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培训劳动关系管理劳动管理的法律体系目录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三、解除劳动关系的管理—离职四、劳动争议的处理子目录A制度B在职C离职•为什么要关注制度-法律、重要依据•如何让制度发生效力-内容、程序合法-公示•劳动关系的构成-主体资格-管理及业务构成•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无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第一部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D争议•劳动合同的解除-合意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特殊劳动者合同解除-非工伤、患病劳动者-工伤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解决争议的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1、为什么要关注规章制度?关键词:“法律”重要依据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2、如何让规章制度发生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公示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2、如何让规章制度发生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公示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6)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0)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2、如何让规章制度发生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公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2、如何让规章制度发生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公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示】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2、如何让规章制度发生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公示公示的方法:《员工手册》发放法;内部培训法;考试法;会议宣传法尽量避免如下举证困难的公示方法:网站公示、公告栏和宣传栏张贴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案例1:员工“不堪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跳槽张某就职于一家上市公司,由于该公司业务繁忙,需要职工经常加班加点,于是该公司出台了《公司职工加班及加班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必须接受公司的加班安排,加班工资按法律执行。当时职工认为经常加班可以提高个人收入,该规定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获得了通过。张某一开始比较拥护公司的这项规定,但慢慢地发现经常加班使自己丧失了利用休息时间进行业务充电的机会,就开始拒绝公司的加班安排,公司对张某的行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张某一气之下提出辞职,并向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问题:1、《公司职工加班及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是否能发生效力?2、张某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是否合法?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分析:《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可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安排职工加班,但必须取得职工同意。《劳动法》第42条规定,除“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法定特殊情况外,职工有权拒绝加班。《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案例2:公司能否依据规章制度拒发销售提成某公司2007年4月之前规定销售人员只要有销售回款即可按5%提取销售提成。2007年4月1日增加规定若当季度回款额未达回款指标的60%,则无提成,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将该新增规定公示。廖某2007年1、2季度累计应得销售提成22000元,但公司以廖某仅完成回款指标45%为由拒发提成。问题:1、廖某能否得到销售提成?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起草(内容合法)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或告知小结:蠢驴一天,牛给驴出了一个难题,问“蠢”字下面两只虫子哪只是公的,哪只是母的。驴绞尽脑汁,还是答不上来。牛骂道:真是头蠢驴,男左女右嘛!子目录A制度B在职C离职•为什么要关注制度-法律、重要依据•如何让制度发生效力-内容、程序合法-公示•劳动关系的构成-主体资格-管理及业务构成•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无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第二部分: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D争议•劳动合同的解除-合意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特殊劳动者合同解除-非工伤、患病劳动者-工伤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解决争议的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1、劳动关系的构成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管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业务组成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部发布的【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劳动者的典型人群童工退休人员实习生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案例1:吴某原是某国有企业2009年1月办理退休手续的一名技术工人,退休后被招聘到某制衣厂担任技术总监,每月月薪6000元,2010年10月,制衣厂以吴某无法胜任技术总监的岗位为由将其辞退,吴某对辞退不符,要求制衣厂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1、对吴某的请求是否应该予以支持?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吴某与制衣厂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的纠纷应由民法调整,故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案例2:广州某酒店与水泥工张某口头约定,由张某完成酒店员工宿舍的内墙粉刷工作,工具、材料由张某提供,酒店支付张某每平方米墙面10元的报酬,张某在粉刷天花板过程中,一脚踩空从木架上摔下来,脚被弄伤,张某认为自己在酒店做事,应当认定为工伤,酒店应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酒店认为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问题:1、张某与酒店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分析:本案中,首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适用于张某,张某不需要按酒店的规章制度做事,只需按自己的方法作业,酒店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粉刷墙完成后,酒店按照每平米支付张某10元,没有关于张某劳动报酬的约定;最后,酒店是经营饮食、住宿业务的,而张某从事的墙壁粉刷工作不是酒店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酒店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2、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10)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案例1:2008年3月,甲公司公开招聘员工,林某前去应聘,经洽谈相互了解后,双方均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由于林某当时尚在乙单位工作,因此双方在2008年3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林某在2008年4月之内向乙单位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甲公司在林某报到上班后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的,公司将不予录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签字盖章。因多种原因,林某于2008年5月15日方与乙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其后林某到甲公司报到时,该公司告知林某,由于其晚到半个月,公司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员,因此对林某不能再予录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案例1(续):林某认为自己为应聘甲公司工作而辞去了乙单位工作,甲公司已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确认自己与该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现甲公司因自己晚到半个月而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要求甲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公司与林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林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事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可以不录用林某。问题:1、张某与酒店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分析:所谓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确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即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建立。。林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该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劳动合同,即林某需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一个月内入职作为双方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和履行的前提。由于林某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入职并向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未形成用工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尚未建立。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2、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A.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要式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2、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2、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B.订立时间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2、建立劳动关系B.订立时间问题(续):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每月支付2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补签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案例:王某大学毕业前即在甲公司实习,因实习期间工作表现良好,遂在2008年2月毕业后被甲公司留用继续工作,其每月照常拿工资,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5日,甲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决定裁员,由于之前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只是给了王某12月份整月工资并口头通知他不用再来上班了。后来王某听说其他同事离岗时都拿到了经济补偿,于是在2009年4月6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1)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法定的双倍工资(2)由甲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案例3:职工拒签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某公司员工A于2009年8月入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新任行政主管为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要求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A不予配合,经多次催促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底,公司领导决定,由于A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下个月起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以自动离职处理。随后,A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职一个月起的双倍工资赔偿。问题:1、A的请求是否应该支持?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入职与在职分析:《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则向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