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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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导入案例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第三节劳动者的基本义务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②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8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所属范围不同意志关系上层建筑范畴生产关系组成部分经济基础范畴形成依据不同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内以劳动为前提依据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内容不同法定权利义务双方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形成劳动力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二、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一)劳动者的法律含义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二)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即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或者说一般资格,不具备这一资格的公民则不允许参加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律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基于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2.具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3.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4.公民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没有条件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二、用人单位(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我国现阶段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它是用人单位参与劳动关系成为合法主体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不同,其劳动权利能力的范围也不同。在我国现阶段,制约劳动权利能力范围的主要因素有:1.职工编制定员2.职工录用基本条件。3.最低工资标准。4.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5.社会保险。6.社会责任。(三)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受国家的干预较严格。2.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在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含义二、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三、用人单位用人权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含义(一)一般权利义务的含义1.权利。权利标志着人们能够或实际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它包括法律权利及社会其他领域(如政治、伦理、宗教等)内以法外权利形式存在的一切权利现象。法律权利的含义有三个方面:(1)它是法律赋予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资格。(2)它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定社会行为方式的可能性。(3)它是国家法律赋予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社会力量。2.义务义务标志着人们应该、必须或实际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约束度。它包括法律义务及其他社会领域内作为法外义务而存在的一切义务现象。它的含义有:(1)义务没有选择性,它是必须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2)义务和行为主体的利益相脱离,甚至表现为与该行为主体的直接利益的对立。(3)义务与社会总体利益相联系。(二)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含义1.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它表明:(1)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主体有权做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其意志和利益。(2)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做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或不影响实现其意志和利益。(3)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主体由于他人行为而使其权利不能实现或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2.劳动义务。劳动义务是指劳动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它意味着:(1)义务主体要依据法律做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国家利益和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2)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二、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1.就业权2.劳动报酬权3.劳动保护权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5.生活保障权6.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7.合法权益保护权二、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一)就业权就业权,也称狭义的劳动权或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获得工作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二)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和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1.劳动者参加了社会劳动,用人单位须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2.同工同酬;3.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一般预先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当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了劳动任务,用人单位须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与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5.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拒付职工工资的行为;6.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国家应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三)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客观地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其具体内容有:1.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配备劳动安全设施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2.单位必须依法给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以特殊的劳动保护;3.单位有责任对全体职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单位劳动卫生条件极为恶劣,以致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投入生产劳动,直到劳动条件得到改善;5.因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致劳动者伤、残或患职业病的,单位有义务负责给予治疗,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6.单位有责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劳动保护标准。此外,休息权也属于广义的劳动保护权范畴。(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和在职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1.就业前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使自己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为就业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2.在职劳动者有权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以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学习给予鼓励和支持;3.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多渠道地加强对整个职工队伍知识、技能方面的训练,以适应现代化生产过程的要求。(五)生活保障权生活保障权亦称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六)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结社权是指狭义的团结权,广义的团结权包括:结社权(狭义)、团体交涉权(集体谈判权)、争讼权等三项权利。(七)合法权益保护权合法权益保护权,亦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来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三、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劳动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5、遵守职业道德;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等。四、用人单位的权利1.招收录用职工权2.合理组织调配权3.劳动报酬分配权4.劳动奖惩权5.辞退职工权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一)招收录用职工权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并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方式、招工数量、招工条件和招工时间。(二)合理组织调配权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规模、生产特点,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活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三)劳动报酬分配权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形式及奖金、津贴的分配办法,有权组织各种形式的考核确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等级标准,有权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职工工资晋升条件、标准和时间。当然,用人单位确定的职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所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四)劳动奖惩权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和实施劳动规章制度,有权决定奖惩条件和奖惩办法。(五)辞退职工权辞退职工权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招收录用职工权相配合,解决职工能进能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辞退权。五、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案例分析1:王某是一名2002年计算机专业的应届女大学毕业生,在当年7月与一家网络公司签约,专职软件开发。上班以后该公司长期要求王某加班,甚至当年的所有法定节假日都没休息。但是每个月的工资上并没有加班费。出于身体状况的考虑,王某向该公司负责人多次建议减少加班,但是都被以解除合同为威胁而拒绝了。该企业不允许建立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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