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程序及有关法律问题辅导2011年5月30日这次涉及地方换届选举的法律主要有两个:一是去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它对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它对选举、任免地方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严格依法做好换届选举的准备、组织工作;二、严格依法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三、严格依法组织投票选举;四、严格依法开好换届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五、县乡(镇)人大、政府换届选举各阶段工作表六、额敏县乡镇人大换届工作时间安排表;七、县乡换届选举的十三个法定时间;八、人大代表选举的十个公告;九、严肃县乡换届选举纪律。一、严格依法做好换届选举的准备、组织工作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是选举产生县乡两级国有机关领导人员。1、关于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地委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步换届选举的要求,我县于2011年5月17日正式启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乡(镇)于7月15日前、县于8月25日前,分别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2、关于选举委员会。《选举法》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3、关于选区划分。选区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选区的划分,对于选民参加选举、代表当选后的活动等有着直接的影响。选举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选区的划分,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划分标准。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二是选区的规模。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三是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关于选区划分的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农村一般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城镇一般按工作单位或社区划分选区。4、关于选民登记。选民登记要把好“三关”:一是把好年龄关。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选举日为准。二是把好户籍关。选民登记主要是以户籍为准。(只在户籍在,就全部登记)三是把好政策关。掌握好哪些人应予登记,哪些人准予登记,哪些人不予登记。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二、严格依法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一)、关于推荐程序。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采取组织推荐与选民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也就是说,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渠道是两个: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是一项生动、具体的选举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主要涉及四个问题。1、如何把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规定。一是提名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在实践中,一般采取联合提名的办法。二是哪一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2、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3、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不可以,应不包括本人的10人以上联名。)4、提名代表候选人有何要求。一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三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四是,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要综合考虑符合以上的条件。(二)、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渠道:第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这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推荐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选举委员会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否能够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二是在所提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以便选民小组酝酿、讨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第三是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3、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有三种情况:一是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提出的候选人没有超过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二是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例如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也就是超出应选人数的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实践中采用这一方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比较多,一般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即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予以公布(一上),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然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下)。对于一些意见分散的选区,有的还增加了协商和征求意见的环节。三是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即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一般预选只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使用。4、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县和乡镇人大仍保持上届代表数与民族构成比例不变。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按照中央文件关于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的要求,优化代表结构。县级人大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牧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劳动人民的代表要高于75%(含不脱产基层干部);党政干部要低于25%。县、乡镇人大代表中妇女不低于25%,非中共党员代表不少于35%。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数额要依法予以保证。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比例适当。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般不交叉,各级人大代表也尽量不交叉。使选举出来的代表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三、严格依法组织投票选举一是要严格选票的发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不同,选民人数多,投票持续时间长,因此要防止错发、漏发、重发,要做好登记核实工作,保证准确无误。二是要组织好投票选举活动。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主要是两种:即①设立投票站,选民在投票站投票;②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时间、地点,参加投票比较方便。召开选民大会进行投票,形式隆重、气氛热烈,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教育形式。两者各有优势,可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选举确定。另外,选民还可以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主要是为了方便部分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而设计的(流动箱要准备好花名册)。根据牧区的特点,可以提前1-2天进行投票。三是要做好选民写票的服务工作。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另外,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举委员会要为他们写票提供帮助。四是要严格掌握委托投票。选民一般都应亲自参加投票活动。如果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根据选举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第一,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第二,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第三,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否则无效。第四,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能有效。关于计票增加一款,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五是组织好统一计票。投票结束后,将投票站和选举大会会场的选票连同流动票箱的选票在指定的地点集中,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统一开封计票。2、关于选举有效与当选结果的确认。选举是否有效,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其标准是两个: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二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对于选举是否有效,只能以上述两个标准认定,不能以选出的代表不符合结构比例或者其他理由宣布无效。(注意:选举结束,只公布得票情况,不宣布选举结果)3、代表资格审查。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代表有无选举权利,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的办法,投票是否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如审查发现当选的代表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不适宜当代表的,可以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罢免。增加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关于防范和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惩处是三个层次:一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于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当选无效。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的部门比较多,既涉及选举委员会,又涉及人大常委会机关,也涉及公检法等机关,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防范和打击破坏选举的行为。四、严格依法开好选举后的新一届人代会1、选举后新一届人代会的召开。同召开其他各次人大会议相比,有时间的规定。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的上次人大主席团召集。2、坚持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制度。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现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差额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以等额选举”。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绝大多数因提不出差额,实行的是等额选举。(2)副职领导人一律实行差额选举。(3)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五、县、乡(镇)人大、政府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