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医疗事故仲裁之医疗事故索赔知识法规汇总□◆医疗事故赔偿一次性经济补偿由于数额太低,受到广泛批评,批评者认为,该规定与民法之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的原则相悖,应视为无效.实践中,由于患者不认可,一次性经济补偿也行不通,结果是形同虚设,徒遭批评而已.同时,涉讼医疗纠纷出现了高额赔偿,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医疗赔偿已屡见报端,高额赔偿倾向令医院叫苦不迭.实践证明,要有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既要维护患者利益又要考虑医院利益,不可偏颇。1.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的方式:对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条例》规定了三种解决方式,①医患双方协商解决;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三种方式也是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传统做法。2.医疗事故的分级:《条例》的配套文件《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把医疗事故分为4级12等,1级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废,分甲,乙两等;2级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四等;3级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戊五等;4级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不分等.并规定,1级乙等至3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1至10级。3.赔偿责任的承担:《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定性为医疗事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这一点,和《办法》的规定是一样的.。4.赔偿范围和标准:《条例》第50条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与以前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相比,《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有了重大改变,范围扩大了,标准也有所提高.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条例》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要走的路还长,我们希望,通过实践,不断地充实和修改,《条例》定会为维护患者利益,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医疗事故赔偿范围与标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2(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医疗事故赔偿因素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3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其他法律规定医疗赔偿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人体损伤的医疗赔偿提供鉴定依据,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体损伤医疗赔偿是指因致他人人体损伤而承担的医疗赔偿责任。医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陪护费和营养费。第三条医疗赔偿原则是以外界因素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以医疗时限内合理的医疗费、必须的护理费及营养费、必要的二期治疗费计算赔偿数额。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及有关资料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和公民有义务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对医疗赔偿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第二章医疗时限第五条医疗时限是指人体损伤后经治疗达临床治愈或体征固定的时间。第一节头颈部损伤第六条头皮损伤(一)头皮擦伤、挫伤2周以内(二)头皮裂伤4周以内4(三)头皮血肿、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4周以内(四)头皮撕脱伤4—8周严重撕脱、颅骨外露8—12周第七条颅骨骨折(一)单纯线形骨折4—8周(二)凹陷骨折、粉粹骨折8—16周(三)颅底骨折8—16周第八条颅脑损伤(一)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4—12周中型8—16周重型16—32周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二)开放性颅脑损伤10—32周(三)颅内血肿硬膜外、硬膜下血肿12—24周多发性血肿24—48周第九条颜面部皮肤损伤比照第六条。第十条眼部外伤(一)眼肌损伤,险板断裂8—16周(二)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4—8周(三)鼻泪管损伤8—12周(四)结膜损伤2—6周(五)角膜损伤2—6周(六)虹膜睫状体损伤4—12周5(七)晶状体、玻璃体损伤8—24周(八)眼底损伤12—24周(九)视网膜震荡1—4周(十)视神经损伤12—24周(十一)眼球破裂12—24周(十二)眶骨骨折2—6周第十一条耳部损伤(一)耳廓损伤2—8周(二)鼓膜穿孔2—12周(三)中耳损伤8—16周(四)颞骨岩部骨折、内耳损伤12—24周第十二条鼻骨骨折、鼻窦损伤3—12周第十三条颌面、口腔损伤(一)上、下颌骨骨折、颧骨骨折单纯线形骨折4—8周明显移位及粉粹骨折8—14周(二)齿槽骨折4—12周(三)牙齿脱位或折断2—4周需复位固定的6—12周(四)颞颌关节损伤4—14周(五)舌损伤4—8周(六)涎腺损伤4—12周第十四条面神经损伤4—12周第十五条三叉神经损伤4—12周第十六条颈部损伤(一)颈部皮肤损伤比照第六条(二)咽、喉损伤2—4周6(三)食管(颈段)损伤4—10周(四)气管(颈段)损伤2—8周(五)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4—10周(六)甲状软骨损伤4—12周第二节躯干部损伤第十七条胸壁损伤(一)躯干部软组织损伤比照第六条(二)肋骨骨折一处骨折2—6周多根、多处骨折4—8周(三)胸骨骨折6—10周第十八条气胸(一)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1—4周(二)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2—6周(三)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3—10周第十九条血胸(一)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4—8周(二)中量(胸腔积血500—1500ml)6—12周(三)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10—20周第二十条肺损伤6—20周第二十一条纵膈内脏器损伤8—20周第二十二条外伤性膈疝10—16周第二十三条乳房损伤2—6周第二十四条胃、肠、胆等空腔器官损伤4—12周第二十五条肝、脾、胰、肾等实质器官损伤4—16周第二十六条输尿管、膀胱、尿道损伤2—12周7第二十七条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4—12周第二十八条腹膜后血肿4—12周第二十九条外生殖器损伤2—8周第三十条外伤性流产、早产3—8周医疗事故索赔仲裁办法制定近几年医患关系与“看病难”、“看病贵”一样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昨天,市人大代表卫生界专业小组在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的组织下,召开会议就此进行研究。记者获悉,该小组的代表们将在即将召开的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多个议案和建议,呼吁采取措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代表认为,目前存在的“医闹”现象,原因之一是医疗仲裁体制不健全。周汉新代表说,国家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而法律诉讼环节复杂,经济和时间成本很高,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和家属多不愿意按法规程序去解决。因此“医闹”不断。对此,周汉新等代表建议制定《深圳市医疗纠纷仲裁办法》,对医疗纠纷的投诉、调查、取证、鉴定、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市人大代表唐瑛拟好了《关于制定深圳市医院治安管理办法建议》。他说,根据2006年对深圳市16家医院进行的治安状况的问卷调查显示,频发的“医闹”、“医托”等现象严重干扰了医院工作秩序,尤其是“医闹”问题有相当数量的黑社会成员参与。但对于这类问题,目前还没有很有效的整治办法。代表们认为应尽快制定《深圳市医院治安管理办法》。有代表建议建立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便在出现医疗纠纷时有赔偿保障。代表建议市政府出台文件,规定凡在深圳市范围内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杨卓欣代表拟提交建议,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除了对劳务工、少儿、在校学生覆盖外,还应该对无业、失业人群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他们纳入医疗保险制度,缓解“看病难”。医疗事故索赔争议的仲裁解决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医疗事故纠纷有了新动向,其中“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解决方式”相关规定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患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呼声日益强烈,同时,也表明完善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刻不容缓。1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I.1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有限根据《条例》第46条,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3种,即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调查显示,《条例》实施后,在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中,协商和解占83.31%,行政调解占6.2%,诉讼解决占10.48%。可见,医患双方之间的协商和解乃是主要途径。但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方式存在先天缺陷,而行政调解也存在卫生行政机构纠纷处理与司法审查程序处理和公正与效率协调兼顾等关系问的矛盾问题,由此较大地削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