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论文和社会责任论文:浅析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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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论文和社会责任论文:浅析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摘要: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关键词: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律责任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此规定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定化。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机构如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面对的不仅是传统的医疗侵权纠纷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还要面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笔者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作一粗浅探讨。1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所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因而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1〕。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提供诊疗卫生服务为主的经营机构,除了诊疗护理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操作规范外,还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消极的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履行该义务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承担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这与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相反。2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2〕2.1保证医疗业务用建筑设施、医疗设备符合保护公众安全的要求医疗机构的门诊、病房等建筑必须符合《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要保证在正常情况下不致意外伤人;做好医疗设备的维护保养,杜绝医疗设备出现漏电、不按指令、不按设定参数运行等安全事故;对电梯、消防设施等建筑物附属设备依法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对人员密集的场所应有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疏散路线的标志应醒目易识别。2.2警告义务医疗机构内如电梯、自动扶梯、喷泉的水池、锅炉、湿滑的卫生间等场所及设施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此医疗机构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和防止危险的方法。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警告义务,医疗机构内因存在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与无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不同行为能力的对象所尽警告义务的方式应不相同,如同样是提供开水的锅炉,对完全行为能力人,设置“内有开水,小心烫伤”的醒目标志即可,但对无行为能力人集中的儿科病区,仅有上述提示是不足以防范儿童发生意外烫伤的。2.3保护与制止义务配置适当的保安力量,保证维持医疗机构正常诊疗所必需的治安秩序。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治安事件和意外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对医疗机构内的社会公众予以保护,对已造成伤害的,及时提供有效的救助,尽量减少损失的扩大。2.4救济义务意外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受害人采取一定的救济,如医疗机构内发生踩踏等意外事件,应对事件中受伤的人,及时给予必要的救治,避免因救治不力致损失的扩大。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若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有4个构成要件〔3〕。3.1医疗机构的不作为具有违法性依《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实施侵权的情况下,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上述义务是医疗机构“当为”的法定义务,“当为”不“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认定任何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它是指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包括受害人死亡、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等,具有客观性、确定性。3.3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以如果医疗机构达到了应有的注意程度、实施了其应当实施的作为,即可避免受害人的损害为准。3.4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主观上有过错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之外,侵权行为的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机构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过错属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应预见到损害的发生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损害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损害的过失。4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分为三种:直接责任、替代责任、补充责任〔4〕。4.1直接责任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由医疗机构自已承担侵权责任的形态,医疗机构是直接责任人,自已责任自已承担。4.2替代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若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聘用、请用人员,此时医疗机构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这种责任并非直接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医疗机构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向有过错造成侵权的工作人员、聘用、请用人员求偿的权利。4.3补充责任《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在医疗机构具有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医疗机构在第三人侵权时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人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因为第三人才是直接侵权人,亦是直接责任人,在第三人确定且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即在医疗机构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当今医疗机构与患方的纠纷日益增多,但多数纠纷是以医疗侵权或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为案由。医疗机构作为向社会开放的,为公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除了依法、依诊疗规范行医外,医疗机构还有法定的、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导致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之外的另一种侵权责任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应当高度重视诊疗环境、诊疗流程、诊疗服务、保安措施等,是否足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避免医患纠纷、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更是体现高素质管理者对社会公众的人性关怀。【参考文献】〔1〕杨立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J].民商法学,2004,1:94.〔2〕肖明.论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85-56.〔3〕姜淑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探析[J].时代法学,2004,6:47-48.〔4〕杨立新.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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