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电子商务法律环境众所周知,互联网(Internet)自从1994年进入商业应用以来,联网计算机从2百万台增长到3千万台,上网人数从几百万人增长到超过1亿用户。据美国政府1998年4月15日发表的《新兴的数字经济》一书,美国电力从1882年建立第一个电站到普及80%工厂与用户用上电,花了50年时间;无线电花了38年使听众达到5000万人;电视花了13年使观众达到5000万人;PC在出现以后16年时间使用户数达到5000万人;Internet在4年内达到5000万人使用。因此,互联网具有罕见特性。互联网目前不仅仅用于科学研究、商业通信和信息发布,而且已变成商业活动(售前、售后)的重要场所、最大的新闻媒体和娱乐场所、无所不包的信息集散地、还可以提供电信服务(如电话、会议电视)。互联网大大地带动了全球的信息产业,促使美国实现了最低的通货膨胀率和消除了政府的预算赤字,其作用可见非同一般。随着以互联网(Internet)为龙头的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经济领域正在发生着一场深刻的变革。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世界正在进入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正在成为社会发展的首要和直接的推动力;从信息技术的角度来看,我们的经济正在进入网络经济或数字经济。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不仅使传统商业产生巨大的变革,而且本身亦在形成新的产业增长点。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球经济的同时,美国经济依托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仍然取得了4%的高于以前的年增长率,便是一个鲜明的例证。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与传统零售业相结合最具生命力的产物就是电子商务。在传统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零售业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不仅仅要依靠加强内部管理,采用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有效的营销策略,更重要的是要占领电子商务的技术制高点,使零售业依托信息产业的快速增长而获得自身的长远发展。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或称ElectronicBusiness)是指在互联网上,交易各方完成从商品浏览到支付的全过程。这一过程需要几方面的共同参与:商户、银行、电信、公证、ISP和消费者。美国政府非常重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1997年7月1日,克林顿总统和戈尔副总统以美国政府的名义发表《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的白皮书,极力主张电子商务的发展应以企业和市场为原则,政府只在必要时介入,并强调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1998年4月15日,美国商务部电子商务秘书处发表《新兴的数字经济》的报告,商务部长戴利发表了讲话并指出“这份报告将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和我们未来的经济三者清晰地联系在一起。”该报告再次呼吁尽快建立规范的互联网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美国政府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的本质是推动经济全球一体化,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信息技术和应用上进一步领先,取得电子商务规则、协议的控制权,在未来的数字经济竞争中取得统治地位。数字经济时代,对于中国经济是风险和机遇并存。如果我们能很好地利用后发优势和信息技术的国际分工,我们有可能迎头赶上。如果我们不能在电子商务的初级发展阶段占有一席之地,将来进入数字经济很可能受制于人。但信息技术发展很快,稍有松懈,将落在后面。电子商务的三大要素:1、网上虚拟商店。商品数量不受限制、24小时营业、全球服务、详细的商品介绍和评述。2、安全电子支付。传统付款方式:邮局汇款、银行转帐、银行托收、支票、信用卡、预付会员费;电子付款方式:电子银行个人电子转帐、信用卡SET安全付款、电子钱包或现金。3、快速商品投递。邮寄和货运快件、门对门服务。电子商务是流通领域的一场革命,反映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变革的推动。电子商务具有以下无可比拟的优势。⑴业务空间极大扩展,网上虚拟电子商店每周7天,每天24小时营业,不受天气和公休日的影响,网上商品数量不受门市空间的限制。网上虚拟商店的客户可以是目前分布在全球超过一亿的互联网用户,地理位置不受限制,超越国界。⑵成本低。网上虚拟电子商店不需要租用昂贵的门市,雇佣众多的业务人员,甚至不需要大量的库存,大大降低了成本。⑶方便客户。客户可以在家中仔细选择远在千里以外的众多的网上虚拟商店中的商品,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快速查找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信息,大大减少了客户的购物成本和时间。电子商务是当前信息产业新的增长点,发展很快。据估计,1998年世界电子贸易营业额将达到500亿美元,2000年可望达到3000亿美元。目前,各国都在加紧部署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希望通过最先进的信息手段促进经济的发展。北京市政府已明确将发展以知识经济为内涵、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首都经济”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选择。1998年5月至7月,由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持、由首都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参与,召集中国人民银行、北京电信、国家内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北京市几家商户,就电子商务所需解决的CA和授权认证体系、安全设施和相关标准、配套法规、试点优惠政策等项内容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深入的研究,并达成共识。1998年7月24日首都电子商务工程领导小组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北京市副市长刘淇同志主持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会议要求尽快创造一个环境、构成一个框架、选好试点商家,推动首都电子商务的发展。1999年8月9日由领导小组组长、北京市市长刘淇同志主持召开首都电子商务工程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会议认为,建设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很重要,大家也都赞成采取仲裁的机制,为此根据广大法律专家的意见,要加快组织首都电子商城会员制组织,以便共同签署《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这个契约性文件;法律环境建设问题由首都电子商城(体现联合共建的事业法人)予以公布。