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非法用工——“洪洞县内无好人”•山西洪洞县黑砖窑被强迫劳动的民工•被殴打的民工伤痕累累•被解救民工的悲凉眼神,被奴役的民工中有童工还有智障•此种现象并非”洪洞特色”,在山东、河南、广东都有类似的事情,引起的思索?•黑砖窑主的良心——人性的冷漠?•黑砖窑主的贪婪——地方政府的问责?•血酬定律?•村一级基层组织领导产生方式的质疑?超时劳动——过劳死•在广州一家服装厂打工的四川女工阿凤,因为连续通宵加班20个小时,8日清晨突然晕倒,从此再没有醒来。华为员工胡新宇持续加班一个月劳累致死,据统计,中国目前有60万人面临过劳死的危险拖欠工资——老生常谈的问题•2007年6月4日下午1时30分,前来讨要工资的50岁农民彭全被从公司内开出的一辆卡车从身上轧过,静静地躺在车轮下,而手里还紧紧攥着工资欠条。•此类问题只是劳动过程中的冰山一角,劳动条件恶劣,不尊重劳动者的尊严,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业歧视等等都是我们无法回避的沉重现实。•思考: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哪里?•1、用人单位的觉醒?•2、出事后地方官员对上的保证?•3、劳动者的反抗?•4、工会的作为?•5、制度的健全?劳动法的概念•法产生的原因?•关键词:利益、定纷止争,平衡,双赢、•劳动法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关键词:人权意识(自由)社会正义工人运动劳动关系纠纷解决社会进步•结论:阶段性产物;与集体劳动有关;具有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征;•何谓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重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般意义上的定义:劳动者-劳动者(协作、分工、情感等);劳动者-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劳动法中所指劳动关系:在实现社会集体劳动的过程中,以劳动给付为目的,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赢利为宗旨;资金来源的非国家财政性;主要提供社会服务;教育类、文化体育类、城镇非赢利性医疗机构、科技、职业培训和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特征:•1、与劳动有直接的联系;•2、双方当事人;•3、关系的产生、变更和中止以及权利义务的确定依法处理•4、兼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5、兼具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例外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如果法律对其关系的调整另有规定的,则不适用于劳动法。袁某,某村办企业员工。2007年1月,袁某所在企业(以下称“乙方”)与该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工作;甲方按乙方务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并于当月将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工资总额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血金及善后处理有关的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2007年11月,袁某在甲方车间工作中受重伤。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中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200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问题:•1、袁某能否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2、袁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该由谁落实?•3、袁某与甲方建立的是不是劳动关系?•4、袁某与乙方是什么关系?•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重要知识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主体不同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3、劳动报酬的性质、支付方式、内容不同4、适用法律不同5、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6、签订合同的形式不同•5、该案例包含了几对法律关系?甲乙双方分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之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有哪些社会关系?涉及到哪些主体?•就业、培训、工资、保险、安全卫生、集体合同、争议(劳动者就业过程中确保其利益实现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对人效力(各类性质的企业,和国事社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务员或者类似公务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是否适用劳动法?思考:1、甲公司装修工人小王到与甲签订装修和约的乙家进行装修,试分析小王与甲乙的关系;2、在实践中,区分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实际意义?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概述•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特点:主体特定性;内容的法定性与强制性;当事人关系;目的•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如何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两者法律性质不同•(2)合同主体不同•(3)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4)合同的内容不同。•(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与口头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此法条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何时开始建立?就业协议的效力?(三方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1.主体差异,学校参与;•2.内容差异,如实,意愿;•3.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一经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5.处理适用法律法规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两倍工资应当从何时开始支付?•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如何规避劳动者入职管理的风险?•◆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劳动合同中声明。•◆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如何实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示效果?•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3)劳动合同约定法;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5)传阅法;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7)意见征询法;•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1)网站公布;2)电子邮件告知;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劳动合同订立的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王先生在同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了20余年,去年他因在一起打架事件中受了伤,在家休养一段时间后收到一纸通知:企业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为此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获支持,王先生为此起诉到法院。•(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满足“双十”条件;•(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幻灯片14•幻灯片15•第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自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呢?•送达•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规定连续订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运用得好,可以降低解雇成本。•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条件:主体、意思表示、协商、合法•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违法;非正常手段订立;显失公平;重大误解(高级技工vs高级技师)•“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条款是否有效?•合同无效的处理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条款(136)•《劳动合同法》新增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实践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怎么办?•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约定条款:•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