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承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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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承认条例第1条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信托承认条例》。第2条(1)附表所列的公约条文,在香港具法律效力。(2)如所列公约的中、英文文本有不一致之处,以英文文本为准。(3)公约的条文不仅对公约的第2及3条所述的信托有效,而且只要是适用的,对在香港法律下产生的其他财产信托,或因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司法裁决而产生的其他财产信托,亦同样有效。(4)如公约第15及16条不妨碍某项法律条文的适用,则无论公约的其他条文有任何跟该法律条文相反的规定,该法律条文仍按第15及16条所指明的限度而适用。(5)公约第17条所指的国亦指具有本身法律制z7c2e度的任何地区或领域,不论该等地区或领域是否为该公约的缔约当事国。(6)公约第22条不影响在本条例生效前适用于已作出或没有作出的事情的法律。第3条对官方的适用规定适用于信托的法律及信托的承认的公约本公约的草案已列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5次会议最后议决书的附录内,日期为1984年10月20日,海牙。该草案具备英文及法文文本,两个文本具同等效力。第一章范围第1条本公约列明适用于信托的法律并管限信托的承z7c2e认。第2条在本公约中,信托一词指财产授予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指明的目的,将资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下而设立的法律关系,不论该关系是在财产授予人在世时或死亡时生效的。信托具下列特点─(a)信托资产为一独立资金,而且不属于受托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b)信托资产是以受托人名义,或以代表受托人的另一个人的名义所持有;(c)受托人有权和有责任,按照信托的条款及法律加于他的特殊职责,管理、使用或将资产脱手,并须对该等权力和责任负责。财产授予人保留某些权利和权力,及受托人本身可作为受益人而享有权利,这样并不一定与信托的存z7c2e在相抵触。第3条本公约仅适用于自愿设立并以书面证明的信托。第4条如资产是凭借遗嘱或其他作为移转予受托人,对于与该遗嘱或作为的有效性有关的先决问题,本公约不适用。第5条第二章所指明的法律没有对信托或有关的信托所属的类别作出规定的,本公约不适用。第二章适用的法律第6条信托受财产授予人选择的法律所管限。该项选择必须在设立该信托的文书条款中,或在证明该信托的文件中说明或隐含,且在必要时,根据事件的情况予z7c2e以解释。根据前段所选择的法律如果没有对信托或有关的信托所属的类别作出规定,该项选择不生效,而本公约第7条所指明的法律则适用。第7条如未有选择适用的法律,信托须受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所管限。确定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须特别考虑以下事项─(a)财产授予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b)信托资产所在地;(c)受托人的居住地或营业地;(d)该信托的目的及实现该等目的的地方。第8条本公约第6及7条指明的法律管限信托的有效性、z7c2e解释、效力及管理。该法律尤其管限─(a)受托人的委任、辞职及罢免,担任受托人的资格及受托人职位的转移:(b)各受托人相互间的权利和职责;(c)受托人将其职责的履行或权力的行使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的权利;(d)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或将它脱手、在信托资产上设立担保权益或取得新资产的权力;(e)受托人进行投资的权力;(f)对信托持续时间的限制,及对累积信托收益的权力的限制;(g)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个人责任;(h)信托的变更和终止;z7c2e(i)信托资产的分配;(j)受托人交代管理情况的职责。第9条在应用本章时,信托的某一可分割事项,尤其是管理事项,可受不同法律管限。第10条适用于决定信托有效性的法律须决定该法律或管限信托某一可分割事项的法律,可否由另一法律代替。第三章承认第11条按照前章规定的法律设立的信托,均承认为信托。此项承认至少须意味该信托财产为一独立资金,受托人可以其受托人的身分起诉或被起诉,及可在公证人或以公职身分行事的人前以受托人身分出席或行事。z7c2e在适用于该信托的法律所要求或规定的范围内,此项承认更特别须意味─(a)受托人本身的债权人对该信托资产无追索权;(b)受托人无力偿债或破产时,该信托资产不得成为他财产的一部分;(c)该信托资产不得成为受托人或其配偶的婚姻财产的一部分,亦不得成为受托人死后遗产的一部分;(d)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把他自己的财产与信托资产混合,或已将信托资产转让,则该信托资产可予讨回。但该资产如有第三方持有人,则该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仍受由诉讼地法律选择规则所确定的法律所限制。第12条如受托人欲将资产注册,或将产权证明文件注册,不论资产是动产或不动产,他有权在不为注册国家的法律所禁止或不与该国的法律相抵触的范围内,以受托人的身分这样做,或以其他方式行事使信托的存在z7c2e得以披露。第14条对信托的承认更为有利的法律规则,本公约不妨碍其适用。第四章一般条款第15条诉讼地的法律冲突规则指定的法律条文,尤其是与以下事项有关的,只要该等条文不能被故意行为排除其适用,本公约不妨碍该等条文的适用─(a)对未成年人及无行为能力当事人的保护;(b)婚姻对于个人及财产的影响;(c)有遗嘱及无遗嘱的继承权,尤其是配偶及亲属的不能取消的份额;(d)财产产权及财产上的担保利益的移转;z7c2e(e)在有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对债权人的保护;(f)在其他方面,对以真诚行事的第三者的保护。如因前段适用致使信托不获承认,法院须试用其他方法以实现信托的目的。第16条不论法律冲突规则有何规定,本公约不妨碍诉讼地连在国际情况下也必须引用的法律条文的适用。第17条在本公约中,法律一词指在一国有效的法律,该国的法律冲突规则除外。第18条如引用本公约的条文时明显地与公共政策抵触,则可不引用有关条文。第22条z7c2e不论信托于何日设立,本公约均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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