1994年5月1日,中国科学技术网(CSTNet)与Internet正式接通,从此中国也成为Internet大家庭的成员。随后,中国公众互联网(CHINANET)、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中国金桥网(GBNET)也相继接入Internet。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统计,到1999年7月1日,我国上网人数已达400万人。随着国内高速骨干网和169公众多媒体信息网的建成,随着中国国际出口频带的增宽,随着电信部门对ISP资费的降低以及中国众多的家电企业挤入电脑行业生产低价电脑,促使个人电脑更快速地进入家庭,中国的上网人数在未来几年必将呈现高速增长,电子商务的潜在消费者也将大大增加。从世界发展现状来看,电子商务无论从体系上、组织上、模式上、法律上、管理上、技术上均还未臻完全成熟,各国也都在试点,组织和从事电子商务具有相当的风险,从而,建设相应的法律环境是非常急需和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注],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有关电子合同的描述是粗线条的,缺乏细化和可操作性,需进一步立法。目前,在我国尚无“立法法”的情况下,立法工作的分工大致为:由全国人大负责进行刑事、民事立法;由国务院负责进行行政管理立法;地方立法一般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色彩,结合当地情况的立法。电子合同及相关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需由全国人大立法来解决。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全国人大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而由地方(如市人大、市政府)立法则显不妥。对于民事诉讼有两条解决的路子可走,一条是通过法院依法判决;另一条是通过仲裁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惯例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仲裁。由于在电子合同和电子商务方面还没有较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以供法院依法判决。所以,利用仲裁机制是目前保障电子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建立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可行之路。首都电子商务工程领导小组推荐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使用仲裁机制,解决在首都电子商城中出现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民事诉讼问题。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各有关当事人的共同约定《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进行仲裁。当今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潮流表明,对在电子商务中具有突出重要意义的安全支付,仅仅依靠技术保障措施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交易主体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并同时提供有效的组织管理保障措施。建立首都电子商城会员制组织,就是一种组织保障形式,它符合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能实现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保障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的合法权益。首都电子商城的会员分为消费者会员和经营管理者会员两个层次。经营管理者会员包括:企业、商户、金融、电信、中介机构、政府职能机构等。依托于经营管理者会员组织,制定《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作为首都电子商城经营管理者会员共同遵守的契约性文件(不是法律性文件),作用相当于多边的定式合同,是用于规范会员间的电子商务行为,确定会员、商城等相关各方之间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所共同遵从的行为准则,同时做为解决纠纷的仲裁依据。《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与《首都电子商城管理章程》、《首都电子商城会员章程》共同构成首都电子商城的管理框架和法律环境。《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参照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制定指南》及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来制定的。《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共有八章三十二条,可大致分为四个部分:规则所涉及的主体:通过规则的第二章,确立了商城的会员制,规范了会员资格和会员身份认证的管理方法,在有关安全认证体系方面,对安全认证体系的采用和相关外部操作进行了规范,而涉及安全认证体系内部的管理运行机制等问题,由于有安全认证体系自身的操作规范规定,所以不列入本规则。对主体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规则的第三、第四章,具体规定了如何界定一个电子合同产生的有效性;对电子记录的合法性引用和与电子记录的产生、传输、加工、归属等具体操作与行为进行了定义和规范;并对电子记录的法律举证和常规凭证管理作了规定。主体与行为的实用结合:在规则的第五章中,结合目前出现的几种电子商务应用形式,对在电子商务行为中,如何具体应用基于电子记录的各种判定,以及从事这些形式的电子商务的当事方的行为给予具体规范;相应的的基础性规定:针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基础性问题,在第六、第七、第八章中,对首都电子商城的组织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电子商务相关概念和定义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确定。在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将电子合同视同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使我国的电子商务有了基本的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在重点解决电子合同诉讼的仲裁依据问题的同时,为解决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电子合同等具体操作的合法性和适应社会认可等问题,本规则对变通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如:对原始单证、凭证等在电子记录基础上的书面处理方法等。本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该规则可否作为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的前奏,可否由首都电子商城颁布,并作为电子商务诉讼中的仲裁依据,希望听到在座专家学者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