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河北省高速公路承赤筹建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承赤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省交通厅及高管局的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项目的从业单位(从业单位指:筹建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事本项目的所有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从业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与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生产。第四条各从业单位或个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五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实体系。从筹建处、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职责明确。219第六条筹建处组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科。一、领导小组组长:王书斌副组长:张建军郝新利段海军成员:陈任务周巍孟德林李保军张伍平罗新余何占军米永进赵宏兴王青书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任务24小时值班电话:0314-2273233第七条筹建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一.在组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析全线的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搞好安全生产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办法。二.与监理、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三.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并下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单),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和事给予纠正或处罚。四.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五.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六.负责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第八条筹建处安全领导小组岗位安全责任制一.组长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在制定、实施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3.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2205.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二.副组长职责1.直接领导筹建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2.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3.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传达安全生产文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4.组织并参加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汇报组长。5.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并参与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6.参加本项目范围内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向组长提出处理意见。三.小组成员(各科室)职责1.工程科负责监督检查各监理、承包人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各承包人安全生产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全线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工作,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2.地方科负责协调处理沿线百姓阻工及与承包人发生矛盾和冲突,维护施工秩序,营造施工环境。3.计划科负责本科室各种档案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的履约情况。4.总工室负责审查设计图纸、各从业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5.财务科负责本科室各种台帐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负责现金的保管和防盗工作。第九条各监理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技术的指导,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设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221第十条各承包人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检科(或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检科的科长组成。安检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承包人所辖工区(队)应设有安全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第十二条承包人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第三章安全生产相关责任第十三条筹建处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按照招标文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第十四条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测设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本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对有可能引发本项目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勘测设计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勘测设计负责。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222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筹建处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第十六条为本项目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七条各承包人是所承包合同段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四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第十八条从业单位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九条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房屋与城乡建设部或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条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第二十一条承包人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223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起重吊装工程。(四)桩基础、挡墙基础、围堰工程。(五)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六)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七)爆破工程。(八)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九)沿线高空高压线路、通讯光缆及天然气管道等处的施工。(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224必要时项目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第二十三条下达施工任务时,必须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不许开工。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脚手架、排架(便桥)、井架、塔吊、缆索塔架、安全网、围堰等临时设施及挖孔桩,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驻地办监理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第二十五条承包人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承包人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六条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的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转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第二十七条承包人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水域、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225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时,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第二十八条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承包人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第二十九条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第三十条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第三十一条各从业单位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第三十二条承包人须给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支付。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三十三条承包人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226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三十四条各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本项目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就业。第三十五条筹建处在开工前组织对各承包人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监理工程师进行岗前培训。承包人及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筹建处、总监办负责检查落实情况。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