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请重点掌握:1、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要素、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法律关系特征。3、劳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特征。4、劳动法律事实分类。5、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和条件、劳动法律事实是什么。6、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1、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区别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只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二者的主要区别:(1)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产生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而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或依法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侵犯对方的权利或者损害对方的利益,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范围不同前者比后者广泛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对人们的劳动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2、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3、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4、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5、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由于法律的国家性,普遍性;由于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关系的现实状态,故人们在运用劳动关系的概念时,一般对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不加以严格区分,如“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动关系的调整”等,其中的劳动关系及是指劳动关系,又指劳动法律关系。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1、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狭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要素(一)劳动者1、劳动者的法律涵义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备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有同时具有这两种能力,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指劳动者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法律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基于两个条件:(1)到法定年龄。(2)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劳动能力属于自身生理因素,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根据自然人的身体状况,公民的劳动能力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既有完全劳动能力、有部分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3、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1)是同时产生。即一般情况下在公民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这一特征区别于民法上的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这两种能力统一而不可分割,只能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过程中实现,不能由他人代替。也区别于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要素(3)公民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如受文化水平、劳动技能、健康状况及年龄、性别、人身自由等因素的制约。(4)公民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没有条件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要素(二)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的概念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主体资格,即必须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要素2、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用人单位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它比用人单位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时间晚;受到职工编制、地域等因素的制约。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要素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他是用人单位参与劳动关系成为合法主体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现阶段,制约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范围的主要因素有: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要素(1)、职工编制定员。(2)、职工录用基本条件。(3)、最低工资标准。(4)、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5)、社会保险。(6)、社会责任。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要素用人单位劳动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他是用人单位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为职工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能力。为此要求用人单位:首先,要有必要的独立支配的财产。其次,要有一定的工作场所和组织机构。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要素3、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受国家的干预较为严格。(2)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在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二、劳动法律关系内容1、概念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统一性——主体双方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承担一定的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对应性——主体一方的权利即是对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对方的权利。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统一而不可分割。2、劳动者劳动权利和义务(教材)列出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的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至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则可逆向推出。三、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要素劳动行为。财物。第三节劳动法律事实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续延、变更、暂停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和劳动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是确认法律事实的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法律规范规定范围内法律事实的结果。劳动法律事实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续延、暂停、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第三节劳动法律事实二、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律事实有多种多样。按照劳动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可将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照行为性质可将行为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的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劳动法律行为,是指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法律主体所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第三节劳动法律事实仲裁行为: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事件所实施的裁决行为。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均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一定变化,因而是法律事实。司法行为:是指由司法机关所为的行为。如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事件所作的裁定与判决,也能引起一定的劳动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2)事件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也包括能引起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的人身现象,如疾病、残废、死亡等;还包括战争、动乱等社会现象。第三节劳动法律事实实践中应当明确以下两点: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双方当事人意志的合法意思表示的劳动法律行为,即合法行为。2、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即可以是双方或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此外,事件也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三、劳动法律事实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后果。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续延,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有效期依法延长。在我国的实践中,劳动法律关系续延的主要情形有:(1)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内,若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则应顺延到医疗期、孕期、产假期或哺乳期届满时终止。(2)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依法续订后继续有效。(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依法订立承包合同,如果承包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就应当顺延到承包期届满才终止。(4)劳动者担任工会特定职务的,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但任职期间有个人严重过失或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3、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事件。在行为当中,一般是合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变更的情况。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任何一方的变更,都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4、劳动法律关系的暂停,即劳动法律关系在存续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行使和履行,待暂停期限届满后恢复以前的正常状态。实践中主要有停薪留职、借调职工、停产息工、职工放长假和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暂时羁押等情况下发生这种现象。它同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的区别在于,不是权利义务的部分变动,而是主要的权利义务处于有限期的停滞状态。它同劳动法律关系终止的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并未消灭,其主要权利义务在暂停期限届满后可以恢复。5、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事件和行为都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但多数情况下由合法行为引起。另外,违法行为、事件发生,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合法行为;变更—合法和违法行为、事件;消灭—合法和违法行为、事件。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1)前提是劳动法律规范;(2)条件是劳动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