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8.1法律职业概述18.2法律职业的技能18.3法律职业的伦理18.4法律职业制度第十八章法律职业218.1法律职业概述第十八章法律职业3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一)什么是职业?职业≠工作1、职业人员的技能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而不仅仅根据特殊技能的训练;2、职业人员对他们的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性;3、职业人员形成联合体,它调整职业内部事务,对外则代表职业人员的利益;4、加入一个职业受到现成员的认真审查,要成为一个职业成员往往要参加职业考试,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这个过程受到有关职业组织的调整;5、职业拥有道德法典,要求其所有成员遵守它,违反者将可能被开除出职业。转到第十八章法律职业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于1986年7月成立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1个(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11万人。返回第十八章法律职业5(二)法律职业的概念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共同体。挑起论战的湖南律师杨金柱主动回应的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文显第十八章法律职业6区分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人、法律家、法学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以法律为自己主要职业内容的人而组成的集合体(也正是由于此,法律职业共同体也自称“法律人”)。法律家一般指从事具体法律事务处理的专职法律工作者,现实生活中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但不局限于此,各种法律事务的仲裁员、公证员以及政府公司的法律顾问等都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家一般指以法律理论、法律思想、法律方法,法学方法的梳理、比较、探索和传授,法律史的考证、梳理等方面为自己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现实社会中以大学的法学教师和专业法律机构如法律研究所(院)的研究人员为代表。第十八章法律职业7(三)特征1、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2、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3、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4、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转到第十八章法律职业8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法律职业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返回第十八章法律职业9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返回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0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返回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1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加入这个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返回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2二、中西方法律职业的形成中国古代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只有兼职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即古代“法官”;还有……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3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4此外,中国古代还有讼师、书吏、刑名幕友。刑名幕友又称“师爷”。他们的共同点在于:所受的教育、所处的法律地位、得到的伦理评价和得到的薪酬。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5在西方,法官普遍地作为一种专业官员,在西方是建立在劳动分工基础上、自12、13世纪以来“经过500年的逐渐发展”而出现的晚近的事。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6意大利的波伦尼亚的法学教育在11世纪未已大放异彩。13世纪末的所有较大型国家的大学都有一座法科学院,并且同样的学位、同样的职业训练、同样的学术语言(即拉丁语)、相同的法律文献使得法律人不论出身何国,不论活跃于何处,而成为完全相同知识素养的知识群。他们就是法律家。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7韦伯曾经在阐述专业官吏的兴起时说,在16世纪时欧洲较先进的国家,由于君主理财、战争技术和司法程序三方面发展的原因,才出现了财政专家、军事专家和法律专家。韦伯说,司法程序的细密化要求有训练有素的法律专家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8英国大法官:“国王在万人之上,却在法律之下”1608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表示希望亲自进行司法审判,当即受到法官们的集体反对,他们的理由是:“诉讼只能由法院单独做出判决。”可詹姆士一世固执己见,认为既然法律基于理性而他自己与法官一样是具有理性的人,那么由他进行司法审判也是合理的。针对国王的这个结论,当时的大法官柯克反驳道:“的确,上帝赋予了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能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鉴于此,陛下并不适合进行司法审判。”詹姆士一世闻言勃然大怒,指责大法官柯克公然挑战国王的权威,将构成叛国罪。而对国王的威胁,柯克的回答异常坚定:“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918.2法律职业的技能一、法律职业的知识二、法律职业的语言三、法律职业的思维四、法律职业的技术转到第十八章法律职业20一、法律职业的知识(一)制定法中的关于规则的知识(二)法律学问中的关于原理的知识返回第十八章法律职业21二、法律职业的语言(一)法律语言包括:法律规定中的法律术语和法学理论中的法学术语(二)法律语言具有交流和转化两大功能(三)法律语言区别于公众语言1、公众语言:是修辞语言,具有“道德色彩”、“情绪化”特点2、法律语言:是逻辑语言,要求精确、规范、统一返回第十八章法律职业22三、法律职业的思维大众思维基于生活逻辑,法律思维基于专业逻辑前者是以民主主义为原则的,后者是以职业主义为原则的第十八章法律职业23三、法律职业的思维(一)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二)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四)程序优先的思考习惯(四)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返回第十八章法律职业24关于“赔钱减刑”的争论广东省东莞市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在一起抢劫杀人案中,被告人就因对被害方的积极赔偿,获得死缓的判决。