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争议法律制度•秦雷•qindenj@163.com劳动法第一节概述•一、劳动争议的界定•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发生的争执。•特征:(1)劳动争议既可以是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是对抗性矛盾。•(2)劳动争议的矛盾性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转化。在现代社会中,劳动争议一般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但是它非常容易激化,若处理不当或者不及时,会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给经济和社会造成破坏性后果。劳动法二、劳动争议的类型•1.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和团体争议•个别争议,又称个人争议,是指单个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集体争议:又称多人争议或群体性争议,是指多个(或称部分)职工当事人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团体争议:亦称集体合同争议,是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二者的区别:(1)集体争议是关于同一类劳动关系的争议;团体争议是关于集体合同的争议。(2)集体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达到法定数额以上的特定部分职工(我国法定为三人以上),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团体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或其他团体。(3)集体争议各个当事人应当具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共同理由,即有同样的事实和要求,但这只是限于特定部分职工各自的具体利益;团体争议则以全体职工的整体利益为争议标的。(4)集体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争议处理程序,职工代表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只代表卷人争议的部分职工的利益和意志,对未卷入争议的职工不具有法律意义;团体争议中工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其行为涉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职工利益,对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意义。劳动法•2.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又称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还可称为履约争议,是指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又称确定权利的争议,还可称缔约争议,是指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3.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劳动争议。劳动法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特点:(1)基于《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关系纳入其适用范围的规定,受案范围中包含了以往所称的“人事争议”。•(2)明确将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纳入受案范围。•(3)明确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劳动法用人单位劳动者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各种类型企业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国家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社会团体公务员×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的另有规定的×无特殊规定的√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家庭或者个人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匠帮工、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受雇人×劳动法案例•黄某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夫妻二人都在一家纺织厂打工,收入微薄,生活很因难。2007年,黄某妻子患病,需要交一大笔住院费。黄某向亲戚朋友借了一部分,但还是不够,无奈之下,黄某向单位借款1万元,并写下了借条,双方约定1年后还清。1年很快过去了,黄某未能按期还款,厂方要求他尽快还清所欠债务。如不按期还款就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黄某和纺织厂的债务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吗?他能提起劳动仲裁吗?劳动法四、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现行立法,主要包括《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处理专章规定;•2007年制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011年作废);•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1993年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200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2001年的《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的《解释(二)》。2010年的《解释(三)》•各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大致可分为三种:即调解(调停)机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劳动法五、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1.劳动争议处理的合意方式。即当事人双方通过自己协商或者在特定机构干预下协商,互相妥协或单方妥协,从而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因而又称为妥协方式或协议方式。(1)和解;(2)调解;(3)调停。•2.劳动争议处理的裁判方式,即由特定机构对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使其得以解决。其具体形式为:•(1)裁决,即由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构依法对劳动争议做出裁决;•(2)判决,即由审判机构依法对劳动争议做出判决。劳动法六、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原则有:(1)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所谓合法,即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法定程序;•所调公正,即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各个阶段,不论适用实体法还是适用程序法,都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程序和结果上都不得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尤其是要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法权利和请求解决争议、举证、辩解、陈述、要求回避等程序法权利,都获得平等的保护。•所谓及时,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尽快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尽快调解、裁决或判决,不得违背时限方面的法定要求。•(2)着重调解原则。即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不仅基层调解机构应当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且仲裁机构在裁决前、审判机构在判决前,对适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才进入下面的程序。劳动法七、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一调一裁两审与一调一裁分流”体制。劳动法•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若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执行劳动标准的争议,为终局裁决;若是其他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法八、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即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三方代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过程,共同协调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机制,是劳动关系协调的“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具体贯彻。•(一)“三方原则”在组织方面的落实•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建立由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的组织。•(二)“三方原则”在人事方面的落实•(1)设立正式编制。(2)统一资格标准。•(三)“三方原则”在权限配置方面的落实•即劳动争议处理的各项权利都应当依其特点在三方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其中,劳动争议处理规则的制定权,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权,应当由三方分享并共同行使;一般案件的处理权,总体上应当三方分享并共同行使,但具体到每个案件则不一定由三方分享和共同行使;劳动争议处理的监督权,应当由三方分享,但不一定三方共同行使,也可以由各方分别行使。劳动法第二节劳动争议基层调解•一、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概念•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说服、劝导和教育,促使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它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重要形式。•属于民间调解,有下述特点:•(1)其调解机构是社会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2)其调解活动具有任意性,基本上不受固定程序和形式的约束,也可将道德规范、社会习惯作为调解的依据;(3)调解书仅具有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劳动法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内部依法设立的,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组织。它的设立和组成,在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则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都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其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成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用人单位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它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机构和组织,尤其是独立于单位行政和劳动者之外。其办事机构设在基层工会,其调解工作接受用人单位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职责包括: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劳动法(二)人民调解•1.含义:《人民调解法》第2条: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2.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4)不收取任何费用。•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劳动法•4.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劳动法•5.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