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2某市南岸开发区兴建一项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程,共20栋,累计建筑面积4.6万㎡,该工程于2003年3月初开工,2004年10月全部竣工,并进行工程验收。但后来有6栋出现了较严重的不均匀沉降,房屋最大沉降量达248㎜,影响正常使用。经调查,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的原因在于工程设计。该工程设计采用深层水泥搅拌桩,但在荷载计算时忽视了建造重心的位置。水泥搅拌桩作为复合地基,虽对改善地基的承载力有较好效果,但不能完全控制沉降问题。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桩与基础都是均匀设置的,而上部荷载偏心较大,因此建筑物的偏心和软弱下卧层变形验算不准确是引起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引例讲授内容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基本概念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立法现状工程勘测设计标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返回一、概述(一)基本概念1、建设工程勘察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工程测量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5一、概述2、建设工程设计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总体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设计概(预)算;勘察是基础,而设计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6一、概述(二)工程勘察设计法及其调整对象1、概念工程勘察设计法是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3个)(1)行政管理关系(2)经济合同关系(3)内部管理关系1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经济技术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调整。3内部管理关系依据建设技术法规、质量法规和管理法规,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等内部管理关系。10一、概述(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基本原则1、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2、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原则3、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对质量负责原则4、国家鼓励先进原则二、立法现状现行的主要法规有:1999年建设部令第6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2年11月6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勘测设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国家正在积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勘察设计法》,届时它建成为我国第一部工程勘测设计方面的法律,对工程勘测设计的法制建设,将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返回12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一)勘察设计的资质资格管理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他人名义承揽业务,禁止出借单位名义允许他人承揽业务。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资质资质等级返回(1)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资质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由建设部统一印制。返回15(2)资质等级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返回2、资质等级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必要的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节能等。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项资质。返回18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2、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19(二)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范围1、工程勘察:工程建设、城市规划而进行的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2、工程设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进行的设计。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203、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勘察设计、设备询价、订货及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招标发包、项目监理、试车考核直至单套或成套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承包或部分承包。4、岩土工程:解决和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与岩体、土体有关的工程技术问题。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215、工程监理:受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某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技术服务工作。6、技术服务:建设项目中的有关工艺、材料及科技成果的技术开发、技术协作、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相应的技术服务以及相关软件的开发和转让。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227、咨询服务8、其他兼营业务:兼营本单位开发的产品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或者有关的信息服务以及发挥技术装备条件优势,对外承揽加工任务等。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23(三)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1、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有:(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242、总发包与分包发包方可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其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3、总承包与分包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外,承包方可将工程的其余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4、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6、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7、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8、承包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10、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11、承包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返回28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一)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1、项目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要求为依据。29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1、工程勘察文件编制(1)要求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2)主要内容1)工程测量:为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提供有关地形地貌的科学依据。2)水文地质勘察: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有关供水地下水源的详细资料。3)工程地质勘察:为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施工提供工程地质方面的详细资料。30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勘察阶段①选址勘察阶段:应对拟选厂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工程地质评价,是否符合确定厂址方案的要求。②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内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各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方案以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方案,提供地质资料,以满足初步设计要求。31③详细勘察阶段:应对建筑地基做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和不良地质条件的防治工程,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以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④施工勘察阶段:应满足深基础、地基处理和加固的设计与施工的特殊要求。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322、工程设计文件编制(1)设计文件编制要求1)方案设计文件——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2)初步设计文件——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333)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4)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但设计单位一般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也不得指定商标品牌,除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其意义在于保护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现象。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34(2)设计阶段及其主要内容“一般项目”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技术复杂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1)总体设计——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总体部署等重大问题。2)初步设计3)技术设计4)施工图设计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35(三)设计文件的审批1、设计单位的责任(1)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2)对重大设计方案,要认真组织研究讨论,要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审查制度。(3)对设计文件、图纸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或盖章。(4)初步设计文件,由院长、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院所公章。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362、审批——分级管理,分级审批(1)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区市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批准,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务院批准。技术设计由隶属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区市批准。(2)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省区市审查批准,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3)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自行规定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37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相同。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38(四)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权2、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应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修改权的转移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393、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修改的报告权、要求权4、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重大修改权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40(五)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使用与实施1、使用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1)应当经国家认可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