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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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刘少奇的法律思想罗超群摘要:刘少奇同志将他的一生都奉献给了党的事业,为新中国的成立,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国共产党理论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作为法制工作的主要领导者,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为把中国建设成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奠定了基础,对今天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关键词:刘少奇法律思想平等司法独立一参与相关法规的制定,为完善我国法治艰辛工作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制定为民所需的法律,是每一个国家必须做的。早在建国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开始谋划怎样制定与国情相适应、满足人民需要的法律和法律机制。刘少奇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工作的主要领导者,为新中国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初步构建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法律的制定方面,刘少奇有着一定的经验。1933年2,刘少奇出任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委员。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是中央人民委员会下设的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承担着对苏维埃党政机关、国家企业工作人员进行检察、监督的任务。1933年3月,少奇同志参与修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些经历为建国后刘少奇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作为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参与许多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且非常注重法制建设,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刘少奇代表党中央在1956年的中共八大上提出将法制建设作为国家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当时“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认为之一”。在1958年6月5日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97次会议上,他指出:“一个法律搞得不好,就会限制人民的积极性,限制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改革的工作,在党中央历来有刘少奇分管。在建国前,他主持制定了《五四指示》,指导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主持了全国土地工作会议。在土地改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建国后,刘少奇指导了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在这次土改运动中,主持修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在实践方面亲自指挥。1950年6月6日,刘少奇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作的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中,提出了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总方针和关于富农土地、债务、人民法庭等方面的方针政策。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经中央人民政府第八次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刘少奇非常重视发展农村合作社经济,极为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的起草工作。1950年7月6日,他亲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起草了“总则”部分。为合作社经济的立法工作,作出了贡献。刘少奇参与领导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付出了极大的心血。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总结了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及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系统说明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民族区域自治等。刘少奇自从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上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委员长以后,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便成为他的一项主要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从1954年到1956年刘少奇先后主持召开了20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这些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市、镇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重要文件,为新中国在人大建设和立法工作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二、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刘少奇非常注重调查研究,在1961年召开的广州工作会议上,刘少奇指出:“调查研究是今后改进工作的最根本的方法”。在这次会议召开之前,为了解全国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发生之后,刘少奇从1959到1961年,到我国13个多省市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到了我国当时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而不是自然灾害。刘少奇到各地进行实地考察,不仅了解到了各地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同时也了解到了建国以后,我国所推行的法制建设在农村的发展情况。1961年,刘少奇回湖南农村考察时,发现存在着许多的冤假错案。例如:1961年4月,刘少奇在长沙县广福公社天华大队进行调查研究时,了解到该队的饲养员冯国全父子因他们喂养的一头耕牛于1957年2月死亡,解剖后在肺内发现一根3寸多长的铁丝,即被认为是有意破坏而遭到了批斗、关押。后来经过复查,为冯国全父子平了反。湖南郴州鲤鱼江电厂的女工刘桂阳,写了一副“打倒、铲除、消灭人民公社”的标语,跑到北京,贴在中南海北门旁边,结果被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来对刘桂阳一案,刘少奇要省里进行复查,最后,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解决,只是对刘桂阳进行耐心的批评教育。从这两个事例中,可以窥见在当时的农村,法制是非常的不完善的,法制建设并没有得到有力的推行。在湖南农村进行调查的刘少奇,通过这几件事情,他深刻的感受到了要是农村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就必须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一方面要培养农村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能够了解相关的法律,并用相关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了贯彻婚姻法的执行,刘少奇曾在对党员的指示中写道:“对于没有认真学习国婚姻法的人,必须令其认真学习一次”。①另一方面要在农村建立相应的执法机关,方便群众告状,即使解决存在的问题。