主十字架对付我们身体的工作。(六)信徒只有‘在基督耶稣里’才是活的;离了祂,我们就不能作甚么(约十五5),因为是死的。【罗六12】“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文意批注〕“所以,”表明现我们是可以自由的了,罪如果在我们身上作王,我们如何拣选取舍。“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必死的身子’就是六节所说的‘罪身’,这身子有几个特点:(1)这身子是必死的,也就是必朽坏的(林前十五53)。(2)这身子所以会死,是因曾让罪作王辖制(罗五21)。(3)信徒得救以后,罪仍潜伏在身子里,仍有让罪在身上作王的可能,‘不要容罪’随心所欲地在我们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私欲’在原文定冠词,并且是复数的,故指肉身上各种各样的欲念,包括男女间的情欲、对财物的贪欲,以及许多不正当的欲望。罪一作王,就会引动身子上的许多私欲。这些私欲就迷惑旧人(弗四22),使旧人顺从它们,而活出败坏的行为来(西三9)。(二)基督徒是向神活,而不是向罪活(参11节)。我们没有必要、也不能够听从罪的指令;而我们‘不容罪’的最佳良策,就是降服于神(参13~14,19节)。【罗六13】“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原文直译〕“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降服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降服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降服神。”〔原文字义〕“献”放在旁边,旁边站着;“器具”兵器,武器。〔文意批注〕“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肢体’指身上的眼、耳、口、手、脚等不同部分(林前十二14~21);‘拒绝将我们身上的肢体交给罪,作它不义的器具(武器),建立它的权势。第一个的不要是拒绝罪在全身上的地位;第二个的不要是拒绝一肢一体之为罪所使令。没有了身体和肢体,罪就没有发表的地方。“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我们对罪的态度是‘不要容’也‘不要将’,但对神的态度却是‘倒要’且‘并将’;前者对罪是消极、被动的拒绝,后者对神是积极、主动的给予。前面献给罪的‘献’字,和这里献给神的‘献’字,原文是不同的时式;前者是现在进行式,后者是过去完成式。对于罪,是继续不断的拒绝;对于神,则已经作了断然的选择。神将奉献的权柄给了我们。‘要’还是‘不要’,主权操在我们的手上,只有两种光景,不是献给神,就是献给罪-----奉献,按原文的意思,如同祭牲栓在祭坛角边,准备随时摆上。就是我们将我们的全人从罪的辖制取回来,而交给神,让神来管理并使用,让神来完全占有并得着。奉献,就是我们站在神这一边向神说‘是’,向撒但说‘不’。从今以后,我不再是自己;(十一)‘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在这里有顶明显的一件事,是已经死、已经复活的人才能奉献。否则,你就是奉献,神也不要。因为神不要属乎亚当、属乎死亡的。(十二)‘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奉献先是将自己全人和肢体完全献上,完全归给神使用。(十四)既作义的器皿,就不能再作罪的器皿,正如一个泉源,不能同时发出甜水与苦水;也如一个人,不能同时事奉两个主人。【罗六14】“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背景批注〕本节引用当时罗马奴隶市场的惯例,一个奴隶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能脱离原来主人的权柄,一是这个奴隶死了,二是他被卖给新主人了。当一个奴隶有了新主人,旧主人对他的权柄自然就终止。“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也就是不再在罪的权下,而是在恩典的权下〔话中之光〕(一)在律法之下,是人用自己的力量来拒绝罪恶,所以就不能脱离罪的辖制而不犯罪。但在恩典之下,是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里的生命,也就是神自己,在我们里面作我们的能力,所以就使我们能脱离罪的辖制,而不犯罪。(三)在律法之下,是我作工;在恩典之下,是神作工。(六)‘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这是一句叫我们大得安慰的应许,因为在我们的里面有那‘必不犯罪,…必保守自己’的生命种子(约壹五18原文)。(七)‘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甚么时候我们活在律法的原则里――注重怎么作、怎么行等,我们就必落入属灵的死亡中。【罗六15】“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么?断乎不可!”〔文意批注〕本节是接续前面第十四节,说出有些人的疑虑:我们既是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意思是说一切全在乎神,不在乎人的努力,并且我们也不再受律法的约束,那么,岂不就会演变出再去犯罪的结果么?【罗六16】“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背景批注〕根据当日罗马的法律,一个奴仆可以到神庙去,付出赎身的代价给神明(偶像假神),而由神庙经手将钱交给他的原主人,他就不必再作原主人的奴仆,但他并不是从此没有主人了,乃是改由神明作他的主人。这样,这个奴仆虽然从人的手下得着了自由,却仍然是神明的奴仆。保罗或许是有意藉此有关奴仆的法律,来说明信徒虽然获得了自由,却成为神的奴仆。〔文意批注〕本节的意思是说,摆在我们面前的,只有两种选择:或作罪的奴仆,顺从罪的命令行事,终结于死;或作义的奴仆,顺从义的命令行事,结果必然‘成义’。〔话中之光〕(一)本节给我们看见奉献一个顶宝贝的原则。奉献,不是神勉强我们;奉献,乃是我们自己拣选的。是甘心乐意的。【罗六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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