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四生活中的法律常识(选修5)核心考点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心突破融会贯通]1.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1)法的本质:①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②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即生产方式,是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③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艺术等,对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要保障。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含义: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坚持的原则: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⑤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热点素材命题预测]命题预测2016年高考复习,重点关注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从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最高检察院的公开通报中,自2012年11月14日中共十八大之后至2015年5月落马的主要官员,共计635人,其中被查处的国家级正职和副职领导人有4人,有72人是军级以上军队干部和省部级正副职,厅级干部有510人,处级干部31人,另有18人级别信息不明。……这向公众传递的是“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积极信号,表明政府绝不容许任何人、任何势力以强权践踏法律和社会秩序,损害人民利益。(1)十八大后落马厅级以上官员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哪些特征?(2)根据上述结论,简要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解析本题结合材料,运用课本基础知识回答即可。答案(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十八大后落马厅级以上官员表明,我国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表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2)由以上结论可知,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2.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0773件,审结49863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174%和191%,审限内结案率82.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610.5万件,审结、执结5525.9万件,结案标的额8.1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9.3%、29.8%和47.1%,审限内结案率98.8%。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判处罪犯523.5万人,同比分别上升22.3%和25.5%。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135.7万件,判处罪犯185.8万人。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3.8万件,判处罪犯14.3万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净化网络环境;打击制售假币、集资诈骗、商业贿赂等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人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谈谈对这一观点的认识。答案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②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核心考点二民事权利和义务[核心突破融会贯通]1.人身权(1)尊重人格和尊严(2)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3)姓名权与肖像权①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②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4)名誉权与隐私①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②隐私: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财产权狭义的财产权,就是指物权。物权包括三种类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3.知识产权(1)著作权的内容及保护: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国家保护著作人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其余权利有保护期限,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可免费使用。(2)专利的种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可申请续展注册,次数不限。4.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1)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②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③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遵守国家政策。④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民事权利的法律限制:行使民事权利的界限包括对人身权保护的限制和对知识产权的限制。[热点素材命题预测]命题预测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是潜在的命题点,2016高考复习不能忽视。1.2015年3月10日,李某购买了坐落在原告吴某住宅楼南侧的金鑫大厦一套住房并开始装修。两楼间距为20米,原告的主卧就在南侧。被告经常装修施工至深夜,严重地干扰了原告及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秩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调赔偿及夜间停工事宜,但李某认为在自家装修,什么时候装修是自己的权利,致使谈判无果。2015年7月18日,吴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23点后停止噪声施工,支付噪声补偿款2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依法取得住房并享有装修的权利,但装修施工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很大影响,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遂判决李某向吴某等邻居道歉,23点后停止施工。此案例给了我们什么启示?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等知识,即要树立社会主义权利义务观。作答时,首先要根据法律知识判断李某在认识和行为上有哪些错误,然后着重分析如何克服这样的错误行为,形成正确的行为选择,从中归纳出对我们的启示。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指,必须用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有关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应当依靠法律来调整;在治理国家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中,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全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和依据。答案①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这要求公民在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要自觉履行义务,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李某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②这启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自觉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养成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的良好习惯,真正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2.王老师是李女士儿子所在幼儿园的班主任。2015年2月,李女士与王老师因一件小事发生误会。于是,李女士不仅多次发短信对王老师进行骚扰和威胁、不间断地给学校领导和其他老师发短信指责王老师,还于2015年5月在××网育儿论坛及其他网站上发帖对王老师进行侮辱、诽谤和威胁。致使王老师蒙屈受辱,身心深受摧残,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2015年6月4日,王老师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李女士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2015年7月20日,徐汇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女士应连续30日在“××网”育儿论坛发布道歉声明,为原告王老师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李女士发短信和在网站上发帖诽谤王老师侵犯了王老师的什么权利?(2)法院为什么会做出上述判决?解析这是一道连环题,第(1)问的回答对第(2)问回答有决定作用。从案件“骚扰和威胁”、“侮辱、诽谤和威胁”等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看,属于侵犯名誉权。回答案例题时,我们要注意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是案例中是否存在违反此法律的行为及后果。第(2)问的回答就要遵循这样的答题思路。答案(1)李女士发短信和在网站上发帖诽谤王老师侵犯了王老师的名誉权。(2)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李女士发短信和在网站上发帖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核心考点三合同与违约[真题回放命题感悟](2015·浙江文综·自选模块8,10分)经讨价还价,村民陈某决定购买王某的耕牛。付款后,陈某临时去外地看望好友,行前与王某约定两天后来牵走耕牛。第二天,张某也找到王某购买耕牛。由于张某出价比陈某高,王某遂决定将同一耕牛卖给张某,张某当即付款牵走耕牛。第三天,陈某到王某家牵牛,发现耕牛已被王某卖给他人,非常生气,与王某发生争执。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析说明理由。(1)本案中,谁取得耕牛的所有权?(2)王某违反了哪项合同履行原则?答案(1)张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权。理由:①耕牛属于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律法规定,对于动产,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②本案中,陈某付了款,但没有牵走耕牛,未发生实际交付。张某付了款并牵走耕牛,因此,张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权。(2)王某违反了合国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理由: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