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为加强软件正版化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软件正版化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二条设立正版软件管理领导小组,正版软件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设立兼职的正版软件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正版软件的信息录入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第三条每年要将局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软件采购需求,编制软件采购计划。第四条做好机关新增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的审核工作,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进行计价,不再单独计价。第五条软件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软件资产纳入局机关资产管理体系。第六条将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安装、使用自主可控正版软件。在部署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等专项工作时,要将软件正版化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和验收。第七条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事项1.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2.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3.购置软件的升级版本时,旧版本可能需要按原购买软件合同的规定而予以弃用。4.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查核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有关的证书。5.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6.因合法用途须对电脑程序做出备份的,不能侵犯版权。第八条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1.第九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