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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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险的定义: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通过税收或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从而帮助劳动者克服上述社会风险的一种正式的国家生活保障制度。(二)社会保险的特征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城镇各类企业中的劳动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覆盖范围广泛,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强制性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凡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得自行选择或退出所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及其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费率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互济性(1)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并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和使用资金,解决不同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使劳动者在面对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等社会风险遭到收入损失时,通过互济共助获得物质帮助。(2)社会保险实质上是通过多方筹集资金后进行平衡调剂,将个别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和负担,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多数主体间进行分摊。补偿性社会保险给予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物质帮助,限于收入损失的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入中断时才有权得到社会保险制度所规定的给付,但是社会保险的给付并不与工资相等。因此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社会保险制度中所得到的收入损失补偿,只能是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的、一定程度的补偿。储备性社会保险制度中,投保人的缴费实际上是为了形成一种基金积累,为应付被保险人遇到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时所遭受的收入损失。(三)社会保险的作用社会保险既是一种社会公共政策又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保险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社会稳定的机制;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力的顺利进行;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积累必要的资金;调节经济运行。(四)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虽然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助同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共同构建起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是社会保险在保障作用上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有明显区别。实施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实施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实施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不论其是否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供款,国家财政做适当补贴,在社会保险制度之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得由个人选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则来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各界捐助,社会成员没有缴费义务。实施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强调受保障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结合,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具体体现为受保障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则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成员享受社会福利和接受社会救助只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不负有缴费义务。实施的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实施方式根据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的不同而有不同规定,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视其缴费年限和金额而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不建立个人账户,相关保险金的支付则分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而社会救助则是根据当地公民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均实际收入等因素来决定救济金的发放。社会福利的主要实施方式是向社会提供福利设施和服务,凡是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概述(一)定义: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成员在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中断就业机会以及遭受自然的灾害时所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系统。(二)特征普遍性强制性社会性互助性福利性安全性、人道性、储蓄性等二、社会保险法概述(一)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陈。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反映社会保险法的本质,贯穿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始终并对整个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体系起主导作用的根本准则。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社会保险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全部社会保险法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互济原则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实行一体化和社会化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三)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管理和监督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四)社会保险关系概念:是指社会保险的主体相互之间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现实的社会保险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1)社会保险关系分类划分标准种类及说明依据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公共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依据主体的不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关系四类公共社会保险关系,即发生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全民普遍年金制度中的基本社会保险关系。在此类社会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是国家或经国家授权或委托的办事机构,被保险人是雇员、个体劳动者,甚至是全体居民。双方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管理与服务关系。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即发生在强制性或自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管理和监督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可分为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愿性职业年金(企业补充保险)制度中的关系。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双方依法或自愿交纳保险费,由公共机构或私营机构担任保险人。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主要涉及雇主和雇员之间、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基金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的保险、再保险和托管关系。(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保险人是筹集资金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包括国家或经国家授权或委托的办事机构、基金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在我国基本社会保险中,保险人是国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参保人资格审查、批准、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计算、支付等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负责是社会保险机构的义务。而在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自愿保险中保险人则是经国家有关机构依法核准的金融机构,包括基金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人是负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也包括个体劳动者和其他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但无论是谁,作为投保人,首先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的出资方还包括国家财政。国家作为最后出资人,必须承担社会保险的最终责任。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般为劳动者。被保险人作为社会保险金请求权人,其行使社会保险金请求权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受益人社会保险项目的受益人除了被保险人本人以外还可以为他们的家庭成员。但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要行使社会保险金请求权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是具有劳动能力,并有一定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3)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是社会保险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可以表现为资金、现金、物和服务行为。(4)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人即社会保险机构的义务,包括办理、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为被保险者建立个人账户、进行缴费记录,向被保险人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即社会保险关系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第二节养老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概述(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及特点概念: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统一实施的旨在使社会成员在达到一定年龄、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过程时能够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一定收入来源的社会保险方案。特点:以保障老年生活安全为目的;养老保险针对的社会风险是人们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生活不能维持的风险;养老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生活保险;养老保险是一种时间跨度最长的保险。(二)养老保险的功能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中,家庭的养老功能大大减弱,个人也不能解决养老问题,养老保险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开展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养老保险具有保障基本生活的功能;养老保险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养老保险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三)养老保险的特点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项目中实施最广泛的一个险种。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养老保险具有普遍性和年金保险的特点。所谓普遍性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收入来源是每个劳动者都必然要面对的问题,而社会保险领域的其他风险,诸如工伤、失业、疾病等,属于偶然性风险,这就要求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必须足够广泛,从而尽可能多的将劳动者纳入其覆盖范围之内。所谓养老保险具有年金保险的特点是指养老保险的待遇具有可预见性。可预见性是指由于养老保险是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而一个国家的老年人口数量是相对稳定的和可以预测的,同时人的平均寿命基本上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养老金的领取年限和领取人数都是可以预测的,国家就可以据此测算出未来养老保险制度对法制的依托性。(四)现代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划分标准模式及说明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可分为现收现付模式,是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所采取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这种模式一般是按照一个较短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收费率来筹集保险基金完全积累模式,是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并据此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部分积累模式,是介于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之间的一种选择。它根据长期收支平衡和短期收支平衡兼顾的原则确定缴费率,当期所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现已退休者的养老金,另一部分为现在就业者预留下来,存入个人账户,用于今后的养老金支付。按照养老水平可分为给付确定制(DB,DefinedBenefit),狭义上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保障一定生活水平所需的养老金替代率确定养老金支付标准;广义上还包含有根据所给付的养老金水平确定基发达国家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之一就是通过立法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从而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建立与实行。通常称为“以支定收”缴费确定制(DC,DefinedContribution),是指通过预测确定缴费标准,并相对稳定的按照这个标准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存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当被保险人退休时,其所能领取的养老金额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累积额,即通常所称的“以收定支”。按照养老体系的构成及政府直接参与与否分为公共年金模式是指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以工资税或一般财政收入为主要基金来源,用现收现付方式筹集资金,养老金给付实行给付确定制,实行国家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模式。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实行的就是公共年金模式。职业年金模式,又称为私人养老金计划、公司年金计划和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一般由雇主建立,或由集体谈判决定。个人储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储蓄模式,即个人账户制度,就指国家通过立法,以强制储蓄方式建立个人账户;第二种是自愿性储蓄,就是指个人或家庭通过储蓄或其他方式自愿建立补充退休收入保障计划。二、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养老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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