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律3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五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节总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执行,共分7章63条,总则部分共四条。立法宗旨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加重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二是也要维护医务人员的权利。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一致的。医疗事故的概念处理医疗事故遵循的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医疗事故的分级第二节医疗事故的概述一、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二、构成要件(一)主体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前者指为人类健康服务的社会团体,包括医院、门诊部、妇幼保健院、结核病防治所、疗养院、急救中心等;后者指必须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与其他技术人员,还包括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二)违法行为注意以下两点:发生在诊断、治疗、护理活动中,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不作为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借故推诿、拒收拒治、不负责任的转院、转科;值班医生擅离职守,不仔细检查病人,或由于病员病情恶化,医生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去诊视或处理。(三)主观上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四)损害事实(五)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三、医疗事故的分级(一)不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二)分级内容的变化一级医疗事故扩大为死亡、重度残疾,并增设四级医疗事故。实际上是将原来的严重医疗差错纳入医疗事故的范围。(三)分级的意义主要在于赔偿的数额。四、非医疗过失纠纷《条例》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二、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医疗意外常见的临床表现形式:1、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2、病员为特异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现,但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3在基础麻醉或椎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剂量的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虽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者;诊断及手术适应症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意外,呼吸循环骤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五以医疗为手段的犯罪行为第三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一、医疗事故的防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培训,职业道德的教育。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二、知情同意权包括四个要素:(一)同意的能力。能力的标准包括理解信息的能力和对自己行动的后果进行推理的能力。在生物医学中这一标准是指,一个有能力的人必须能够理解治疗或研究的程序,必须能够权衡它的利弊,必须能够根据这些知识和运用这些能力作出决定(二)信息的告知。指医务人员应该告知什么样的信息或告知多少信息。1、医务人员应该提供有益于病人最佳利益的信息。2、应该提供一个理智的人要知道的信息。3、应该提供一个病人要知道的信息。如医疗或研究程序及其目的,其他可供选择的办法,可能带来的好处和引起的危险等。(三)信息的理解。没有适当的理解,一个人不能利用信息做出决定。(四)自由的同意。指一个人做出决定时不受其他人不正当的影响或强迫。注意以下几点: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垂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2、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涂改是指在病历书写完成后为掩盖病历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涂抹、修改,应当同因笔误或其他正当理由造成的修改严格区分开来。如医师因笔误或上级医师审查需对病历做出修改时,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使用不同颜色(一般为红色)墨水书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如遗漏重要内容需要补记时,医师应在发现后及时补记,位置与上次相关病程记录紧邻,注明补记时间并签名。3、患者有权复印相关资料。4、对相关的资料和实物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病历应当对患者公开,可以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建立更人性化的医患关系。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为患者保守秘密是医疗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伦理学原则,也是医生的传统义务。隐私是现代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公民权的不言而喻的一个标志,是个人自主性的保证。泄露私人的敏感信息可能招致严重的后果,可能使人们在申请医疗保险和就业时受到歧视、使人们招致法律诉讼、给人们造成经济损失、威胁和影响私人关系、限制个人自由和选择以及造成人们巨大的身心伤害。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承认了隐私权,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患者经常将本来并不与他人分享的私人的信息告诉医师,如患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于患者个人名誉的疾病、患者本人不愿意他人知道的隐情等。这些隐私是患者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公开的,无论是否关系到患者的名誉,医生和医疗机构都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尊重患者隐私权和保密权,这既是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来说,告知配偶有关患者病情的信息,这是患者本人的义务而不是医师的义务。如果患者明确表示未经许可不要告诉配偶有关患者本人的诊断等有关病情的信息,那么违背其本人的意愿,将有关病情泄漏给配偶的做法是得不到伦理学辩护的。保密义务的限制:1、医师常与同行交换患者的信息,以听取同行的意见。他们可以共享相关的信息,包括艾滋病病毒资料,但这些资料对外仍要保密。2、在教学医院,对患者病情的讨论是学生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限制无关的人员听到或看到患者不愿与他人共享的机密信息,这种讨论是合理和正当的。3、目前不少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情采取计算机化的纪录形势,医师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访问计算机里储存的信息,以作为保护患者信息的附加措施。4、医师常常在电梯讨论患者的病情,应注意避免他人听到有关的信息。5、在医师准备的学术论文或者学术会议发言稿中,应该去除所有可能追踪识别出患者的信息,如患者的真实姓名、职业、照片以及其他敏感的私人信息。保密义务的例外:1、当继续保守患者的秘密威胁到他人的安全,医务工作者有义务保护第三方免受重大伤害。如某一有杀人意念的精神病患者将其杀害某人的计划告诉了医师,美国法庭命令:必须违背医患之间传统的保密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他人免受重大伤害的义务压倒了保护患者秘密的义务。2、当涉及到有关公共福利时,国家有关专门的法律规定了必须上报有关公共卫生部门的那些对公众健康有危害的疾病,如传染病。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保护公众利益的义务要大于保护患者秘密的义务。如餐馆工作人员被诊断患有急性肝炎,医生应该将其诊断结果报告给餐饮主管部门或公共卫生部门。三、报告和处理(一)层层上报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医疗机构负责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其他情形(三)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四、尸检(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一方当事人需承担责任。(二)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第四节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程序启动方式一是移交启动,即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给医学会;二是医患双方移交给医学会。二、鉴定组织(一)分为三级:市、县级地方医学会负责首次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二)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3、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有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首批进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是随机抽取的,还可以跨地区抽取。第五节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一、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当事人申请受理和报告审查处理与诉讼审核二、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一)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民事责任,即有关的损害赔偿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可以。(二)和解协议书要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4、协议书的内容不能太术语化三、诉讼(一)处理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时效1、因医疗纠纷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该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举证责任2004年4月1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1、利与弊有利患者参加诉讼,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完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法制环境。但弊端在于助长有人滥用诉权并陷医疗机构于困境。2、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部分倒置第二、新规定的出台并不影响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第三、以抢夺、偷盗等方式取得的病历不能作为证据。第四、充分利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3、对策患者:分析医院掌握哪些证据;比较医疗行为实施前后的健康状况;如换房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胜诉的把握将明显增加;找一名敬业的律师。医院:重视收集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资料;清理审查各种诊疗护理方法、措施;实验性诊疗护理措施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并获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药品、器械和用品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产品说明、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分类存档,方便举证;安排专门人员保管病历、实物;对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者,医院必须主动报告、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加强医务人员的基本功;对病案的使用、借阅、出入库传递、备份,要办理相关手续,查明对方律师身份,要求其出示执业证、介绍信及委托书。手术公证在手术前同意书的基础上,通过公证机关做一个公证书,使得证据更加具有证明力,它不是判决书,起不到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只证明当时双方签订这个协议是他们的真实意愿。有以下特点:1、手术公证是医院与患者签订的协议书,一旦出现显失公平的内容,可以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撤销。2、公证必须双方自愿。3、公证并不能避免医生承担法律责任。4、公证并不影响患者日后行使诉讼权利第六节医疗事故的赔偿一、解决的方式: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二、赔偿需要考虑的因素1、医疗事故的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另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

1 / 4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