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职权汇编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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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职权汇编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法规科二○○九年九月十八日2目录行政执法主体································1行政执法依据································2行政执法职权································4行政执法文书································25行政执法人员·······························293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下设二个行政执法主体:1、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4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生效时间主要实施机关共同或配合机关法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4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1997年10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1986年10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10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1994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8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2005年10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5类别序号名称生效时间主要实施机关共同或配合机关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52号)2005年12月19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1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04月28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1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1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2007年10月9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8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15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16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2008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17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部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09月29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12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5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02月0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7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3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8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5月20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9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10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1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6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2、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税〔988〕255号)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7(二)行政处罚1、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8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3、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4、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9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5、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6、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10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8、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1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0、对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申诫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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