而像这样的判例在东莞已超过几十宗。这一做法被人们称之为“赔钱减刑”。分析:赔钱减刑意味着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是减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被告人主动自愿的场合,其人身危险性同时得以减轻,从而可以获得一定程度上有所从轻的刑事责任。赔钱减刑符合“矫正的正义”返回第十八章法律职业25四、法律职业的技术(一)法律解释技术(二)法律推理技术(三)法律程序技术(四)证据运用技术(五)法庭辩论技术(六)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第十八章法律职业26法律方法的冲突控方:构成犯罪,因为他们把无辜的人杀死,简直灭绝人性、没有人道可言。辩方:不构成犯罪,因为他们是依照纳粹德国当时的法律,是在执行法律而不是违反法律。返回第十八章法律职业2718.3法律职业的伦理一、法律职业伦理概述伦理意味着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包括:通过行动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以对个案事实的尊重和个别正义的追求来寻求普遍的社会正义。职业意味着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对委托人和法制应尽的义务优先于个人利益,并且强调法律工作是受一种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支配的。第十八章法律职业28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区别在一件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非但如此,而且律师还可以收取费用,他可以出庭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并接受酬劳而不感到良心的谴责。假如被告所请的每一位律师都因为他看上去有罪而拒绝接受办理该案件,那么被告就犹如在法庭之外被判有罪,因而得不到法律所赋给他的受到正式审判的权利。……假如他因为认为一个诉讼委托人有罪而拒绝替他辩护,那么他便错误地侵占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职权。——朗·富勒第十八章法律职业29对法律职业的批评来历已久有许多法律谚语批评律师的,如“诉讼孕育了律师,律师滋长了诉讼”,“辩护律师不会成为好法官,因为他们习惯于为钱而工作”(16世纪的法谚)。“首要的事就是把所有的律师统统杀死”——莎士比亚亚甚至有一位17世纪的名叫维勒加斯(F·Q·Y·Villegas)的欧洲作家大声疾呼说“没有律师,就没有争讼;没有争讼,就没有代理人;没有代理人,就没有欺骗;没有欺骗,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警察;没有警察,就没有监狱;没有监狱,就没有法官;没有法官,就没有偏袒;没有偏袒,就没有贿赂。看看律师酿造的这一串该死的蟊贼吧,他年轻轻的却假装有胡子,他们的权威仅仅来自他们的律师帽”。第十八章法律职业30法律职业伦理具有非道德性“非道德性”并不是指违背伦理道德,而是指与大众伦理道德存在隔阂或不完全相容;“非道德性”成份也并不是指法律职业的本质性要求,而是附图性、表象性的成份,绝不能把法律职业的非道德性成份等同于对法律职业的整体道德评价结论。法律职业的“非道德性”的产生与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非道德性,有关联。法律的特征之一是以权利义务的双向利益规定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做到不违背道德。换言之,法律所具有的“利益导向”特征只要求人们做到道德上的最低要求,就此而言,法律的境界绝没有道德的境界那么高。第十八章法律职业31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一)忠于法律,尊重事实(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三)钻研业务,提高能力(四)维护声誉,提高修养(五)严守秘密,保守隐私(六)尊重互助,公平竞争(七)参与援助,提供帮助(八)遵守章程,履行义务(九)投身公益,服务社会转到第十八章法律职业32(一)忠于法律,尊重事实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001年11月26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也明确规定:“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第22条规定: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返回第十八章法律职业33李庄案李庄是重庆打黑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原辩护律师。因涉嫌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2009年12月12日被刑拘,13日批捕,20日检方公诉,30日开庭审理。效率之高,被律师界称为“重庆速度”。李庄案引发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多方连锁反应。重庆市江北区法院2009年12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2009年12月30日上午9点到12月31日凌晨1点,在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后,李庄案件一审休庭。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2010年2月3日,李庄案件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2010年2月9日,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第十八章法律职业34刑法306条从李庄案发至30日开庭,一直是社会各界瞩目的焦点,各种声音也从未止息。刑辩律师职业状态、司法程序问题等话题,不断进入媒体和公众视野。经过半个多月的发酵,李庄案“效应”已现:刑辩律师们“谨小慎微”,重庆市民对抓“黑律师”叫好,学者则开始反思。在重庆打黑被高度关注的背景下,李庄案引发的连锁反应,已超出了案件本身。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返回第十八章法律职业35(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25条规定: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第26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