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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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深刻领会可再生能源的涵义、特征及其分类;结合我国特有国情与实际状况,通过实证分析,深入思考我国推行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的动因与目的;大致了解我国节约能源立法经历的发展阶段;结合法律条文规定,深刻思考与准确把握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原则,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行的基本制度与激励制度。•[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为可再生能源的涵义、特征及其分类,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原则,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行的基本制度与激励制度。本章难点我国推行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的动因与目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原则,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行的基本制度与激励制度。•[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与实例谈论结合方法。第一节可再生能源法概述一、可再生能源的涵义、特征和分类•《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规定,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界定了下列用语的含义。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一般认为,可再生能源法意义上的可再生能源应当具备这些特征或者特性。•首先,可再生能源应具有可再生性。可再生能源,是相对于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而言的,它是指可再生能源源于阳光、大气、水、生物和地球自转所形成自然循环体系而生成,理论上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形式。•其次,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洁性。可再生能源的清洁性是由其可再生性衍生出的特质,是指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过程没有或者几乎不会给地球和大气的自然循环体系造成污染。阳光和大气环流的作用所形成的太阳能、风能,其能源产生的过程本身不像煤、成品油、天然气等燃烧那样导致污染,规模有所限制的小水电也是如此。•最后,可再生能源具有广泛的可分散利用性。可再生能源对于解决人口密度特别小、电网架设非常困难或糜费的地区人口用电问题几乎是唯一选择。“其广泛采用将有助于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高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水乡、山区人民生活质量。”•国际上将可再生能源划分为传统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和新的可再生能源。传统利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电和直接燃烧的生物质能,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主要指现代技术利用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固体废弃物等。•严格意义上的“可再生能源”,是指一次能源形式中的可再生。所谓一次能源,是指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的天然能源,如煤、石油、水能、生物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核燃料等。与之对应的是二次能源,即将一次能源加工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能源,如汽油、焦炭、蒸汽、煤气、电力、热水、沼气、煤油、柴油、余热、余能等。二、我国推行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的动因与目的•能源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动力。能源消费指标,是衡量人类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现阶段我国能源短缺的严峻状况与能源供需矛盾的巨大压力,迫使我国必须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行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从自然禀赋上而言,资源并不富有的国家,实现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和人均能源消费量的增长,面临着巨大的资源瓶颈。与许多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能源短缺及其环境污染问题,有过之而无不及。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解决我国面临的能源、环境和经济间矛盾的当务之急。我国能源资源有限,常规能源资源仅占世界总量的10.7%,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已成为世界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根据我国中长期能源规划研究,2020年之前,我国基本上可以依赖常规能源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能源需要;2020年之后,特别是在我国能源需求总量超过30亿t标准煤之后,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将日益突出。届时需要可再生能源提供数亿吨乃至十多亿吨标准煤当量的能源。因此,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目的将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供给能力,改善能源结构,实现能源多样化,切实保障能源供应的安全。三、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动因和发展历程•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动因及其必要性,源自于推行与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迫切需要国家专门性的可再生能源法的规范、保障、促进与支持。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国家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政策,缺乏可实施的法律制度以及配套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由此难以给可再生能源这一新兴技术和产业创造一个比较稳定的市场环境,相应地也就难以形成可以有效吸引国内外投资的独立产业。•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我国陆续制定过一些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政策、法条和相关规章,取得过一定的成效。•1995年,我国颁行了《中国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1999年国务院颁行了政府白皮书《中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2003年6月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2003年的立法计划,并责成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起草该法律的草案。•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奉行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对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并将继续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四、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原则•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与依循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国家责任和全民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世界各国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满足现实能源需求和解决未来能源问题的重要战略技术选择。从大多数国家的经验来看,明确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国家的责任,而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所形成的额外费用需要通过全民承担的方式来解决,才有可能大规模地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因此在法律中确立了国家责任和全民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在总则和主要章节中明确了国家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责任,以及全民分摊的原则。这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和各项制度的基础。•第二,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现阶段,政府是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推动力量,但是政府推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的是加速其实现商业化和规模化,政府的职责主要体现在营造市场、制定市场规则和规范市场等,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激励市场主体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法律对政府在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政府在规范市场、促进竞争等方面的职责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里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引导市场主体积极投入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中。•第三,现实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一方面可以满足我国现实的能源需求,另一方面也能满足未来能源供需平衡。因此在法律中考虑了立足国情、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在推进可再生能源成熟技术推广应用的同时,加强未来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第四,国内实践和国际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在利用法律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方面,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有了成功的经验,我国也在某些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积极的实践。在法律主要内容的设置和核心条款中,都体现了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例如实行具有中国特点的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等规定,都吸收了我国在其他领域立法方面的探索和实践经验。在规定国家责任和公民义务时,既借鉴国际经验,也充分吸收我国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成功实践。第二节可再生能源法基本制度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制度•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借鉴国际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领域实行总量目标制度的成功经验,也建立了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制度。•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四、分类电价制度•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五、费用分摊制度•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依照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第三节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激励制度一、可再生能源发展财政补贴制度•可再生能源开发的初始投资要高于或远高于常规能源,其电价因此也不可能具有与常规能源平等、竞争的能力。缺乏有效和足够的资金支持一直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一大障碍,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否持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建立费用分摊制度主要解决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额外成本问题,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金瓶颈仍需要专门的渠道解决。•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制度,要求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费用分摊制度无法涵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补贴、补助和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还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财政贴息优惠贷款制度。二、可再生能源发展税收优惠制度•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我国目前通过个案方式,有一些税收减免的变通式规定,虽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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