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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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版权所有,翻印必究-1-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考研真题1999年-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99年专业卷一、解释下列各组名词。(每题4分,共20分)1、非示人团体与合伙;2、债务承担与代物清偿;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4、混合过错与共同过错;5、要物行为与要式行为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试析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2、简述定金的概念与特征。3、试比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异同。4、简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三、论述题。(25分)论民法的基本原理。四、案例题。(15分)王某有辆“王子牌”山地车,因其不太喜欢,便委托某自行车寄售,价格是780元。某日孙某在车行中选中了王某的这辆车,因随身所带的钱不够,当时付了400元。约定第二天取车时,再付380元。为了防止这辆车再被别人买去,孙某要车行将这辆自行车放在后院仓库。不料当晚仓库发生意外火灾,自行车被烧毁。第二天,孙某带着380元来取车时,车行告知他的自行车被烧,并要孙某交清欠款。孙某认为自己既然得不到自行车,就没义务交款,同时要求车行归还400元。车行称自己是代王某售车,孙某不交清欠款,车行无法向车的所有人交代,孙某如坚持要退400元,应去找王某。孙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一是损失应由买车人孙某承担;二是由车行承担;三是应由自行车所有人王某承担。请根据民法学理论选出正确的主张,并详细说明理由。婚姻家庭继承法卷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30分)1、共诺婚;2、拟制血亲;3、限制离婚主义;4、约定夫妻财产制;5、家本位立法原则6、继承期待权;7、限定继承;8、宗祧继承制;9、继承准据法;10、特留份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不同?2、诉讼离婚中,“感情破裂原则”与“婚姻破裂原则”的区别和比较?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哪些区别?4、为什么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的场合?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第1、2题任选一题,第3题必做)。2、试述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及立法模式。3、确定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有什么意义?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版权所有,翻印必究-2-民商法学00年专业卷一、区别题(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2.因行为与无因行为;.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4.期待权与既得权;5.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业,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三、试论中国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四、案例题(20分)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久不还。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卷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20分)1、婚姻家庭制度;2婚姻无效制度;3、丧服制;;4、亲等;5、待婚姻6、家事代理权;7、继承权;8、转继承;9、遗赠抚养协议;10、继承法律关系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经修订后于1999年4月1日起生效的现行收养法对原收养法作了哪些修改和补充?2、别居制度与离婚有哪些区别?3、遗赠的法律特征有哪些?4、试述共同遗嘱的基本特征。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有哪些缺陷与不足?如何加以修改和完善?2、试论遗嘱不生效的情形及其与无效遗嘱的区别。民商法学01年专业卷一、区别题(每题6分,共30分)1.合成物与聚合物;2.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4.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5.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2.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3.试述隐名代理。三、论述题(20分)依物权法理论谈我国物权立法应有的宗旨。四、案例题(20分)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版权所有,翻印必究-3-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20人分)1、普那鲁亚家庭;2、别居;3、罗马法亲等计算法;4、禁婚亲;5、联合财产制6、婚生子女的推定;7、立嗣;8、夫妻一体主义;9、代位继承;10、限定继承原则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从婚姻立法的发展阐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2、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3、认定为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在后果上有何区别?4、遗嘱的撤销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试论家事代理权2、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有何具体规定?试评述这一规定。四、案例分析题。(10分)王某早年丧偶,有两个女儿王樱和王琴,后又收养了一子取名王新。王新在外地工作成家,生有一子王建军。1987年王新因工伤事故死亡,当时王建军只有两岁。王新的妻子一年后与同事张某结婚,王建军与母亲、继父共同生活,张某自己没有子女,待王建军如同己出。1996年10月王某因病去世,王樱、王琴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王某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其中写明祖传房屋一栋留给生活比较困难又照顾自己较多的女儿王樱。对其他财产未作处分。经查,王某尚有存款近十万元,红木家具一套及家用电器若干,价值约五万元。王樱因与妹妹关系一直很好,父亲又将房子留给了自己,故提出自己只要房屋,其他财产均归王琴,王琴同意。但赶回奔丧的王新的妻子提出异议,认为王建军也是王家的后代,也有权继承祖父的遗产。而王家姐妹则认为王新本不是父亲的亲生儿子,王建军又长期与继父生活,并改名张建军,故与王家没有关系,也无权继承财产。问:1、张建军是否有继承权?为什么?2、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1.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4.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版权所有,翻印必究-4-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的法理根据。2.简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3.简述隐名合伙三、论述题(20分)论发源地中的拟制主体。四、案例分析题(20分)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将交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双方商定房价50万元,乙方先行支付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协议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表弟”乙。赠与协议经公证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同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50万元,乙在协议签订后3天内给付25万元房款,甲交付钥匙,乙入住。余款20万元一年内付清。一年后,甲索要余欺,乙以房产已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拒付。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请问:1.甲、乙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乙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商法学部分(2002)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参考答案]依其行为是否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可以把商行为区分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依据规制商行为的客观主义原则,可以作为导出商人概念的基础的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营业的商行为。而辅助商行为是指附属商行为和开业前的准备行为。与基本商行为相反,它不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而是需由商人概念导出。换言之,附属商行为不属于客观商行为,应以行为人——商人的存在为条件。[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优先股票和公司债券[参考答案]优先股票又称为特别股,其权利与普通股股东有所差别,主要在于股东承担风险大小不同、控制公司能力强弱不同、从公司受益多少不同。特别股通常具有盈利分配优先、剩余资产分派优先等特权,投资风险大大小于普通股,但特别股股东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受到限制,通常只接受较低的股息,并不因公司的成功而获得更多利润分配或享有股票增值利益。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筹措长期资金,就其所需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向社会公众集团大量地负担金钱债务而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国外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而我国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票与公司债券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持有人具有股东的地位,而后者持有人则为公司债权人。[参考资料]五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3.取回权和别除权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版权所有,翻印必究-5-[参考答案]取回权系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财产之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从破产财团取回其财产之权利。取回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而是由所有权的效力引申出的权利,只是因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得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创设。[参考资料]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原保险和再保险[参考答案]原保险是相对于再保险而言的一种保险分类,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作为再保险标的的保险。依据原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不论再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多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得向原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不能向再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以原保险为基础,但其为独立的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再保险合同的成立而受影响。[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人违约责任的规定。[参考答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对出资人的违约责任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不能补交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出资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是补交其出资差额,而且其他股东还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2.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参考答案]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体现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中:“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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