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1日山东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确保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正版软件是指用于满足政府机关办公需求、经开发者合法授权的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等通用软件。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不得购买、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鼓励优先购买、安装、使用自主可控正版软件。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软件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2—各级政府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单位工作人员软件配置规范,建立软件安装、卸载审核机制;要加强软件使用日常监管,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积极鼓励软件使用人定期自查。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安全可靠技术手段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软件情况进行监控。各级政府机关应每年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正版软件安装使用常识专题培训或在线培训,定期发放软件正版化相关宣传材料。第四条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对本部门和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提供工作机制运行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责任,每年通过工作会议等形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部署,督促具体责任人抓好落实,确保本地区、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常态化。各级政府机关要明确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牵头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制度,并在每年年底将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负责人名单报送本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每年统计本地区、本部门的软件采购需求,并编制下一年的政府采购计划,同时将采购计划编入下一年的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采购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第七条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无集中采购机构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代理机构实施。中央和省级已采购的,其采购结果可全省共享。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愿原则,自主选择采用中央或省级采购结果。第八条各级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与软件产品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在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提供与软件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提供正版软—3—件,同时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包括:首次集中安装指导、使用培训、电话支持和软件升级服务等。省版权局每年对供应商进行抽查,如发现向政府机关提供非正版软件或用非正版软件冒充正版软件的,视情节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如构成根本违约,则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同时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扣除该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第九条各级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等)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并对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软件选型应坚持勤俭节约、自主可控、信息安全的原则,逐步推广国产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政府机关计算机类设备采购经费时,要审核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经费预算是否落实。第十条各级审计机关每年要采取“单独立项与结合其他审计项目并行开展”等工作模式,对本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对各单位软件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发现的问题纳入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机制,督促存在问题的部门限期进行整改。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软件正版化工作与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部署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时要明确提出软件正版化要求,在信息安全检查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等专项工作中要将软件正版化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软件正版化集中管理平台,对所属政府机关的软件正版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政府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3〕98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软件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职责部门及软件购置、登记、统计、升级、更换、使用、培训、处置等内容。各单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将软件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建立软件资产台账,包括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名称和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情况等项目,并每年将调整更新后的台账报送本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软件日常管理和维护,妥善保存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对本单位软件资产台账进行管理。—4—第十三条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软件生产,组织软件生产和供应商提供优秀产品和优质服务。财政部门负责软件采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各单位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机关采购软件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相关审计结果纳入审计报告。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本地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牵头部门做好相关的指导、协调、协助工作。第十四条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每年总结本地区、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要将本单位本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报送本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各市每年11月底前要将辖区内本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报送省版权局。省版权局每年年底前汇总省直各单位及各市软件正版化情况报送省政府及国家版权局。第十五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把软件正版化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督查的重要内容,建立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年度检查机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年度检查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检查、评议。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摸查、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七条政府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版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