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廉政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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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南中医大委〔2014〕27号南京中医药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廉政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监督,发挥监督作用,维护学校利益,提升领导干部决策水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建(修缮)工程是指利用学校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对楼房结构、道路或建筑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或修缮相关的一切工程项目,是学校总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此项工作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保证。第三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行使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按照国家法2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基建(修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学校负责基建(修缮)工作的职能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协助做好监督工作。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监督工作,实行专职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以政策、法令、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确保工程质量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基建(修缮)工程廉政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学校基建(修缮)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以及地方和学校关于基建(修缮)工程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定,维护和规范基建(修缮)工程建设秩序,保障基建(修缮)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第二章廉政监督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基建(修缮)工程廉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工程立项、招标投标、材料购置、施工管理、工程项目变更、竣工验收、资金管理及合同管理等八个环节。(一)工程立项1.基建(修缮)项目管理部门是否依照学校基建(修缮)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2.是否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和用户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33.是否按照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程序办理了各种审批手续。(二)工程招标投标1.招标准备、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和后续工作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2.按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均进行了招标,有无将应当招标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等问题,有无违反规定打包招标的问题。3.按照规定必须采用政府采购或委托招标方式的,是否报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4.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标标书发布管理办法》发布标书。5.是否执行招标控制价制度,七万元以上项目是否报审计处进行招标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三)材料物资和配套设备购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要求购置材料和配套设备,甲供材料是否履行出入库手续,相关人员是否严格按要求标准检查验收,把好质量关,是否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四)施工管理41.学校的工程监管人员是否按有关国家规定及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和合同条款内容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并提出质量要求。2.为了便于群众监督,是否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是否公布项目主管部门质量举报电话。(五)工程项目的变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时,相关变更签证的手续是否齐备;对于工程造价总额在10%以上的变更或变更数额超过合同总额50万元的基建(修缮)项目是否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决策审批。(六)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后,基建(修缮)项目管理部门是否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现行技术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有关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依据进行严格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办理移交和交付使用的手续。3.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档案。(七)工程资金管理51.学校基建(修缮)工程资金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加强基建(修缮)工程的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2.资金支付是否严格坚持按照年度计划、建设程序、合同预算、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变更项目的资金发生额是否按程序逐级审批。3.工程项目付款是否按程序经甲方代表、工程监理、跟踪审计、施工单位签字盖章认可。4.计财处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基建财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是否严格按国家及学校对基建资金的管理程序、规定执行。5.学校审计部门是否加强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监督,对工程投资较大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八)工程合同管理1.学校基建(修缮)项目管理部门是否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部门依法订立合同。所签订的各类合同是否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履行担保及违约处罚条款。2.合同签订后,严禁中标单位进行转包。中标单位如进行分包有关分项工程,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外,是否经学校基建(修缮)管理部门认可,是否将主体工程排除在外。63.合同一旦正式签订,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时,是否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将正式合同文本分送主管校领导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备案。4.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制度。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基建工程廉政合同》。第三章实施廉政监督的形式第七条基建(修缮)工程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形式(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视情出席学校召开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工作有关会议,根据情况提出防止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的意见。(二)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监察人员可以视情采取现场监督、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询资料与备案、提出监察建议等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发现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三)在校内建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和了解广大教职工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反映。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四)受理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建设中违法法纪问题的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问题。7第四章相关纪律要求及违纪问题处理第八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人员要增强法纪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基建(修缮)工作的制度和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第九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章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基建(修缮)工作之前,属于本规定监督范围的,应通知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员参加。对规避监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领导责任,发现违纪问题的从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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