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知识及案例分析专题培训(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孟超律师一、我国劳动法的现状(一)我国劳动法的发展阶段1、1949-19822、1982-19933、1993-20074、2008-今(二)我国劳动法的立法趋势1、劳动法的立法越来越关注民主;2、劳动法越来越多的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三)我国劳动法的现状总结1.劳动用工成本上升2.劳动关系得到相对固化,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普遍延长3.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受到了限制,很多单位已经意识到民主管理的重要性4.用工得到了相对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办理率相对增加5.劳动者的流动高度自由,跳槽现象增加我国劳动法的现状总结6.限制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人数增加7.扩大了劳动者的即期解除权,部分主动辞职的职工也获得了经济补偿金8.裁员要照顾劳动者家庭状况,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口职工,依法裁员效果受限制9.特殊群体得到了进一步保护,使得因病、职业病、三期、年老人员的利益得到了保障10.劳务派遣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因存有不稳定因素,并催生了业务外包项目的发展二、规章制度是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的决定因素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是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的决定因素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得出了如下结论:1、用人单位负有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义务。2、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在于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和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是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的决定因素3、规章制度的制作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规章制度是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的决定因素4、区分不同规章制度,适用不同程序,并知悉应该经过职代会讨论,但未讨论的法律后果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2)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部分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3)用人单位制定的无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规章制度是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的决定因素5、规章制度修改所应遵循的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规章制度是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的决定因素6、工会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的作用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是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的决定因素7、规章制度的内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是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的决定因素8、规章的制度必须让职工知悉方为有效1)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职工代表大会1、依据:《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合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办法》《合肥市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意见》等。2、代表人数:《合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办法》规定:单位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一般召开职工大会;职工数在100—200人的,由单位自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应不少于35名。职工代表大会2)《合肥市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职工数在201—500人的,代表为职工总数的25—20%;职工数在501—1000人的,代表为职工总数的20—10%;职工数在1001—5000人的,代表为职工总数的10—6%;职工数在5001—30000人的,代表为职工总数的5%;职工数在30000人以上的,代表在5%以下。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代表大会3、职工代表的产生:1)职工代表一般以车间、科室或班组、工段为选区,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直接选举或差额选举产生。2)职工代表在选举时,选举单位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应超过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始得当选。3)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代表缺额的,应根据代表类型及时安排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4)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应及时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大会4、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1)人数:到会职工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宣布开会;2)议事规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职工代表大会5、职工代表大会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6、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1)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2)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职工代表大会7、职工董事的职责:1)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2)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3)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4)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5)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职工代表大会8、职工监事的职责:1)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2)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3)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4)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5)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工会1、工会的法律性质:1)《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四、工会2、工会的建立《工会法》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四、工会3、工会委员和主席的产生《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不得直接委派。四、工会4、工会经费的来源1)《工会法》规定(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5、工会的作用:1)《工会法》第二十七条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工会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工会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五、招聘告知书(招聘简章)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招聘告知书(招聘简章)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就是工作岗位,应精确到位。如招聘专员、培训专员、薪酬专员、劳动合同管理专员等;或水电工、仓管员、叉车驾驶员等。3、工作条件工作条件就是单位能够保证的承诺。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招聘告知书(招聘简章)4、工作地点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地方。如单位注册地址在合肥,但有可能派往上海或台北,应事先声明。5、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状况我国职业病有13大类,115小类。常见职业病工种有: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的作业,如生产涂料、汽车维修、油漆等行业;接触粉尘的作业,包括有机粉尘和无机粉尘,如纺织厂、矿山;接触一氧化碳、氯气、氨气的作业,如冶金、电厂等;接触铅的作业,如蓄电池厂;接触噪声的作业,如纺织行业、机械加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