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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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大足区中医院医务科•第一部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医院管理•第三部分医疗质量与安全第一部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法律”?•广义概念:指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狭义概念:在我国,指由以下机构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文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补充、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什么是“法规”?•指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如:《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中医药条例》、《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等。什么是“规章”?•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的效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同级和下级的地方政府规章;•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国家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并公布、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并公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01年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通过并公布,1987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我国主要有哪些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发布并实施)•《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通过并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护士条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国家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主要有哪些?•《医院工作制度》(1982年4月7日卫生部发布)•《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982年4月7日卫生部发布)•《全国医院工作条例》(1982年1月12日由卫生部发布)•《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1982年1月12日由卫生部发布)•《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卫生部发布)•《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年9月5日卫医发【1994】27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96年9月20日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月5日卫医发〔1999〕第6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4号发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年6月1日卫医发〔2000〕18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令第30号发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令第32号发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4月30日卫生部令第4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年3月4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卫生部令第48号发布)•《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由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我国与医疗卫生有关的其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共有九章,一百五十六条,其中有多处条款对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作了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共一十二章,九十二条。其中第七章的五十四条至六十四条谈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第二部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全国医院的领导体制是怎样的?•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领导。•院长负责全院行政、业务的领导工作。•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分管相应的工作。•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医院根据减少层次的原则实行院和科室两级领导制。•院一级设置精干有力的办事机构。•医院按照规模、任务、特长和技术发展情况,设立业务科室。•行政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设置或撤销,须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二章“领导体制”)医疗机构在开展执业活动中应遵循哪些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4…39条。)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道德规范有哪些?(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医德医风办2010年9月27日发布)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执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享受哪些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具有哪些行为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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