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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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具体实施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监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第七条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第九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或校准。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规范。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依据国家及交通行业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测,交通行业尚无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的,可依据相近行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除针对性检测外,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样品,确定具体的检测部位、测点位置,不得由委托单位指定检测部位。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除来样试验外,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出现“仅对来样负责”的字样。对来样试验,提倡盲样管理。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不合格台帐。凡在检测中出现结果不合格时,应保存样品,登记检测不合格台帐,并及时将试验检测报告上报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不得隐瞒不报。对于出现试验检测不合格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委托单位以不支付检测费用等手段胁迫检测机构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举报。第十五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应当按规定在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经授权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第十六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材、配件和设备。第十七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第三章工地试验检测管理第十八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必须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施工自检的试验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建设项目的试验抽检工作。第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对一些试验条件相对要求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试验检测项目,当条件所限无法完成试验检测任务时,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母体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合理配备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条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见附件1)应加盖母体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经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通过对工地试验室备案材料的审查,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或“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4)。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质监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相应资格的持证检测人员。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第二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第二十五条授权负责人有以下职责:(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二)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办及质监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第二十六条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一)母体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质监机构应建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加强监督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质监机构备案。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扣分。第二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实行留样制度及样品保存制度。对于沥青等原材料、芯样等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不得随意废弃。第二十八条对于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及取样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第二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检测的台帐,并应保存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含外委试验)及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含图片、影像资料)。试验检测台帐包括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帐。第三十条监理独立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承包人的检测人员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第三十一条监理抽检试验应在合理的时间段内进行。因监理抽检试验滞后而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监理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双方有争议时,可请求质监机构进行仲裁。第四章现场专项检测管理第三十三条现场专项检测包括软基处理检测、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隧施工监测、桥梁荷载试验、路基路面自动化检测等应用无损或半破损试验检测方法进行现场质量检测与评价的试验检测项目。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现场专项检测机构。第三十五条现场专项检测实行能力综合考核制度,具体的考核工作由质监机构负责实施,未取得《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现场专项检测能力考核确认书》(附件5)的单位不得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专项检测工作。承担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等级证书》。(二)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认证参数中包含拟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采用的检测标准、规范、规程符合要求。第三十六条现场专项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得到该检测机构书面授权,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和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第三十七条委托单位和现场专项检测单位签订合同前,由项目办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该单位的《甘肃省公路工程现场专项检测能力考核申请书》(附件6),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检测单位的《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原件。(二)检测人员清单、检测证、职称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原件。(三)使用的仪器清单。(四)项目办、监理审核通过的检测计划、检测方案。质监机构收到《甘肃省公路工程现场专项检测能力考核申请书》,及时组织试验检测专家对承担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人员状况、仪器设备状况等进行审核,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核采取提问或现场操作的方式。能力考核合格后,由质监机构颁发《甘肃省公路工程现场专项检测能力考核确认书》,取得《甘肃省公路工程现场专项检测能力考核确认书》的检测机构才能和施工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的复印件需报送到质监机构存档。未取得《甘肃省公路工程现场专项检测能力考核确认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现场专项检测数据无效。第三十八条质监机构负责现场专项检测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能力考核后确定的人员和仪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及时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待批复后方能进行变更。第三十九条现场专项检测报告必须具有明确的结论。桥梁荷载试验等报告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有明确的结论,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报告应对当前各观测路段沉降(位移)是否稳定有明确的结论,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桥梁、隧道施工监控报告应对当前监控成果、施工状况有明确的结论,对下一阶段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意见。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对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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