刘少奇从湖南回北京后,认真审阅了长沙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区人民法庭的报告,并转给中央负责公检法工作的彭真、谢觉哉查阅。长沙县人民法院在省、市两级法院的帮助指导下,很快建立起了13个人民法庭。后来,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区人民法庭。这一措施,对推进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起了重要作用。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在今天的中国,依然是一件非常有必要的事情。虽说今天的中国法制建设已经得到了完善,但也存在着不足的地方。在今天的农村,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人民对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内容并不是十分了解,并没有专业人士进行讲解,人民群众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法律要得到贯彻实行,还必须要使人民懂法,懂法才能用法,会用法才能很好的维权。刘少奇在对党员指示中提到的对于没有认真学习我国婚姻发的人,必须令其认真学一次的方法,在我国农村可以灵活运用,可以在农村进行定期的法律知识讲座,为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同时在农村的每一个村,每一个镇,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关的执法机关。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五册),第52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三、以人为本,依法开展各项斗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个新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刘少奇自从其投身于党的革命事业开始,就一直致力于为人民办实事,为了中国的解放,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设和发展,付出了自己毕生的精力。从莫斯科回国后,刘少奇在领导工人运动期间,就提倡用合法的手段来为工人争取正当权利。在安源路矿工人罢工期间,刘少奇和路矿当局进行谈判,一开始提出的是十七项复工条件,但最后以工人的利益为重,最终十七项变为十三项,为工人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利益,一切都以人民的利益为先。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刘少奇就曾指出:“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不能容许混乱现象的发生,不能容许在偏向和混乱现象发生之后很久不加纠正,而必须完全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法令及其所决定的方针、政策和步骤,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有秩序的去进行。”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①国民革命时期,他曾指出:“现在中国的工会尚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和社会的承认,中国工人阶级为要发展中国的职工运动,必须积极地公开地开展争工会条例的运动”。②192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工厂法、工会法,用了一切的条文来反对工人阶级与束缚工人群众的斗争,但是其中也有一些对于改善工人阶级现状有利的条文(如在某种条件下允许工人组织工会与罢工,规定了比现在较少的十小时工作时间)。在《关于白区职工运动的提纲》中,刘少奇指出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利用工厂法、工会法上那些对于改善工人阶级现状有利的条文,来组织工人群众的斗争,要求实现那些条文上所规定的利益,必须利用一切合法的机会去组织工人。③抗战时期,在各抗日根据地党领导人民发动了减租减息的运动,刘少奇主张“斗理、斗力、斗法……所谓斗法,就是依据法律进行合法的斗争……用自己的法令来保障农民的利益”。④从这些事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建国之前刘少奇就比较重视法制,尽量以相关法律为基础来开展合法的斗争,在合法的范围内争取尽可能多的权益。①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页。②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页。③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6页。④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7页。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制的建设和完善也是党和国家重要的工作任务。刘少奇清醒的意识到,“革命的暴风雨”已经过去,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时期,斗争的任务已经转变为保护新生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式也就随之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①刘少奇参与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我国的各项制度更加完善,也使社会生活更加的规范。建国之后,我国处于一个相对和平的时期,但也存在着各种反革命活动。1951年初,刘少奇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草案),这一条例规定了处理反革命分子的原则和方法,强调用合法的方式来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为这场全国规模的斗争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刘少奇一贯坚持和主张的原则。他认为法制不是专门用来对付敌人的,法制并不是专政,人民内部也需要法律,要依法办事。他强调:“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②他曾多次强调:全国人民都要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特别是所有党员,包括党员负责干部,都必须无例外地遵守党的纪律,都必须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坚决认为党员违反了国家法律,也应该依法处理。③因此,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这不仅仅是普通百姓的事,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的遵守,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四、司法独立,法律至上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刘少奇同志在法制建设中十分注重维护司法权的权威,赞成司法权的独立运作,这是法制建设取得成功的必要保障。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五四宪法制定后,成为了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④可见,宪法中已明确的规定人①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3页②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8页③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4页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40页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所具有的权威。虽然宪法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权,但在大跃进后,我国非法捕人和变相捕人押人的现象很严重,有些党政负责人,随便批准捕人,有的单位自己搞居留、搞劳改,甚至有的公社、工厂、工地也随便捕人,这些都严重的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面对这样的情况,刘少奇曾明确的指出:“这种破坏法制的行为,必须坚决的制止。”①刘少奇明确主张“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②在修改关于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处理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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