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规政策解读(一法两规及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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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规政策解读——中融信托私人银行部培训材料目录一信托概述二信托当事人三信托的基本要素四信托公司经营规则五集合资金信托六我国现行主要信托法律法规一、信托概述(一)信托和信托法渊源一般认为,信托源于罗马法上的遗嘱信托(FideiCommissum)和15世纪英格兰的USE(用益)制度。USE(用益):转让人A信赖受让人B能够实现某个目的,为该目的A向B转让不动产,如果A希望C从受益财产中获益,由此B同意为该USE持有该财产。原因:为宗教目的规避封建限制作为防御债权人的有效工具(破产隔离)一信托概述(二)定义1、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1985年,荷兰,国际私法会议,《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共约》)2、《信托法》第2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一信托概述(三)对信托的理解1、立法机关:在中国应当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2、监管机关:推动信托公司从“融资平台”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转变(2007银监会)3、学理:(1)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安排,信托鲜明地体现了财产权利和利益的项目分离。(2)信托的存在,从功能上说,是为实现“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两大功能而作的法律设计。一信托概述(三)对信托的理解4、从以下四个角度看信托: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人之嘱(1)信任是信托法的基础(2)财产转移是信托的关键(3)受托人名义是信托的形式(4)委托人意愿是信托的目的(四)信托分类1、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商事信托即营业信托,其采取行政许可制,在我国,经营商事信托需经银监会批准。一信托概述(四)信托分类2、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按照约定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3、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4、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5、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一信托概述(五)区分信托财产的主要特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破产隔离)委托、代理和信托1、财产是否转移2、法律效果的承担主体3、谁的名义4、法律关系的稳固性(六)信托功能财产管理功能融通资金功能社会投资功能为社会公益服务职能二信托当事人(一)委托人1、概述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自然人:原则上18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经营范围而定。其他要求:对设立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信托法第11条: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效。)二信托当事人(一)委托人2、委托人主要权利知情权:信托法第20条。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解任权:信托法第22条。受托人违法管理信托财产,委托人有权解任受托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或确定受益人范围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请求权(信托法第21条)。二信托当事人(一)委托人3、委托人主要义务(1)转移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转移应遵循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财产转移的规定。(2)支付信托报酬(3)除委托人已在信托文件中声明保留权利者外,不得干预受托人的活动。二信托当事人(一)委托人4、合格投资者适用范围:集合资金信托定义: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二信托当事人(二)受托人1、概述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在营业信托中,受托人只能是信托公司。2、共同受托人: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应按信托文件约定分别处理,如有不同意见,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未约定,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决定。二信托当事人(二)受托人3、信托公司(1)定义:依照《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2)形式: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经营范围:资金信托、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二信托当事人(二)受托人4、受托人主要权利权利来源:信托文件和法律规定。(1)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2)请求支付信托报酬的权利;(3)请求补偿费用的权利受托人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承担的必要费用,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二信托当事人(二)受托人5、受托人主要义务(1)忠实义务:信托之所以成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方案或制度,根源就在于信托财产上固有地体现着权利和利益的分离。信托当事人的特殊信任关系、受托人作为被信任人的地位,决定着忠实义务正是受托人最根本性质的义务。(2)分别管理义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3)亲自管理义务:选任责任和监督责任(4)信息披露义务:保存完整记录供委托人、受益人查阅,定期披露二信托当事人(三)受益人1、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人。2、受益权: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可以另有约定,主要针对公益信托。(1)受益权转让的限制:信托文件的约定,如不得转让等。法律规定:在集合资金信托中,受让人只能为合格投资者,且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一拖多规避的禁止)(2)转让后需经受托人确认,否则,不能对抗受托人。二信托当事人(三)受益人3、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信托受益权(2)新受托人的选任权(3)知情权(4)转让权(4)支付报酬的信托义务委托人、受益人支付信托报酬的信托义务体现在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信托文件约定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支付。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财产1、定义:委托人移交给受托人的作为信托法律关系之标的的、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的财产。信托法第14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财产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含义: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则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体现:(1)破产隔离;(2)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一)信托财产3、信托财产合法信托法第7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方式: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尽职调查、陈述和保证等。4、移交信托财产的方式:交付登记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二)信托目的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身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诉讼利益归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立法理由:避免滥诉或剧诉三信托的基本要素(三)信托形式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事项: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基本信息;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信托规模、期限;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他约定事项。(四)意思表示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四信托公司经营规则(一)信托公司固有业务1、定义: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开展的经营业务。2、经营范围: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有业务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3、监管部门要求: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督促信托公司更加专注服务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银监会就“两规”答记者问)四信托公司经营规则(一)信托公司固有业务4、禁止行为(1)相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资产;(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质押进行融资。立法目的: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5、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月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6、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四信托公司经营规则(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1、定义: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四信托公司经营规则(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1、经营规则:(1)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2)利益冲突避免原则: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3)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原则: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四信托公司经营规则(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2、禁止行为:(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且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设定预期收益率;(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3、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银监会事前报告,向受益人并进行信息披露。四信托公司经营规则(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4、信托报酬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以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收费的具体标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操作指引》规定了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两种形式。信托法第26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收取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受托人自身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五集合资金信托(一)概述1、定义: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含)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2、基本要求:(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2)自益信托;(3)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4)期限不少于1年;(5)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五集合资金信托(一)概述3、信托计划的推介(1)应制定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风险收益特征,且不得有误导性陈述;(2)异地推介应向注册地、推介地报告;(3)禁止行为:保底承诺;公开营销宣传;虚假、误导性陈述;不正当竞争——恶意贬低同行;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4)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的,可委托商业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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